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做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也乖乖收好。这波操作下来,算是尽到用人单位的义务了?大错特错!很多单位都栽在“马虎收尾”上。结论到底有没有异常?医生给了哪些针对性建议?是不是需要按时复查?这些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职业健康保护的关键。
这不,又有一家单位因为没把这些事盯到位出了问题,今天就来好好说道说道,避免你踩坑!
案情回顾
近日,富阳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来到一家主要从事拷贝纸制造的公司,车间内设有造纸、制浆等岗位,存在噪声、硫化氢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公司管理人员提供劳动者健康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在查阅过程中发现:操作工李某、陈某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明确标注“建议2周内复查听力”。执法人员随即核实二人的复查安排,公司管理人员却坦言:“没有,是我们疏忽了,没注意到体检报告里的复查要求。” 执法人员还发现已经超过报告要求的复查期限。
该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该用人单位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必做清单
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无论结果有无异常,用人单位都需落实以下工作:
1、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2、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及时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不得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5、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安排职业病诊断,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温馨提示:
职业健康无小事,一份体检报告从来不是责任的终点,而是后续保护的起点。员工健康的责任不能松,复查不可拖延,别让“疏忽大意”变成“违法代价”,赶紧对照清单自查整改,把职业健康保护的每一个细节落到实处!
供稿:富阳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