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立法工作
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立法工作是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配套法律法规的需要。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监察法施行后,监察对象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原有行政处分的概念不再适用。监察法引入政务处分的概念,明确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对象即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同志介绍,“制定政务处分法,将把党内法规中有关纪律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要求;坚持党纪、政务处分轻重程度相匹配、工作程序相衔接,既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是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使命的内在需要。监察法规定实行监察官制度,而监察官法则是这一规定的具体化,将明确监察官的条件、任免、等级设置等内容,为建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提供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都被纳入。当前,两部法律的立法工作正稳步有序推进之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兰琳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