
2026年3月1日,在黔南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吴柯向大会作州检察院工作报告。
报告显示,2025年共有71个案件被评为全国、全省典型案例。哪些典型案例写入了今年州检察院工作报告?小编特进行了梳理,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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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原文:惠水县检察院办理的某新型建材厂控告案,推动涉企争议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

案例简介:2018年11月,杨某某向徐某某承租某场地用于开办建材厂,双方约定以转供电的方式支付电费,截至2023年底,杨某某向徐某某支付电费356万元,但徐某某仅向供电局缴纳电费253万元。2024年2月23日,杨某某以被徐某某诈骗电费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7月15日,公安机关以不构成刑事案件为由作出撤销案件决定。2024年8月2日,杨某某对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案不满,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民事领域不当得利纠纷,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无不当。为化解矛盾纠纷,检察机关联合县工商联等单位组织涉案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法院裁定确认双方认可的分期退还协议,矛盾纠纷得以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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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原文:州检察院、福泉市检察院办理的曹某某民事枉法裁判案,获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检察侦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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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2020年5月,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某公司涉黑恶犯罪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多起诉讼案件审理法官曹某某与该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存在枉法行为。经侦查查明,曹某某在该公司投资入股,其在明知涉该公司的三件民事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仍故意作出有利于该公司的枉法裁判。2024年2月29日,检察机关以曹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1日,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曹某某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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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原文:积极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农资打假”等专项监督行动,三都县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王某销售假冒农药案入选贵州省2025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案例简介: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陈某某在未经江西某公司许可情况下,伙同他人生产销售假冒该公司“紫薇清”等注册商标农药,非法经营数额达62万元;王某多次向陈某某购买上述假冒农药并对外销售,非法获利4.47万元。检察机关通过补充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准确把握注册商标使用范围,综合全案证据准确认定涉嫌罪名和犯罪数额,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2月,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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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原文:惠水县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准确认定正当防卫,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获评全国“审查逮捕精品案例”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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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2023年4月7日凌晨,石某某家办丧事,李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在灵堂赌钱,因李某某向陈某某讨要500元赌债,二人发生争执。矛盾升级后,李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刺,造成一死一重伤二轻微伤的后果。起初,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可能成立特殊防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等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结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依据全案的事实、证据、情节等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以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未提请复议、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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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原文:长顺县检察院办理的郭某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将因工致残长达六年未能执行的96万元赔偿金全部执行到位,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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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2019至2020年,郭某某因与某公司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两次判决该公司支付郭某某相关赔偿共计9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主动履行赔付义务,郭某某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仅支付15万元,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7月,郭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对县政府、县交通局享有到期债权,依法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法院及时恢复执行获得采纳。同时,联合法院积极与县政府、县交通局及某公司沟通协调,2025年2月,法院从到期债权中划扣剩余执行款给郭某某,长达六年未能执行的剩余款项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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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原文:州检察院、荔波县检察院办理的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获评最高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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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2024年4月,检察机关在办理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时,经审查认定李某乙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李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认为李某乙非法汇兑越南盾与人民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该案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经省、州、县三级检察机关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州分局会商座谈,结合会商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上报请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本案由黔南州分局管辖。2024年6月19日,检察机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黔南州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李某乙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同年7月6日,该局依法对李某乙作出警告,处罚款3.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乙接受行政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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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原文: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1件,瓮安县检察院办理的督促保护省级非遗灯夹戏行政公益诉讼案,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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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2023年12月,检察机关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线索反映瓮安县灯夹戏面临消失风险。经调查核实,该县灯夹戏展演场所损毁严重,已不具备展演条件,仅有的4名代表性传承人老龄化严重,面临失传危机,且该非遗文化受众面广、保护价值较高,遂依法向瓮安县文旅局、平定营镇政府制发保护灯夹戏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开展专项保护工作,将灯夹戏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拨付40万元对中山阁进行修缮,每年拨付每位传承人4000元作为“老带新”传承补贴。2024年春节,灯夹戏在中山阁重启展演,恢复常态化传承。
来源:黔南州人民检察院
编辑(一审):杨昌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