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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为陷入困境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条合法的债务清理途径,对于鼓励创业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浙江是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大省,这项工作意义尤其重大。2024年1月,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近年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工作部署,持续深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不断丰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浙江经验,社会反响良好,获得省委省政府、最高法院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为浙江加快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省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破产司法力量。
一、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2025年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2025年全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个债清理案件2325件,审结1908件,其中488件案件的债务人实现了全面的债务化解,占审结案件的25.6%。与企业破产案件一并受理的个债清理案件共62件,审结47件。
债务清偿方面,2025年个债清理涉案债务总额共计48.27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13.41亿元,普通债务额34.85亿元。共清偿3.98亿元,清偿率为8.23%,其中担保债务共清偿9362万元,普通债务共清偿3.04亿元。
在债权人数层面,全省个债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计8828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共2719人。共涉及执行案件8177件,涉执行标的金额133.45亿元。
(二)2025年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区域分布情况

2025年全省法院个债清理案件受理、审结量前四位均为台州、温州、绍兴、丽水,占全省总量约70%。全省完成债务化解案件量前三位为台州、丽水、温州。个债清理案件受理量增长前三位为台州、衢州、温州,审结量增长前三位为台州、宁波、舟山。由于各地个债清理工作试点和起步时间不同,工作经验积累有差异等原因,各地受理、审结个债清理案件的数量区域不平衡的情况仍然存在,但值得一提的是,台州地区在受理量、审结量已在全省高位的基础上,2025年的受理、审结案件的增长数均超过100件,上升态势较好。
二、全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成效
2025年,浙江全省法院受理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再创新高,帮助一批债务人摆脱债务泥潭重获新生,充分彰显了破产制度“鼓励诚信,宽容失败”的制度价值,社会影响力继续提升。
一是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债务人拯救、债务清理功能。2025年全年,全省法院受理个债清理案件同比上升17.7%,审结个债清理案件同比上升14.8%,案件受理、审结数量在原有基础上稳步提升,继续居于全国领先地位。全省个债清理案件涉执行案件数同比上升23.3%,涉执行标的金额同比上升98.6%,表明个债清理工作在化解执行案件方面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案件量和化解执行标的量的上升与全省法院落实个人债务清理工作责任密不可分。2025年,浙江高院下发《关于调整重点突破法院范围深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次动态调整重点突破法院,形成“5+14”个债清理工作格局,即温州、台州、丽水、湖州、衢州五地区及余杭、东阳、桐乡、海宁、永康、建德、宁海、上虞、临安、象山、奉化、嵊州、义乌、柯桥14家基层法院作为个债清理工作重点推进法院,以点带面发挥辐射引领作用。杭州破产法庭于2025年8月召开全市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推进会,进一步细化落实工作要求。温州法院推动将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改革作为重大改革项目纳入《温州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统筹推进。萧山法院完善绩效考核办法,专门对“推动个债清理案件”作出考核激励规定。
二是典型案例培育成效显著,理论调研成果丰硕。根据全省各地法院个债清理工作推进情况,省法院鼓励各地法院用足用好《条例》,守正创新探索。省法院连续五年发布全省法院个债清理工作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东阳法院办理的“东阳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与吴某某、吴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质合并案”获评“2024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南浔法院姚某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相关经验被全省推广,并被央视《新闻1+1》专题报道,充分展现个债清理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温州、衢州、台州天台等地数十篇调研文章发表于《法律适用》等期刊,为制度完善提供坚实理论支撑。2025年7月,省法院派员赴最高人民法院参加个人破产工作座谈会并作专题汇报。参加最高法院个人破产的专题调研,参与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调研。
