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旨在强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打击财务造假,提升企业2025年年报质量。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两大方面:
一、编制2025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
通知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并特别强调了以下17个领域的会计处理重点,旨在纠正常见错误和不当操作:
1、长期股权投资:强调对“重大影响”的判断应基于所有相关事实,不得仅因个别事件(如委派董事、增减股份)随意变更判断,不当调整核算方法(权益法或金融资产)。
2、固定资产:要求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必须及时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不得以未办理竣工决算为由延迟转固。
3、无形资产:要求准确区分研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的时点,不得将非研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也不得在技术可行性未验证时提前资本化。
4、数据资源:要求依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严禁将已费用化的支出重新资本化,应以成本计量,不得直接以评估值入账。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需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并强化相关信息披露。
5、资产减值:要求基于可靠信息合理计提存货和长期资产减值。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必须进行减值测试,且分摊商誉的资产组不得随意变更。
6、或有事项:明确了未决诉讼/仲裁信息披露的豁免情形(但须披露未披露的事实和原因)。要求合理划分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在流动/非流动负债中的列示。
7、收入:
(1)可明确区分商品:明确了商品承诺不可单独区分的三种情形(需重大整合、重大修改定制、高度关联)。
(2)时段法与时点法:强调控制权转移时点,禁止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时段法下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应按已发生成本确认收入。
(3)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要求根据控制权判断身份,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特别点名贸易、电商、平台等行业需关注。
(4)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不得超过“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5)授予知识产权许可:需综合判断属于时段义务还是时点义务,不得仅因授权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6)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确认收入时应扣除估计的退款金额。
8、政府补助:要求根据经济实质区分类型进行会计处理。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不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无关的不得计入其他收益。披露时应分类为“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
9、企业合并:
(1)业务的判断:被购买方主要资产为联营企业股权时,不能仅因联营企业本身构成业务就认定被购买方构成业务。
(2)或有对价:购买日应将其公允价值计入合并成本。购买日后12个月内基于新证据的调整可调整商誉,其他情况按金融工具或或有事项准则处理。
10、租赁:强调根据合同经济实质(而非形式)判断是否为租赁,并按规定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1、金融工具:
(1)预期信用损失:要求足额计提减值,不得因关联方或信用风险低为由不计提。明确了合同信用增级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的考虑方式。
(2)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强调基于风险和报酬转移的经济实质判断,举例说明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可能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3)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强调基于合同经济实质判断。对含利率跳升条款的工具,需判断是否构成间接支付义务;附或有结算条款的永续债,除非结算可能性“极端罕见”,否则应分类为金融负债。
12、标准仓单:明确为短期交易目的频繁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应视同金融工具处理,相关损益计入投资收益,持有仓单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允许为消除会计错配而选择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一经选择不得撤销。
13、保险合同:
(1)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评估:应基于概率加权平均现值评估,并至少每年更新评估数据。
(2)主险与附加险的分拆:明确了分拆需综合考虑可分开定价销售、是否同时失效、风险是否相互依赖三个条件。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要求正确区分三者。特别指出,在业务模式未变情况下改变收入确认方法,通常属于差错而非政策变更。
15、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应以“控制”为基础持续评估,考虑实质性权利。禁止仅以子公司自愿破产、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股权比例变动等个别事实随意变更合并范围。母公司不丧失控制权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16、关联方及其交易:要求正确识别并充分披露。
17、财务报表编制:要求按准则和规定格式编制。
二、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扎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
1、企业主体责任:
(1)应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严禁财务造假、突击业绩、复杂交易调节利润等行为。
(2)应加强内部控制,特别是执行内控规范的企业需完善风险评估、缺陷认定与整改。
(3)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需按规强化对资金、采购销售、关联交易等重点领域的内控评价与审计,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及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及独董应发挥监督职能。被出具内控非标意见的公司需专项披露问题成因与整改进展。关联交易须程序合规、定价公允。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
(1)应紧抓审计质量,守住独立性底线,不得为审计客户代编报表,不得以审计或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2)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加大反舞弊投入。重点关注虚构收入、财务“洗澡”、资金占用、业绩变脸、重大差错等问题。
(3)应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不得以管理层声明替代必要程序。鼓励运用数智化工具和数字化函证。
(4)应对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控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控重大缺陷予以披露。
3、监管部门协同监管:
(1)各地方及单位应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宣传贯彻新会计法与准则,加大对企业造假及机构配合造假行为的处罚与曝光力度。
(2)财政部、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四部门将继续实施联合年报工作机制,按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压实各方责任。
总结:“企业负责编制、事务所负责鉴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的三位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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