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4月,在上海某地铁站内,朱某和往常一样搭乘地铁。上车后,他在宽度约为半人位的座位上坐下,因为空间较为狭窄,挤压到了邻座范某的大腿。
范某感到不适出声提醒:“你压到我大腿了,让一让好伐?”朱某强行挤进座位后,不仅未对范某表达歉意,反而否认挤压到范某,对其恶语相向,两人因此产生了争执,矛盾不断升级。
民警到场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事后,范某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被告朱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指出,本案中,被告朱某在明知座位狭窄的情况下,仍强行坐下并挤压到原告范某身体,对原告的正常乘车造成一定影响。被告不仅没有对原告表达歉意,还与原告发生争吵致使矛盾升级,在公共场所造成了不良影响。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明辨是非、遵守公共秩序,提倡和弘扬文明、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朱某以书面方式向原告范某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该案生效后,被告已履行书面道歉。


不少人以为,只有赔钱才算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张雯琳明确纠正,赔礼道歉同样是法定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本案中,法院判令被告书面道歉,正是适用了该项法定侵权责任形式。这也意味着,即便侵权行为未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伤害,只要侵害他人人格权益,侵权人就可能被强制要求以书面或公开方式赔礼道歉。
针对案件中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未获支持的情况,法官也作出了详细说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权行为必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法院才会支持精神损失费。司法实践中,“严重后果”一般指致人残疾、死亡,或给受害人带来长期、剧烈精神痛苦等情形。本案双方仅为口头争执,尚未达到严重程度,通过赔礼道歉已足以抚慰受害人,故法院未支持该项诉求。
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否认侵权行为,判决赔礼道歉已是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否定评价。严格把控赔偿尺度,也是为了防止诉讼泛化,维护正常的社会交往秩序,守住人格权保护与日常人际相处的合理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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