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部 分 用 语 说 明
(仅供参考)
1.登门临柜式查人找物:传统执行查控模式下,人民法院执行人员需要到公安、民政等有关身份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和各银行网点、证券交易所、车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再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冻结、查封、扣划等执行措施。这种模式查控耗时长、查询范围窄、成本高,特别是在执行人力资源有限、执行案件数量剧增的情况下,无法完整高效查询到被执行人基础信息,更难以实时掌握其财产变动情况,影响执行最终成效。随着网络查控系统逐步完善,执行查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查控效率大大提高,目前登门临柜式查人找物仅作为网络查控的补充方式。
2.拒执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作了严格规定,包括要求必须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法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等等。特别是规定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一律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等消费,防止其借终本程序规避执行。此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一旦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及时恢复执行。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国际上通行做法是,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和线索,否则不能进入执行程序。即使进入执行程序,如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程序终结。当事人可向相关法院提出公司破产或个人破产申请,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我国现行强制执行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制度优势。
4.“四个90%,一个80%”的核心指标要求:为量化“四个基本”总体目标,更好突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重点,聚焦解决执行工作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四个90%,一个80%”的核心指标要求。第一个90%是为了推动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尽快执行完毕,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个90%是为了严格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防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滥用。第三个90%是为了依法妥善化解执行信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第四个90%是为了突出“基本解决执行难”普遍性要求,有助于压实各级法院责任。要求近三年执行案件整体执结率超过80%,是为了保证整体办案进度,均衡结案。对于未能达到核心指标要求的法院,实行一票否决,即便这些法院其他指标完成得很出色、得分很高,也不能算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
5.“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查控系统,加强与16个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等合作,通过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该系统被称为“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近年来,该系统覆盖范围和功能不断拓展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部推进不动产网络查控,目前已经上线试运行。在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建设“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同时,多数高级人民法院也在辖区内建设三级联网的“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对本省辖区身份和财产信息的有效查控,形成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有力补充。
6.联合惩戒体系: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与公安、住建、土地、车管、工商、银行、民航、铁路、保险、旅游等单位合作,加强网络对接与信息共享,建立完善联合惩戒体系。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化系统向有关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包括对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获取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荣誉和授信、特殊市场交易、高消费等进行限制,督促失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一些单位还将失信名单、惩戒措施嵌入业务流程,对失信被执行人实现自动识别、自动拦截、自动惩戒,效果立竿见影,社会影响巨大。
7.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和2017年3月分别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建立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明确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库,实施信用惩戒的相关程序和措施。根据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5)违反限制消费令;(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纳入失信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其失信信息。
8.网络司法拍卖: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的活动。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确立了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以传统拍卖为例外的财产处置原则。为公正、规范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通过公开严格的程序确定入库名单。目前,有5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入选名单库。
9.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研发上线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四级法院统一在该系统中办理执行案件,办案信息互联互通。该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执行案件的全方位、多环节、多层级即时跟踪、管理、监督,解决长期以来大量执行案件难以监管问题,杜绝执行案件体外循环、抽屉案等违规现象。目前,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均已录入,自执行立案开始的全部执行环节均不能脱离该系统,实现网上办案、全程留痕,为加强全程监管、促进规范执行提供了技术支撑。该系统还与执行网络查控、信用惩戒、网络拍卖、信息公开等系统互相对接,共同构成执行工作信息化平台体系。
