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调动全体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及时发现、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稳定,依据“企业应及时收集、答复、落实从业人员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和内部隐患报告,并公开进行相应奖励”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实习生等),涵盖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隐患报告、处置及奖励相关工作。
第三条 隐患报告及奖励工作坚持“全员参与、及时准确、闭环管理、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确保从业人员提出的每一条安全生产建议、每一份隐患报告都能得到及时收集、认真答复、有效落实,并对有功人员给予合理奖励。
第二章 隐患报告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隐患报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存在的老化、损坏、故障、防护缺失等安全隐患;
(二)作业环境、操作流程、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问题;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不适用,或未严格执行的情况;
(四)从业人员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五)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六)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改进建议。
第五条 隐患报告方式实行“便捷、高效、可追溯”原则,从业人员可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提交报告,企业不得拒绝接收:
(一)书面报告:填写《安全生产隐患/建议报告单》(见附件),提交至本部门安全管理员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口头报告:直接向本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员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口头反映,相关接收人员需及时记录备案;
(三)线上报告:通过企业内部工作群、办公系统、隐患报告专用邮箱等线上渠道提交,相关负责人需每日查看、接收;
(四)匿名报告:可通过企业设立的隐患报告意见箱、匿名举报电话等方式提交,企业对匿名报告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六条 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准确,明确隐患所在地点、具体描述、潜在危害,若有改进建议,可一并说明,便于企业快速核实、处置。
第三章 隐患收集、答复及落实流程
第七条 隐患收集:各部门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隐患收集责任人,每日负责接收、整理本部门及企业范围内的隐患报告,建立《隐患/建议收集台账》,详细记录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内容、接收人等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遗漏、不延误。
第八条 隐患核实与答复:
(一)接收隐患报告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对于情况复杂、无法快速核实的,需向报告人说明情况,明确核实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经核实,属于真实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合理的安全生产建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需在核实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向报告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告知其隐患核实结果、后续处置计划及完成时限;对于不属于安全隐患或建议不合理的,需向报告人耐心说明原因,做好解释沟通工作,避免打击其报告积极性。
(三)匿名报告的隐患,若核实属实,可通过企业内部公告栏、工作群等渠道统一答复处置情况,无需单独反馈个人。
第九条 隐患落实与闭环管理:
(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整改难度,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部门按期完成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形成闭环。
(二)一般隐患(可立即整改、无重大危害的),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较大隐患(可能引发一般安全事故、整改难度较大的),整改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重大隐患(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需立即停工停产整改,明确整改时限和防范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落实,整改完成后经全面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三)隐患整改完成后,责任部门需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交整改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标记为“闭环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责任部门限期返工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需定期梳理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每周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每月在企业内部公示隐患报告、整改及闭环管理情况,接受全体从业人员监督。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实施
第十条 奖励对象:主动提交安全隐患报告、安全生产建议,经核实属实且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积极作用的全体从业人员;对匿名报告属实、贡献较大的,可给予匿名奖励(如发放实物、充值卡等,避免泄露身份)。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结合隐患严重程度、整改价值、建议合理性制定,可根据企业实际调整):
(一)一般隐患报告:经核实属实,每一条奖励50-200元;若隐患整改后有效避免轻微安全问题发生,额外奖励100-300元。
(二)较大隐患报告:经核实属实,每一条奖励300-1000元;若隐患整改后有效防范一般安全事故发生,额外奖励200-500元。
(三)重大隐患报告:经核实属实,每一条奖励1000-5000元;若隐患整改后成功避免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奖励5000-20000元,同时可给予通报表扬、评优优先等荣誉奖励。
(四)安全生产建议:经采纳后,能够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操作流程、提升安全防护水平、降低安全风险的,根据建议的实用价值,给予200-2000元奖励;建议被广泛推广应用、成效显著的,额外给予荣誉奖励。
(五)累计奖励:同一从业人员在一年内提交隐患报告、安全生产建议累计5条及以上,且均核实属实或被采纳的,除单条奖励外,年底额外给予500-1000元累计奖励;累计10条及以上的,优先推荐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
第十二条 奖励实施流程:
(一)每月月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结合《隐患/建议收集台账》《隐患整改验收台账》,梳理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告人及奖励金额,填写《隐患报告/建议奖励审批表》,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通过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奖励名单、奖励金额在企业内部公告栏、工作群等渠道公开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接受全体从业人员监督;公示无异议的,启动奖励发放工作。
(三)奖励发放:现金奖励由财务部门统一发放,可随当月工资一同发放或单独发放;实物、荣誉奖励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发放、落实,发放完毕后,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四)匿名报告的奖励,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可通过指定地点领取、匿名送达等方式发放,全程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报告人相关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后,及时提交报告,企业相关部门、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及时收集、核实、答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绩效扣分等处理;因未及时处置隐患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部门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隐患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返工整改,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绩效扣分等处理;因隐患整改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提交隐患报告、安全生产建议的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刁难的,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弄虚作假、捏造虚假安全隐患、虚假建议,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奖励,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绩效扣分、岗位调整等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订,修订后需提前3个工作日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类台账、表格(《安全生产隐患/建议报告单》《隐患/建议收集台账》《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报告/建议奖励审批表》等),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印发,各部门、人员严格按要求填写、备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附件:1. 安全生产隐患/建议报告单
2. 隐患/建议收集台账
3. 隐患整改通知书
4. 隐患报告/建议奖励审批表
[企业名称]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