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解读
一、规范制定的依据和目的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是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贯彻“预防为主、风险管理”食品安全治理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逐步在全国建立起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地方医疗机构和各级疾控机构组成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信息报告体系。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机制,同时作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具体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以促进食源性疾病危害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保护公众健康安全。
对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报告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由于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多,临床表现和健康危害程度差别大,病因鉴定技术要求高等原因,系统掌握食源性疾病危害并进行针对性防控仍然是世界性难题。期望通过《规范》的实施,促进及早发现疾病线索、及时救治和控制,同时有助于不断了解我国食源性疾病发病情况,估算食源性疾病负担,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支持。
二、医疗机构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中的责任义务
《规范》规定,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报告系统进行报告。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名录》是根据以往监测情况,选定的我国易发和多发的食源性疾病。共分细菌性、病毒性、寄生虫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真菌性、其它等7大类35种。其中1-33为具体疾病名称,第34项为“医疗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食源性疾病”,第35项为“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病种)”。对具体病例的诊断,是由临床医师依据现行临床诊疗规范,结合饮食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判断做出的诊断或初步诊断。根据需要,将逐步完善食源性疾病诊断的技术指南。
临床医师发现未列入《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但有公共卫生学意义的食源性疾病,或高度怀疑由生产经营食品引起的可疑食源性疾病病例,可以按照《名录》第34项“医疗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食源性疾病”进行报告。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对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监测报告是《规范》突出强调的内容。报告聚集性病例可能由临床医师发现,也可能需要医疗机构设立的公共卫生科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分析,根据多个散发病例得出聚集性病例的结论。
另外,医疗机构还有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义务。在发现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筛查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任务时,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
为了食源性疾病的科学管理,国家将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纳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省级统一确定的哨点医院承担。为此,《规范》规定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的要求,对特定食源性疾病开展主动监测。
三、关于疾控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责任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各级疾控机构作为负责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专业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和分析医疗机构报送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对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负责核实是否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有关信息。
根据疾病监测工作的需要,《规范》对县、市、省三级疾控机构的任务做了分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辖区疾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地市级疾控机构重点对涉及2个县级以上区域的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省级重点对跨市级区域的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重点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
为了全面收集食源性疾病信息,《规范》规定了食源性疾病报告要分别与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相衔接。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各级疾控机构在调查处理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从事其它流行病学调查任务结束后,对结果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应当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
为不断提高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质量,需要各级疾控机构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高度重视,加强技术培训和督促检查,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职业敏感性。《规范》要求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确定本单位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四、关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任务
一是组织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性要求,建立完善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体系,明确相关机构职责与工作要求,协调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是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是研判会商为分级预警服务。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风险监测信息通报和研判会商的要求,将食源性疾病监测情况纳入部门研判会商的内容。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食源性疾病发病状况,结合实际需要,向社会公布影响公众健康的主要食源性疾病及其预防知识,积极开展风险交流。
四是重要信息报告通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应当组织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五、其它管理规定
公众对食源性疾病信息高度关注。为做好信息发布的归口管理,避免信息发布的不统一引发社会疑惑甚至恐慌,《规范》规定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并适时对该名录进行调整。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增加食源性疾病报告病种和监测内容。
来源:知食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