10.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自201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部署,在全国法院组织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清理行动,对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支持配合下,各地法院通过定期通报、发出司法建议、加大沟通协调等多项措施,在当年年底即清理99.38%的积案,专项清理行动取得显著成效。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探索构建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长效机制,中央政法委与最高人民法院定期通报党政机关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情况,联合发出通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与中央文明办联合督促履行义务,推动形成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党政机关不得参评文明单位的硬性工作要求。对部分跨省的以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专门立案督办并与综治考核挂钩,实现案结事了。随着法治意识提高和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以党政机关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逐渐下降,绝大多数地方未出现新的执行积案。
11.执行转破产工作: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执行转破产制度作出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该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破产立案条件。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促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推动将被执行人中大量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有利于建立完善合理的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对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2.审执分离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2015年以来,先后批复同意10余个地区法院试点改革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合理分离,形成审判权与执行权互相监督制约的执行体制模式。
13.悬赏举报: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悬赏举报制度。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申请中要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特定条件下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等内容。人民法院准许并发布悬赏公告后,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14.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财产保全中引入保险机制,允许保险公司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15.宁波法院试点经验: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定宁波市中院作为试点法院,试行在部分“执行不能”案件中引入保险理赔机制。该保险机制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343万元以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为宁波市中院,受益人为涉人身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申请执行后,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附带民事诉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于未执行到位的人身损害赔偿,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金额根据实际未执行到位金额分三档进行补偿,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享有追偿权。同时,保险公司在理赔外,还提供协助执行、心理辅导等延伸服务。此类司法援助保险属于普惠制托底型经济补偿,理赔标准明确,过程透明规范,不考虑受益人经济状况,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
16.“法媒银”平台:2015年12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西日报社、18家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建设“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在全国首创人民法院、新闻媒体、银行金融机构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新模式。该平台包括公开曝光、公众查询、联合惩戒、新闻宣传、在线举报、在线监督、数据分析、舆情监测、悬赏公告、司法拍卖、终本案件公开等模块,通过数据自动生成、自动推送、实时共享、全程留痕,实现了相关功能的集聚整合。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江西“法媒银”平台经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深入开展。
17.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2013年12月,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共执结涉民生案件15.7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9.5亿元,司法救助1.2万件1.4万人,救助金额1.4亿元,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长效机制,自2014年以来,每年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并要求各级法院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常态化工作机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款优先发放的“三优先”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18.侯铁男:生前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1985年进入法院工作,历经刑事、审监、信访、执行等多个部门。在法院工作32年里,他始终怀着对党、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对司法事业的无比热爱,以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忠实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任执行局局长以来,他敢于担当、勇于攻坚,锐意进取,坚持创新,面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使命,他殚精竭虑、忘我工作,甘于奉献、不怕牺牲,一直奋斗到生命的最后一刻。2017年2月24日上午,侯铁男因长期劳累,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不幸因公殉职,牺牲在工作岗位上,享年57岁。2017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追授侯铁男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
19.伍彤:生前任广东信宜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二庭庭长,中共信宜市第十三届党代表。1988年进入信宜市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执行庭副庭长、执行二庭庭长、执行局副局长。他从事司法工作30年,在平凡的岗位上,始终如一踏实工作、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化解纠纷。到执行部门后,他视事业如生命,奋勇拼搏、攻坚克难,主办执行案件近3000件,执结标的额1亿多元,取得突出工作业绩,先后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官、全省法院调解能手,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2018年5月21日,因突发疾病抢救无效不幸去世。伍彤同志去世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其追记个人一等功,最高人民法院追授“全国优秀法官”称号。
