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报告人民法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时透露:
依法审理卢荣新、范太应等案件,法官顶住压力、坚守底线,坚持作出无罪判决,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最终查实真凶。
卢荣新案件资料不少,我今天不写,其实这个案件还是大有写头的。今天我们写这个范太应案件。
之所以关注这个案件,是因为对这个案件我竟然没有听说过,理论上这样有影响的案件媒体不可能不报道,毕竟是刀下留人的命案、大要案啊!
结果一搜索,我更吃惊了,关于这个案件网上几乎没有任何资料,没有一家媒体报道,所有的搜索都指向最高院的工作情况报告。
这更激起了王学堂的好奇心,这是个什么样的案件呢?我来推断一番。
1、这应该是个投毒致人死亡的命案。
根据是:范太应向陕西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里面有:
更因所谓投毒杀人等传闻无法回归该行业。
2、范太应是个道教人士,而且是高层。
根据是:
一、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赔偿请求人:范太应,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原延安市宝塔区太和山道教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现住白坪山上。
二、范太应向陕西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里面有:
本人16岁出家做道士,潜心修道,2000年进入太和山道观,从一般道士到任职管委会副主任,工作多年,从无差错,一生清誉,因此次之事全部毁于殆尽,至今无法回到安身立命的太和山,精神上也遭受了严重创伤。
3、范太应蒙受了冤狱
根据是: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中。
范太应,2013年1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宝塔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2月16日被延安中院取保候审,同日释放。2014年12月11日,延安中院作出(2013)延中刑一初字第0005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范太应无罪;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宣判后,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2015年8月1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陕刑二终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裁定书,裁定:驳回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
4、范太应反映的刑讯逼供没有被法院认定
根据是:
范太应向陕西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里面有:
2013年1月16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对申请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实际被关在佳华酒店401房间内,没日没夜被讯问,甚至殴打逼供。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经审查,范太应虽于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3月2日被指定在佳华酒店监视居住,但与在看守所羁押不同,赔偿请求人的人身自由部分而非完全受到限制,对监视居住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范太应要求对其被监视居住予以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范太应限制人身自由天数应从2013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起至2014年12月16日被释放,共计655天。
5、范太应的待遇还没有恢复原状
根据是:
范太应向陕西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里面有:
(我)在太和山,每月有固定工资,也是正式在册的道士,管委会副主任也是由政府任命,在太和山一呆就是十几年,早已将此作为自己的家,而至今已六十多岁,却无法回到安身立命的太和山,更因所谓投毒杀人等传闻无法回归该行业,损失严重,因此应赔偿造成的工资损失、安家费,并给申请人重新安排道教工作。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范太应要求赔偿其从被羁押之日起至今的工资,赔偿安家费10万元,并妥善安排好其以后的道教工作,经审查,该项请求不属于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6、范太应冤狱655天的赔偿数额约24万元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一、赔偿义务机关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向赔偿请求人范太应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6504.7元;
二、赔偿义务机关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赔偿范太应精神损害抚慰金55951.41元;
7、真凶已经落马
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报告人民法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时透露:依法审理卢荣新、范太应等案件,法官顶住压力、坚守底线,坚持作出无罪判决,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最终查实真凶。
因本文章全系作者推测,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主要资料来源:范太应与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民事赔偿决定书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陕06委赔4号
案 由: 国家赔偿
裁判日期: 2018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