三是多方发力凝聚共识,提升个债工作影响力。浙江法院通过发布通告、案例选树、走访宣讲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传递“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惩戒失信”的破产保护理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个债清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工作流程等知识,如磐安、衢江、开化法院发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集中受理工作的通告”,引导债务人前来咨询申请。利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等窗口单位或设立工作站,为群众提供面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杭州中院推动设立科创企业科创人才破产法治服务工作站、余杭法院设立科创企业科创人才债务重组法治服务站,专门为科创人才提供个债清理法治咨询、程序辅导等服务。永康法院在执行大厅、永康365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企业重组与个债清理”专门咨询窗口。杭州、宁波、衢州、温州、湖州、金华、绍兴等地探索设立辅导站、咨询专窗、咨询专线。
三、全省法院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重点举措
(一)完善甄别机制,筑牢诚信审查防线
债务人“诚信”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基础,也是防范破产程序逃债的重中之重。
1.全周期三重机制强化债务人信用审查。浙江法院在审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过程中,建立起“事前申报承诺 + 事中多维核查 + 事后动态监督”三重机制。(1)事前申报承诺,要求申请的债务人签署《诚信申报承诺书》,明确财产申报的全面性、真实性义务,以及虚假申报、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强化债务人的诚信意识。(2)事中多维核查,通过“管理人尽职调查+法院依职权核查+债权人会议质询”的多渠道交叉核实模式,对债务人申报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核查。管理人通过实地走访、调取凭证、询问证人等方式开展尽职调查;法院依托执行查控系统、部门联动机制进行核查;债权人会议上,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申报情况进行质询。(3)事后动态监督,建立分期付款债务人跟踪回访机制,由管理人对分期付款债务人的收入状况、履约情况开展跟踪回访,对出现履约困难、收入变动等情况的,及时调整清偿方案。通过全周期诚信审查,有效维护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全方位强化债务人信用审查力度。各级法院聚焦个债清理制度功能,在实践基础上进行体系化总结,出台相应细则或指南完善债务人信用审查。(1)社区调查。平阳法院出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委托社区调查工作指引(试行)》,创新引入委托社区调查机制,协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实地走访、群众访谈等方式形成客观的债务人诚信评估报告,截至2025年底,已累计委托社区调查16次,形成债务人诚信评估报告10份,促推化解500余万元债务。(2)诚信听证。开化法院出台《关于召开债务人诚信评价听证会的工作机制》等文件,强化个债清理程序启动的审查移送机制。智造新城法院在任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中,邀请债权人代表、社区代表等组成诚信评议团并召开诚信听证会,就债务成因、财产去向、未来规划等当面质询,综合考量后评定债务人诚信等级为高度诚信。(3)信用评估。温州地区探索建立第三方观察团机制,由3名人民陪审员组成观察团参与债权人会议,引入检察机关参与监督,针对债务人是否诚信开展充分评估。衢州地区引入由企业家身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营商环境观审团”,为案件处理提供市场化的参考意见。龙游法院在项某等四债务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系列案中,通过村社联动多维核实、金融机构全程见证、管理人全面披露等方式,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依法审慎解除其消费限制与社保账户冻结。
(二)加大立审执转个债探索力度,以点带面强化引导
推动立案、审判、执行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全流程、全方位的有机衔接,提升法院整体工作效能。
1.诉前强化个债引导。温州法院依托全市50家具有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资质的管理人机构设立62个个债清理辅导站,就近提供普法宣传、诚信审查、申请指导等志愿服务,截至2025年底,辅导站已提供辅导服务178人次,移交法院启动个债清理程序65件。椒江、路桥、黄岩发挥主城区独立法人银行较多的优势,引导金融机构发掘个债案件,特别是积极引导仍有一定偿债能力的债务人申请个债清理,如路桥法院创新设立“四段式”专项引导小组,全年通过各阶段引导,累计推动引导34件诉前案件、39件执中案件、3件终本案件转入个债清理程序。天台法院确定一名法官助理在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破产教育、填报辅导等事项,全面对接债务人。
2.出台规范或通过司法确认加大立审执转个债清理探索力度。温州地区出台立、审、执移送破产会议纪要,依托执破联合合议庭、执行协助处置破产财产等机制,加大立审执转个债清理探索力度。龙湾法院成立“立审执破”协同中心,出台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引,相关做法入选《浙江法院高质量推进立审执破一体化典型案事例选编》。嘉兴地区将经债权人会议确认无异议的债权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便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失败,经确认的债权可不经诉讼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债权人参与清理程序的积极性,又能减少程序空转。
