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9日上午,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省法院院长霍敏向大会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有多处提到济南法院工作。让我们一起关注!

报告摘要
事例回放
近年来,济南中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文化思想,紧扣“书香增智、廉政正心、党建聚力”核心方向,系统打造“泉城法苑”司法文化矩阵品牌,为新时代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文化动能,让法治文化在泉城大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以阵地为基,构建文化建设硬支撑。济南中院秉持“阵地先行”理念,构建“一刊、一馆、一廊、一堡垒”四位一体架构,用实体阵地筑牢品牌“硬支撑”,用多元活动激活“软实力”。一刊是《泉城法苑》季刊,一馆是法院图书馆,一廊是廉政文化长廊,一堡垒是党建阵地。依托四大阵地,聚焦审判主业、干警成长成才、人文关怀、法治宣传等内容,济南中院开展“三强三优”业务交流会、“青春理响”主题沙龙、“工享时光”公益课程、廉政主题教育等多元化活动,让文化“活”起来。
以品牌为桥,激活法院工作新动能。品牌建设开展以来,济南中院队伍建设质效双升,审判执行工作不断突破,司法服务持续延伸,“泉城法苑”的影响力也在向外扩散,先后接待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省委常委及全国七省市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建设经验被《人民法院报》《山东法制报》等权威媒体刊发,在全省法院文化建设深度融入审判工作特色项目推介活动评选结果中荣获一等奖。
报告摘要
事例回放
历下法院深入贯彻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聚焦企业司法需求,创新构建独立保函工作机制。通过联合发改、金融监管、国资及金融机构等多部门,制定《以独立保函置换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规程》,明确保函开立资质、审核标准等核心规范,推出“见索即付诉讼保函”等适配产品。建立动态管理的“诚信企业名单”,对信用优良的涉诉企业,以银行独立保函替代资金冻结,实现财产保全与企业经营的平衡。
主要特点与做法:一是 “活水纾困” 。释放被冻结的流动资金,保障企业正常经营,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二是 “权益兼顾” 。保函足额覆盖债权,确保生效判决可顺利执行,债权人权益不受损。三是 “信用激励” 。将机制适用与诚信企业名单挂钩,彰显司法导向,激励诚信经营。四是 “专业协同” 。通过府院联动,汇聚司法、金融、行政合力,提升处理效能。
该机制运行以来,累计解封企业资金超6.4亿元,涉及案件75件,纠纷和解率达93%,未发生执行风险事件,既破解了优质企业因保全冻结资金的经营困境,又避免债务风险沿产业链传导,获评“2025年自贸区济南片区十佳金融创新案例。”
报告摘要
推广济南法院不动产处置“带封过户”的做法。
事例回放
为解决传统财产处置程序周期长、程序繁、费用高、变现率低、交付对抗性强等问题,济南中院坚持有解思维,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以“查封的相对效力”为理论基础,联合市司法局、市自规局、市住建局等六部门,在全国首创“先买卖—再过户—再解封”的“带封过户”执行新模式。2025年,为深化推广“带封过户”工作,济南中院会同相关部门研发上线“济南市联合资产交易公示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布被查封房产等信息,促进公证机构线上组织各方达成交易意向,促进查封财产市场化流转;同时,通过召开“带封过户”执行模式专题推进会、举行“带封过户(融资)”护民生促发展新闻发布会、制作推广宣介视频等方式,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开“带封过户”工作。全年运用“带封过户”举措处置房产244套,较2024年增加113套,房屋建筑面积约16764.41平方米,成交金额1.52亿元。其中,中院通过“带封过户”模式成功处置“济南第一高楼”绿地普利中心11宗二拍流拍房产,成交价格2291.58万元。
该模式既充分尊重了债务人财产处置意愿,降低执行对抗性,又减少了各方的经济、时间、信用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破解了财产变现难题,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多赢共赢。多次受到最高院、省、市领导批示肯定,被最高院、省法院、市改革办等部门转发推广。2025年全国两会上,该项工作被写入最高法院工作报告,并入选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最佳实践案例”,是山东省内唯一入选案例。2025年11月,省法院召开“带封过户”经验交流会,专题推广济南做法。
下一步,济南法院将持续深化应用“带封过户”执行模式,并积极推动“带封过户”模式从“执行”向“诉前、诉中”、从单一查封向多轮查封、从二手房向新建商品房、从商业贷款向公积金贷款领域拓展,进一步提升民生实事实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充分的司法服务,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作出新的贡献。
报告摘要
案例回放
原告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Wi-Fi6”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被诉侵权产品及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明知已经侵犯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且未遵守FRAND义务,具有明显主观故意。济南中院判决被告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华某技术有限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赔偿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5万余元。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一审判决向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母公司美国网某公司发出反禁诉令,在此基础上,促成了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与美国网某公司多起案件达成和解。
来源:济南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