20.27名牺牲同志:在攻坚执行难过程中,广大执行干警忠诚党和人民事业,牢记使命、忠实履职,顽强拼搏、无私奉献,涌现出一大批模范典型,有27名同志牺牲在工作岗位上。除侯铁男同志、伍彤同志外,其他同志是(按地域排序):河北新乐市法院执行干警刘建保同志,内蒙古赤峰巴林右旗法院执行干警陶万辉同志,江苏南京江宁区法院执行干警戴业同志,福建长泰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黄勇忠同志,山东威海市中院执行干警束建文同志,山东莘县法院执行干警刘福才同志,山东利津县法院执行干警郑鹏同志,湖北省当阳市法院执行干警刘建军,湖北大悟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沈学元同志,湖北孝昌县法院执行干警戴斌同志,湖南涟源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新生同志,湖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法院执行干警黄平同志,广东陆丰市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蔡曙锋同志,广西百色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黄海钢同志,广西柳州柳北区法院副院长韦建同志,广西南宁江南区法院执行干警何勇同志,广西贺州八步区法院执行干警陈汉武同志,四川井研县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蔡崇国同志,四川成都锦江区法院执行干警常维同志,贵州湄潭县法院第四人民法庭庭长党勇同志,贵州毕节七星关区法院执行干警甘建忠同志,云南开远市法院执行干警尹鹏飞同志,陕西汉中市中院执行干警高彦春同志,陕西延川县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改幸同志,宁夏中卫市中院执行二庭负责人蒋鑫文同志。
21.国家法官学院执行学院:为进一步加强执行理论研究和执行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全国法院执行干警的理论和实务水平,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执行学院,主要职责是加强和创新执行培训工作、深化执行理论和实务研究、繁荣执行学术研究和实务创新、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22.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十个严禁”是执行工作的十条“高压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触碰“高压线”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23.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2018年4月,为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深入开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网址为:jszx.court.gov.cn)。网站全面汇聚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司法政策、工作信息,为各级法院宣传执行提供“一体化”平台,为广大群众了解、监督执行提供“一站式”服务,是全景展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窗口和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
附件二
典 型 案 例
1.网络查控系统助力执行邓某与王某、李某合同纠纷案
邓某与王某、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江西萍乡湘东区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李某共同支付邓某5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李某均未履行偿付义务,邓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王某、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时,向其告知履行期限及法律后果。王某、李某迫于执行压力,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邓某偿付了3万元,并承诺剩余款项在2个月内全部付清。但约定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官均无法联系上两名被执行人。执行法官随即到当地村委会调查了解,得知王某、李某已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案件至此陷入困境。经财产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登记信息,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案件终本后,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仍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8个月后,当执行法官像往常一样再次进行网络查控时,发现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足以偿付申请人邓某的执行款,随即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将剩余执行款2万元扣划到位。本案执行中,网络查控系统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已经终本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2.浙江某建设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招投标案
汪某与浙江某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宣城中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浙江某建设公司一次性给付汪某工程款7万元。浙江某建设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汪某遂向安徽旌德县法院(本案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浙江某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如不能按期履行,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该公司并未按期履行义务。考虑到该公司有还款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将该公司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公司账户。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无法参加招投标,日常经营受到影响,该公司主动缴纳7万元执行款以及诉讼费、执行费,案件顺利执结。
3.杨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出境案
夏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万某借款100万元,杨某某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夏某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李某某、万某遂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夏某某愿意在期限内偿还所有借款,杨某某承担担保责任。但夏某某、杨某某均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向四川射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依然东躲西藏,始终不愿履行。当法院得知担保人杨某某购买了俄罗斯世界杯门票并办理了护照、准备出国看球后,及时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系,对杨某某实施限制出境措施。杨某某得知后,马上联系执行法官,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主动偿还了30万元。此后,四川射洪县法院联系出入境管理部门取消出境限制,杨某某得以赴俄观看世界杯。本案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实行联合信用惩戒的典型案例。
4.波音747飞机网络司法拍卖案
