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就开展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在本区设立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外埠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
二、核验材料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一)《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时间安排
各劳务派遣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材料扫描电子版和纸质版报西青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四、有关情形的处理
(一)对逾期不提交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二)对连续不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取得许可后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积极引导退出。
(三)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行政许可部门处理。
(五)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联 系 人:郭德俊 邱龙
联系方式:2739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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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