3.重点纵深推进执破有机衔接。全省大部分重点突破地区法院都建立了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个债清理会商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执行部门的“债务人筛选”优势和破产审判部门的专业能力优势。余杭法院开展执行终本库债务人筛查专项行动,从债务规模、涉诉涉执情况、债权类型等多维度分析,结合大数据生成债务人数据报告,全年从18136件涉及自然人的执行终本案件中,筛选出639名债务人并生成检索数据报告,组织共享法庭志愿者进行摸排、引导。湖州地区建立执行案件立案、执行、终本三阶段筛查机制,明确移送标准、材料清单与时限要求,实现执行与破产程序的高效衔接,全年引导100余件执行案件转入个债清理程序。南太湖法院组建“执破一体”办案团队,实现财产查控、处置、分配等工作全流程协同,审结率同比提升28.57%。金华法院对严格按照和解协议诚信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及时采取解除限制高消费、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修复措施,与执行部门的联动成为常态。
(三)探索债务化解新路径,破除债务集中清理梗阻
1.探索金融债权处置突破方案。各地法院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在金融债权人债务清偿方式、债务豁免等方面积极探索。长兴法院优化清偿方案设计,探索“分期偿还+债务豁免”“保留住房+定期还款”等灵活模式,推动金融机构放弃迟延履行利息,提升方案通过率,并设立管理人专用账户,实现还款“一键办理”与进度实时公示。南浔法院在传统程序基础上,创新“前端调查扩容+中端模式创新+后端联动保障”全流程工作法,前端融合执行“四级联动”机制拓宽调查维度,中端采用“一家示范、多家跟进”方式破解金融机构参与困局,后端强化信用修复与履约监管,清理成功率高达90%。常山法院采取“留债式+分段式”偿债模式,对金融债权人及普通债权人不同诉求分类协商,并在方案表决通过后,为其解除失信、限高措施及账户冻结,进行信用修复。
2.优化表决机制或清偿方式力促债务整体化解。为了解决个债清理“债权人会议多数决”和“法院依职权裁定免债”两项破产法核心制度缺失带来的困境,各地法院探索对表决机制、债务清偿方式、债务豁免进行优化。(1)依法裁决。台州法院融合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分配规则及执行程序中财产分配方案,在传统“同意”“反对”栏目下增加“由法院裁决”表决项,对债权人表决未获通过的分配方案等重大议案,在充分听取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意见后,提交破产法官专业会议商定后予以裁定认可。(2)分类表决。温州、天台、路桥等多地法院探索优化表决规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探索分类表决机制,将清理方案分为分配方案、清偿方案、信用修复方案,三个方案可以一起表决也可以分开表决,有效提高表决成功率。(3)分类清偿。慈溪法院指导管理人创新制定“一体化处理、分类清偿、互为补充”的清偿方案设定四档债权清偿顺序,并设立预留债权分配机制,最终以较低清偿率豁免大额担保债权。建德法院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破产保护条例》对债权人申报的利息计算至个债清理受理之日,以此作为和解或重整的条件,促成债务整体化解。
3.深化企业破产与企业主个债清理合并处置。全省法院积极探索“企业破产+个债清理”的“个破融合”模式,依法帮助为企业提供担保而负债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卸下债务包袱,2025年共受理与企业破产案件一并的个债清理案件62件,审结47件。衢州法院在年初执行工作要点中对这项工作进行专门部署,2025年合并受理企业破产及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5件,审结14件,居全省首位。吴兴法院推动“执破衔接+合并审理”一体化模式,对涉企执行案件中符合条件的,直接引导进入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合并清理程序,实现“一揽子”化解涉企债务纠纷,助力企业与企业主共同脱困重生。
(四)强化内外联动协作,夯实个债清理专业基础优化外部环境
1.加强个债清理专业化建设。(1)培育专业团队审理个债案件。多家法院成立专业团队办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组建“执行+破产”协同小组,严格甄别、综合考量征信及履约能力。如钱塘法院成立由2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组成专业团队办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2)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管理人队伍是个债清理工作的重要支撑,部分法院强化履职激励保障,推动将管理人报酬及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纳入财政专项援助资金列支,破产管理人协会提供个债专项补贴。针对仅能在企业破产管理人范围内随机指定、跨区域履职成本高等问题,温州地区确立一般指定、定向指定、推荐指定、批量指定等四类管理人选任方式,以在各县(市、区)辖区个债清理辅导站名单内指定为原则、跨辖区指定为补充,便利管理人履职。各级法院在完善指定方式的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履职监督,如岱山法院实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管理人红黑榜制度。
2.强化府院联动。各地法院与党委政府、金融机构等开展合作取得经费、政策协调等方面的实质性支持。(1)财政支持。省法院积极对接省财政厅,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纳入破产专项资金援助范围。2025年初下发550万元至11家个债定点援助法院,使用情况较好,共计为百余件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发放了补助费用,永嘉、路桥、天台法院经费使用率100%。(2)政策协调。杭州中院联合17家职能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若干措施》,提出加强个债清理费用援助保障、完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智审系统、进一步健全社会联动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协调支持机制等四项新工作举措。余杭法院对接人社、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完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若干举措》,明确依法保障履职、畅通信息查询、破产费用保障、强化申请前辅导、公积金提取、及时信用修复等12条具体措施。(3)针对营利性破产管理人履职积极性不高、不尽责问题,温州地区联合市司法局在全国首创公职管理人制度,由司法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公职身份人员担任公职管理人,目前全市在册公职管理人59名,参与办理个债清理案件180件。
