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做好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测发〔2025〕21号)《关于建立健全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的指导意见》(国疾控监测发〔2024〕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粤疾控局〔2025〕42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依法、科学、规范、高效的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与响应机制,织密织牢传染病监测预警网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以下简称“疾控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对公众发现传染病疫情线索的报告、接收、核实、评估、处置、反馈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传染病疫情线索,是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报告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发现的,可能构成或预示《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暴发或流行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类迹象和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人或群体出现可疑传染病相关症状,且呈现时间、空间或人群上的聚集性特征或异常增多趋势,或与已知疫情存在流行病学关联。
(二)发现特定区域(如社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企业、餐饮场所、旅游景区等)短期内出现多例相似症状病例。
(三)发现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异常大量发病、死亡,或检测出人畜共患病原体,并可能存在向人间传播的风险。
(四)发现饮用水水源、食品、餐饮具、公共环境(如空气、物体表面)等受到可疑的生物性污染,并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
(五)发现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导致病媒生物孳生,并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情况。
(六)其他可能引发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公共卫生风险的异常情况。
第四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明确适用。严格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和处置。《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作出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
(二)鼓励报告,禁止干预。鼓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疫情线索的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阻碍依法进行的疫情线索报告活动。对收到的线索必须快速响应,首接负责,依法及时处理。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疫情线索的核实与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疾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的组织领导。跨区域线索由共同的上级疾控部门协调。
(四)闭环管理,保护隐私。实现报告、受理、流转、核实、处置、反馈的全流程闭环管理。严格保护报告人、患者及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严禁泄露。对诬告、恶意谎报等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疾控部门:
(一)省级疾控部门负责统筹全省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指导、监督各级疾控部门及疾控机构依法开展报告线索核实、调查和相关疫情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疑难线索及事件的会商研判。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指导和评估,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工作进行调整和优化完善。
(二)市级疾控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市范围内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指导所辖县(市、区)开展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域线索处置问题。负责本市报告信息的汇总分析和信息上报,组织开展市级培训。
(三)县级疾控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确保报告渠道在本辖区内的有效宣传和畅通,监督指导本地疾控机构落实报告、核实与初步处置责任,协调本级相关部门建立快速联动机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六条 疾控机构:
(一)省疾控中心承担全省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和质量控制。直接受理通过省级平台报告的线索,进行初步研判,并按属地原则分流转办。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了解全省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的动态,指导各地有效利用疫情线索,做好风险评估和调查处置。对下级疾控机构上报的复杂、敏感或跨区域线索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现场调查处置。定期分析全省报告数据,编制监测分析报告,提出预警建议。对符合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的线索,特别是医务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报告的线索,应予以优先响应和快速核实。负责省级报告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报告渠道,如在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上建立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等渠道,实现多渠道数据的集成与共享。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省公共卫生医学中心、省皮防中心参照省疾控中心,负责本领域的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工作。
(二)市级疾控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疫情线索的技术审核、指导和支持。受理市级平台线索并按属地转办,对县级(或乡镇级)疾控中心上报的疑难线索进行复核和指导,必要时牵头开展现场调查。汇总分析本市线索信息,向市级疾控部门和省疾控中心报告。组织开展本市相关技术培训和演练。
(三)县级、乡镇级疾控中心是疫情线索核实、评估与处置的第一线技术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核实、评估本辖区内的所有疫情线索(包括上级转办和本级接收)。按规定时限完成初步核实、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对需处置的疫情,立即开展现场调查、采样检测、提出控制建议并指导落实。负责向同级疾控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并向报告人反馈非涉密结果。建立24小时值班响应制度,确保及时处置。必要时,可寻求上级疾控机构的专业技术支持。
第七条涉及其他部门的疫情线索,由疾控部门通过部门间的共享机制渠道,及时向公安、农业农村、教育、海关等部门通报线索信息。
第三章 报告渠道与流程
第八条全省依托现有渠道,建立“线上平台为主,多线并行互补”的公众报告渠道体系。