某航空公司因巨额亏损于2011年12月26日停航,其主要资产为三架波音747货机及11台发动机。自2015年10月26日起,三架波音747货机在线下进行了6次拍卖,但均以流拍告终。2017年11月20日,在深圳中院指导下,三架货机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正式开拍,这是我国开展网络司法拍卖以来首次通过在线平台司法拍卖飞机。三架货机(含11台发动机)共约合人民币3.9亿元,起拍价分别为1.226亿元、1.34亿元、1.35亿元,保证金均超600万元。其中两架货机各有两名买家报名参拍,另一架货机有一名买家报名。此外,还有5000多人设置拍卖提醒,近80万人次“围观”。最终,起拍价为1.34亿元的货机,经过26次竞价后,被某航空公司以1.6亿余元拍得;起拍价为1.35亿元的货机,经过27次竞价后,也被同一家航空公司以1.6亿余元拍得。第三架货机由于处于破损状态,仅剩下机身以及3台发动机,导致其流拍。2017年12月22日,第三架货机(含3台发动机)再次在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起拍价为9800万元。经过49次竞价,最终被国外某航空公司以1.4亿余元拍得。
5.高速公路收费权网络司法拍卖案
2015年6月,湖南衡南县法院根据湖南高院裁定,立案执行申请人某信托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基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本息逾7亿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二被执行人对外尚欠金融借款和各类工资、工程款等债务本息超过100亿元,其名下无其它大额财产,仅有某高速公路收费权可供执行。基于此,法院决定对上述高速公路收费权进行整体拍卖。2018年7月13日,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某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最终以106.24亿元的报价成交,创下网络司法拍卖开展以来单笔成交价的最高值。8月3日,在法院组织下,该高速公路收费权顺利移交。
6.手机号码网络司法拍卖案
2015年7月,山东阳谷县法院对邱某诉张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后,败诉的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对其限制消费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在案件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法院了解到张某正在使用一个尾号为“99999”的手机号码,遂立即查封了该手机号码并裁定拍卖。经评估,该手机号码评估价格为146560元。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中,有25人报名参加竞买,经过119轮激烈竞价后,最终以483300元成交,溢价率达到229.76%。
7.强制腾退王某占用别墅案
被执行人王某因欠债3500多万元10年不还,2015年被诉至法院,又因败诉后拒不履行,2016年4月被立案执行。王某名下有一栋700多平方米的别墅,位于当地有名的高档住宅区,安排其90岁的小叔等人居住。王某本人则拒不还款并隐匿行踪。法院对王某其他财产进行处置,但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2017年浙江诸暨市法院查封该别墅后,王某为抵制执行,非但不安排高龄老人搬离,又安排患有直肠癌的亲属入住。法院干警顶住各种谩骂、威胁,多次上门做工作,均遭到王家抵制,拒不配合腾退。2018年1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王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过多种方式查找王某下落。2018年7月6日,法院出动100余名警力、16辆警车,联合公安、120急救中心、消防等对查封别墅联合开展强制腾房,并成功腾退。腾退中,在别墅中搜查出200个纸箱的物品,内含大量奢侈品,包括爱马仕、古驰、普拉达等品牌的衣物和家居用品。
8.万吨粮食异地协作执行案
北京丰台区法院在审理北京某粮贸公司与被告怀远某粮贸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了存储于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小麦。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因怀远某粮贸公司等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北京某粮贸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涉案小麦。由于涉案小麦数量巨大、易腐烂变质,且需跨省异地执行,因此执行工作时间长、难度大、风险高。在中央政法委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委政法委支持下,在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高院、郑州中院、新密市委政法委、新密市法院的密切协助和配合下,北京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历时34天圆满执结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共计交付小麦10629.55吨。该案件的顺利执行,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重要作用。
9.赵某与李某探视权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妻子李某离婚后因无法探视女儿,就探视权向浙江杭州萧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为,该案因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如果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将孩子接至法院再由赵某接走探视,虽然能够保障赵某探视权,但对于年仅4岁的孩子来说,很可能造成情感伤害、产生心理阴影,也不利于两个家庭的矛盾化解。因此,执行法官选择通过调解方式促进化解纠纷。经与二人反复沟通,待双方情绪逐步恢复平静后,劝慰引导其从保护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正确看待探视问题,理性协商探视时间、抚养费用等。当双方在调解中对孩子参加多少培训班以及费用承担再次发生争执时,执行法官以一名孩子父亲的身份现身说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引发情感共鸣、解开双方心结,促进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协商确定,赵某看望孩子将提前以微信联系,李某主动配合;孩子参加培训班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平均分担。本案最终以赵某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
10.杨某夫妇与杨某林、杨某平赡养纠纷执行案
杨某夫妇的三个儿子杨某林、杨某富、杨某平,因埋怨杨某夫妇财产分配不均、偏心偏爱而拒绝赡养老人。经云南开远市法院判决,三个儿子每人每月向老人支付赡养费150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林、杨某平未履行法定义务,杨某夫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杨某林、杨某平拒绝接听法院电话,并将执行法官电话设为黑名单。经多次走访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法院了解到二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情况完全有能力承担每月150元的赡养费,同时考虑到,案件标的额虽小,但强制执行会加重家庭矛盾,这个月赡养费执行完毕,下个月又无着落,两位老人颐养天年更无从谈起,法院仍希望二被执行人能回心转意,主动履行义务。然而,经法官、村干部、调解员多方做工作,二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拒接电话、拒收法律文书。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监督下,法院到被执行人杨某林家中强制执行,刚进入村寨,杨某林为抗拒执行而逃跑,其妻子以不识字、不会说普通话、没钱为由拒不说出杨某林行踪。执行干警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搜查出两张4万多元的银行存单,杨某林妻子迫于压力当场履行赡养费150元。在对另一被执行人杨某平进行强制执行时,杨某平以老人财产分配不公为由,也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面对执行威慑,杨某平认真反省、主动承认错误,缴纳了拖欠的赡养费,并保证此后会按时给付。一直在外躲藏的杨某林得知强制执行结果后,也主动来到法院,缴纳了拖欠的赡养费。
11.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与文某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不能案