3.完善银法协作机制。各地法院积极推行金融机构一致行动,与部分银行协调建立“重整贷”等低利息贷款,以市场化手段帮助债务人拓宽筹资渠道。温州中院与市金融监管分局签订协作联动备忘录,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激活金融机构债权催收和债务豁免制度。截至2025年底,温州地区金融机构累计移送个债清理对象84人次,35家银行在44起案件中积极参与、合计豁免债务2683.8万元,实现金融机构债权人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参与”转变。余杭法院与余杭金融监管支局签署《全面深化金融司法协作的实施意见》,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个债清理程序,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强重整贷政策支持。磐安法院与辖区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商,建立金融纠纷服务站“共享法庭”,达成针对个债清理的利息豁免、重整贷、不良贷款核销等协议。
三、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1.程序推进与债权人朴素预期失衡。由于缺乏“债权人会议多数决”“法院强制裁定”等个人破产核心制度的法律支撑,个债清理现行程序仍依赖于债权人的意思自治。然而,不同债权人对债务豁免的接受程度存在差异,在协商清偿方案时,因部分债权人无法接受清偿的结果致使程序陷入僵局。案件重回执行后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再次终本,个债清理的制度功能受到制约。这一方面致使债务人信心受挫,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债权人对个债清理程序的接受度受到影响。
2.配套制度供给与个债清理需求失衡。从个债清理全流程看,当前在财产调查、债务豁免法定条件、表决机制、信用修复、考察期监督等环节都缺乏配套制度供给,这不仅使得当前存在诸如开展全面财产调查难、考察期监督责任落实难等现实困境,也导致法院在向相关部门争取支持、打破信息壁垒时也难以给出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一矛盾在与税务、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商过程中尤为明显,税务部门通常存在权限受阻,需上级审批等问题,金融机构也存在权限有限以及内部审批机制与司法程序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影响程序推进。
3.信用修复机制与债务清理效果失衡。目前债务清理成功后,一部分案件仅能采取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高等与法院相关的基础信用修复措施,尚未能与相关征信机构建立联动修复机制,债务人的不良征信记录仍未消除,导致其在申请银行贷款、参与招投标、入职部分企业等方面遭遇限制,难以真正回归市场,恢复生产生活能力。这一问题也降低了债务人的履约积极性,形成“修复效果不佳→履约意愿下降→清理难以成功”的恶性循环。
四、下一步浙江法院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重点内容
下一步,全省法院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进行系统谋划和扎实推进,要站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战略高度,抓实抓细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是守正创新,着力提升个债清理接受度和认同度。要多渠道宣传,延伸个债清理案件的效果,引导社会公众更新观念,特别是加强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债务清理、向社会传递“鼓励创业创新,宽容失败”的破产保护理念。(1)“审学研”一体推进专业化建设,要配齐审判力量,强调通过案件办理着力提升个债清理审判队伍素养,完善个债案件绩效考核办法。(2)要提升管理人履职激励,常态化推进奖补资金落实到位。要建立管理人交流研讨机制,组织管理人分享办案经验、探讨疑难问题,内容可涵盖法律适用、财产调查、协商谈判、方案拟定等方面,提升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
二是立审执破有机衔接,构建法院内部“诉源治理”新格局。(1)立案环节对于所有的一审案件尤其是商事案件,要有意识的区分为“法律争议、债务清理”两类,对于当事人没有法律争议而仅是请求履行的案件要引导进入企业破产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执行案件。(2)要持续深化执破沟通协作,尤其要进一步提升执行移送个债清理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破产与执行部门要定期沟通案件办理情况,筛选具备个债清理条件的执行案件,组建执破衔接工作团队,进一步加大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集中清理案件的受理力度,在案件筛选、财产查控、诚信识别、信用修复、终结执行等方面形成合力,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搭建执行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信息共享模块,实现案件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等数据实时共享。(3)要加大中小微企业破产与个债清理相结合的工作力度,凸显个债清理工作的企业家挽救和经济再生价值。
三是内外协同联动,优化个债清理外部环境。(1)要继续协调争取行政机关为债务人提供信息查询、信用修复、就业、融资、打击逃债等方面的支持,实现资源共享、高效协作。(2)各地要积极对接财政部门,落实个债清理援助资金,为管理人积极开展工作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要探索个债清理援助资金集中使用方式,如将个债清理案件打包给一家或者几家管理人统一处置。(3)要通过加强与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个案对话和协调,依托银法对话平台和合作机制寻求支持,优化债权人决策机制,针对金融机构审批流程繁琐的问题,积极与辖区内主要金融机构沟通,简化内部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周期,提高表决效率。(4)要坚持严厉打击逃债与及时修复债务人信用并举,进一步细化个债清理诚信审查规则与流程,精准识别“失信”与“失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