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冯军在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皆是山西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最生动的实践。其中,高平法院审理的外卖骑手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案写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0年12月,外卖员袁某在某外卖APP注册成为全职骑手,通过相关认证后,开始在高平市区从事餐饮配送工作。 期间,袁某加入由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管理的多个工作微信群,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群聊安排其工作时间与任务、管理考勤并发布注意事项。物流公司负责统计骑手的订单完成量、顾客满意度等数据,并曾为袁某缴纳保险。物流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按月向袁某发放“服务费”,该费用包含计件提成、考核提成、全勤奖励、排名奖励等多种项目,也包含超时扣款、不满意扣款、微笑行动-不佩戴头盔罚款等扣款项。2024年8月,袁某骑车外出送外卖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后送往高平市人民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袁某与物流公司因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发生争议,故诉讼在案。
高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应重点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本案中,虽然袁某通过外卖APP平台接单,但其在具体工作中,接受了物流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进行的常态化管理、指挥与考核,其提供的劳动是物流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袁某赖以获取主要劳动报酬的“服务费”由该物流公司直接发放,形成了稳定的经济依赖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确认袁某与该物流公司自2020年12月5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面对平台企业常以“合作”等名义规避法律责任的现实,该案的裁判实质上穿透复杂合作表象,通过综合考量骑手受物流公司算法管理、工作规则约束,业务从属主营业务、“服务费”实属劳动报酬等用工事实,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核心要素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平台、合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准确界定。该案不仅直接维护了涉案骑手的合法权益,更为处理类似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纠纷提供了重要参照,有助于警示相关平台企业不得依靠算法进行隐蔽管理逃避法定用工责任,引导其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