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某学院在校学生刘某某办理休学手续后到石家庄市打工,期间办理多张手机卡出售给郭某某所在的贩卡团伙。后为尽快挣钱,刘某某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收卡人”。该团伙长期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收购手机卡,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使用。经统计,郭某某通过自己及其下线收购、贩卖手机卡3700张,获利人民币5.7万余元;刘某某收购、贩卖手机卡871张,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2021年1月12日,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郭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2021年3月16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入选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