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辩有声 · 导语】
在2026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一起因私人恩怨引发、通过非法购买他人行程记录进行“网络开盒”并大肆诽谤的案件,引发关注。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获取的信息数量在字面上并未完全达到司法解释的“硬性指标”,但法院依然作出了实刑判决。背后的裁判逻辑是什么?今天,我们将从刑事辩护与实务的角度,为您深度评析这起最高法点名的典型案例。
一、 案情速递:一场由私怨引发的“网络开盒”风暴
【案件背景】
被害人朱某系江苏某中学教师,被告人吴某某系其亲属。双方因家庭矛盾交恶后,吴某某决定采取网络曝光的方式进行报复。
【犯罪手段:精准猎取与恶意编排】
买卖信息:吴某某伙同陈某某,花费13,150元从“黑灰产”人员手中非法购买了朱某及相关人员的住宿记录、购票记录等信息共计1442条。
恶意筛选:为了制造猛料,吴某某刻意筛选出与朱某同时段入住同一酒店的其他女性信息(其中甚至牵连了一名正在备考的高三女学生)。
造谣扩散:以这些真实但被恶意拼凑的信息为“弹药”,他们撰写了诋毁朱某私生活的不实帖文,雇佣水军在知名网络平台大量发布。
【严重后果与裁判结果】
夸张的标题和刺眼的内容导致帖文总阅读、转发量超200万人次。不仅朱某名誉扫地,所在中学的教学秩序也大受影响。
最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二审维持原判。
二、 核心评析:未达“数量标准”为何依然入罪?
本案最大的实务争议,在于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列举了多项“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如行踪信息五十条以上等)。本案中,被告人获取的敏感行踪信息在绝对数量上并未直接“达标”。如在辩护中死磕“数量不足”,是否就能脱罪?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突破僵化标准,适用兜底条款的实质判断
法院在本案中并没有唯数量论,而是运用了该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十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这也是刑事工作者要关注的方向。
裁判要旨解析:
法院认为,综合考量二被告人非法获取信息的动机(为了实施诽谤犯罪)、信息类型(敏感的行踪轨迹)、以及造成的危害(超200万人次浏览、严重破坏学校秩序、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其行为的危害性,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情形,具有实质的相当性。
【实务观点】
从本案来看,当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大(明确为了犯罪),且客观上导致了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时,即使信息数量未达明确红线,司法机关依然可以通过“综合考量”和“法益侵害的相当性”来进行实质性出罪或入罪的评价。这也反映了从严惩治“网络开盒”等新型网暴行为。
三、 延伸思考:为何不诉诽谤罪?
在实务探讨中,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既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构成了诽谤罪(且浏览量远超5000次)。为何最终仅定一罪?
从司法实务的务实角度来看:
证据与定罪效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交易记录、转账流水客观且固定,证据链条极其清晰。
追诉程序差异:诽谤罪原则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虽然本案可能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条件,但实务认定标准极严且程序复杂。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非亲告罪,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能最快速、有效地打击犯罪,阻断网暴的持续发酵。
最高法将此案写入工作报告,释放了明确的信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以“人肉搜索”“网络开盒”为手段的网暴,必将面临刑事利剑的严惩。
💡 【吾辩有声】律师团队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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