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诉文某、王某、文某国、廉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德州陵城区法院调解确认:被告文某、王某欠原告本金30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3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5000元,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廉某、文某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因4名被告未履行调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状况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文某家进行搜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该贷款为三户联保,被执行人文某、文某国、廉某分别以借款人名义从申请执行人处各贷30000元,共计90000元交由他人使用。借款人经商亏损后离家出走,一直未找到下落。而被执行人廉某已62岁,无任何收入,被执行人文某、文某国系亲兄弟,家里只有一亩多地,且兄弟俩均患股骨头坏死,不能外出干活,生活十分困难,无力偿还欠款。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没有清偿借款的能力。但银行在放款时没有认真审核借款人经济情况,未进行充分风险预判。多户联保看似相互担保、每个债务人都有保证人,但有时各债务人都没有履行能力,实际上市场风险非常大。此类案件,即使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原告也无法实现债权。
12.深圳某实业公司执行转破产案
2015年5月,深圳某实业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被迫停业,继而引发1384件案件经诉讼或仲裁后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深圳宝安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特别是459名员工债权受偿无望,执行程序陷入僵局。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7年4月,深圳中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有关执行案件相应中止,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统一纳入破产清算程序处理。2017年6月,深圳中院依法宣告公司破产。因破产财产有限,按照分配方案,在支付破产费用后,全部用于清偿职工债权。本案是通过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效化解执行积案、公平保护相关利益方合法权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案例。通过充分发挥执行转破产机制作用,一是直接消化执行积案1384件,及时让459名员工的劳动力资源重新回归市场,让闲置的一批机器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有效打通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二是通过积极疏导和化解劳资纠纷,避免职工集体上访情况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秩序;三是通过执行与破产的有序衔接,对困境企业进行分类甄别、精准救治、及时清理,使执行和破产两种制度的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发挥。
13.潘某某申请执行北京某运输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是一名7岁男孩,5岁时由于交通事故双目失明,前额颅骨被取掉。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所属的北京某运输公司赔偿潘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67万余元。由于该公司拒不履行判决,潘某某父母向北京顺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启动涉民生执行案件绿色通道,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为进一步震慑被执行人,同时达到以案释法的目的,法院对该案现场执行进行了全程直播,2名北京市人大代表现场见证,1200万网友在线观看。执行人员现场搜查了被执行人办公室,查扣了5辆货车,并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某讲清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对申请执行人一家进行心理疏导。全媒体直播执行取得良好效果。直播结束后两天内,陈某将剩余案款全部履行到位,案件圆满执结。直播期间,很多热心网友参与评论,有网友说:“这是一场有力度、有态度、有温度的执行。”还有网友说:“不仅要把案款执行到位,还关注申请执行人一家的心理健康,这才是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
14.陈某、徐某某串通案外人恶意转让财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3年10月9日,陈某驾车将行人柯某、陈某撞倒致伤,形成纠纷。福建莆田荔城区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赔偿两名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主动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陈某仍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法院也未查到陈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法院进一步调查查明,陈某为避免名下房产被执行,伙同其母亲徐某某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陈某房产低价转让给徐某某,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未实际交付房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陈某、徐某某转移房屋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后对陈某、徐某某采取了强制措施,陈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指控,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徐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被执行人陈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以虚假交易方式将自身名下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逃避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被执行人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也构成共犯。法院依法追究二者刑事责任,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惩治了恶意串通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行为,起到良好教育警示作用。
15.朱某某整容、改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朱某某先后因数起案件被法院判决履行债务,总金额达3000余万元,均未主动履行。2017年3月,武汉中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立案执行。朱某某为规避执行,潜逃外地,采取整容、改名、以虚假诉讼形式转让房产等方式,千方百计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法院想方设法查人找物,根据群众举报,数次赴外地追堵朱某某,后通过多种手段精准辨认将其抓获。2018年4月20日,朱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朱某某被移送起诉后,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媒体先后以“变脸老赖”进行深度报道,引起强烈反响。网友积极转发,对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作风、破除万难与被执行人斗智斗勇的执行智慧给予赞扬。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