(一)线上报告平台。各级疾控部门、疾控机构等提供网页、APP、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线上报告方式,并完善优化具备信息填报、附件上传、进度查询、匿名/实名选择等功能。平台管理应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二)公共卫生热线。依托12320卫生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指定其他热线作为电话报告渠道,提供每日不少于12小时服务。建立热线管理部门与疾控部门、疾控机构间的信息互通和高效协同机制。
(三)部门转介机制。其他部门热线或信访渠道收到的相关线索,应通过系统对接或书面函告等方式,及时转交同级疾控机构处理。
第九条 受理公众报告流程分为“接报-受理-核实-处置-反馈”五个关键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接报环节:
(一)鼓励报告人应尽量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描述、已采取的措施、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二)倡导实名报告。对实名报告人信息依法予以严格保密。匿名报告也应尽量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补充信息。
受理环节:
(一)线上平台、公共卫生热线等渠道在收到报告后,应进行登记。
(二)受理单位根据线索发生地,向属地县级疾控机构转办(平台自动流转或人工派单),并告知报告人线索已转办及查询方式。
核实与评估环节:
(一)属地县级、乡镇级疾控机构应在收到线索(含转办)与报告人及涉及场所取得联系,进行初步核实。
(二)根据初步核实情况,疾控机构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判定线索性质:
1.排除风险的,转入解释反馈流程;
2.需进一步调查的,立即组织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3.初步判定为可疑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法向同级疾控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处置环节:
(一)对确认为传染病疫情的,严格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进行网络直报,并依据相关预案开展疫情处置(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管理、疫点消毒等)。
(二)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多部门职责的线索(如学校聚集性病例、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等),属地疾控机构要及时向同级疾控部门报告,疾控部门应通过部门共享机制渠道及时通报相应部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协同处置。
反馈环节:
(一)过程反馈。对实名报告人,受理单位或属地疾控机构应在受理、转办、核实等关键节点通过平台消息、短信、电话沟通等方式告知进展。
(二)结果反馈。线索核实处置完毕后,负责处置的疾控机构应通过报告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将非涉密的核实处置结论予以反馈。
(三)对于引发社会关注的传染病疫情线索,由有权发布的疾控部门或疾控机构统一发布权威信息。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条能力保障:
(一)人员培训。各级疾控机构定期对疾控人员、基层医务人员、相关政府部门联络员进行法律法规、流程规范、沟通技巧、个人防护等培训。
(二)演练与宣传。各级疾控部门定期组织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报告渠道、奖励政策和典型案例(脱敏),提升公众认知度和参与感。
(三)信息安全保障。强化公众报告平台和热线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报告人个人信息、填报内容等数据安全。建立严格的内部信息访问权限管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四)隐私安全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报告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以及报告内容。因工作需要接触相关信息的人员均须签署保密承诺。泄露报告人信息,对报告人造成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激励、保护与约束机制:
(一)对公众报告人的激励与保护。
1.建立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报告及时、信息准确、对防止疫情扩散作出实质贡献的报告人,经线索最终处置地的县级及以上疾控部门认定,可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励证书或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遵循“省级指导、市、县为主,适当奖励”“一案一奖励”,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2.报告人因报告行为导致其劳动权利、人身权利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本级或上级疾控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核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查证属实的打击报复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医务人员的激励。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建立并落实传染病报告激励机制,将医务人员主动报告传染病疫情线索的行为作为其绩效考核、年度评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或加分项。对报告重要线索、避免重大疫情发生的医务人员,可优先推荐评选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并在职称评聘中予以倾斜。
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奖励措施。对在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工作组织有力、报告及时、处置有效,表现优秀的单位提出通报表扬,结果纳入相关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疾控部门对传染病疫情线索公众报告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公众报告的传染病疫情线索,未履行核实、处置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恶意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或借报告之名诬告诽谤他人的,将违法线索移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健康宣教
第十三条各级疾控部门、疾控机构大力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宣贯活动,将疫情线索报告渠道、报告情形与传染病防治政策、健康科普知识等融入日常健康宣传活动。针对药店员工、教育工作者、社区服务人员、出租车司机、外卖快递人员等重点人群,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线上或线下防控知识专题培训,引导成为传染病疫情线索报告的“前沿哨兵”。
第十四条各级疾控部门、疾控机构加强对公众报告传染病线索渠道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报告渠道的认知度和使用率。倡导公众积极参与传染病防治,提供具有防控价值的线索,形成“人人参与、有效动员、群防群控、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疾控部门应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细化流程,落实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中有关时限的规定,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需记录原因并及时告知相关方。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省级疾控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