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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为“十五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绘就了宏伟蓝图,提出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完善包括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制度在内的基础制度规则。2025年,浙江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走前列、作示范”标准定位,持续推动“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建设,为完成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核心任务,推动取得“决定性进展”、率先呈现“生动图景”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2025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情况
(一)受理、审结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和类型
2025年,全省法院受理破产审查案件5007件,审结5153件。其中,不予受理破产申请112件,占比2.17%。审结破产上诉案件28件,指令受理3件,占比10.71%。

2025年,全省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4412件,其中破产清算4335件、破产重整75件、破产和解2件;审结破产案件3997件,其中破产清算3938件、破产重整55件、破产和解4件。
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审结数量自2023年达到峰值后整体趋稳。这一案件数量变化趋势一方面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反映浙江法院坚持破产案件“应收尽收”,持续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破产出清功能不断增强。

(二)受理、审结企业破产案件的区域分布情况分析
2025年,杭州地区受理、审结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均居于全省首位。宁波、温州、绍兴、金华等地区案件数量较多。上述地区案件数量约占全省的75%,案件区域分布基本保持稳定。


(三)破产案件资源配置效果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并购、破产、置换等政策,盘活好低效用地、闲置房产、存量基础设施,推动司法判决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2025年,全省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破产程序化解不良金融资产416.6亿元,盘活土地1.11万亩、房屋203.7万平方米,安置职工6200余名,破产审判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不断彰显。
网络拍卖是浙江法院破产财产处置的首选渠道。据阿里资产提供的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在阿里资产平台上拍破产标的金额约5112亿元,上拍次数约16.39万次,成交约4.01万宗,累计成交金额约1137亿元,累计溢价金额为128.24亿元、溢价率34.18%。浙江地区资产成交率居全国首位。2025年,全省法院通过阿里资产平台成交破产标的6269宗,成交金额107.36亿元。

(四)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情况
2025年,全省法院一审受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以及下辖三、四级案由)3908件,审结3793件。受理和审结数量较之上一年度分别上升24.02%和35.9%。受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与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之比从0.76上升到0.88,审理好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对于办好破产案件的重要性不断上升。
从案由分布看,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仍是受理和审结的第一大案由,分别占比41.48%和41.08%。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等案件受理和审结数量合计分别占比16.66%和17.43%。换言之,近60%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是管理人对外追收财产形成的。这一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全省管理人积极履职作为,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与当前破产案件的主要来源是“执转破”,而绝大多数“执转破”案件“无产可破”密切相关。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受理和审结的第二大案由,分别占比17.76%和17.11%,较之去年保持稳定。


二、2025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
(一)加强破产审判管理,着力提升案件质效
人民法院的主责主业是审理好破产案件,提升案件质效。(1)完善浙江法院破产调研指标“一本账”。按照尊重司法规律、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根据运行一年多以来的实际情况对“一本账”进行修订完善,按照案件数量、效率、质量、效果、府院协同、创新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日常工作等8个方面设置调研指标,作为指导提升辖区破产审判工作水平的总抓手。(2)加强重点破产案件监督指导。与省住房专班协调推进全国性房地产企业在浙项目公司风险出清,发挥破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作用。指导全省法院稳步推进上市公司、重点民营企业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破产程序,保障产业发展和职工就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协调跨区域、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破产案件,充分发挥“一库一网”、再审、上诉发改案件和年度培训的示范作用,统一辖区破产案件和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切实发挥定分止争作用。(3)继续开展破产案件专项检查。在全省法院第七轮司法质量监督大检查中,省高院抽调全省法院的11位资深破产法官和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荐的8位破产管理人代表组成检查组,对254件破产案件进行了检查,问题率在可控范围之内,案件质量整体良好。
(二)发挥保护挽救功能,畅通救治退出渠道
全省法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因案施策,准确适用清算、重整、和解等程序,推动市场主体“当退则退”“能救则救”。(1)加强执行与破产程序有机衔接,构建“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格局。一段时期内“执转破”是破产案件的主要来源,省高院发挥执破衔接工作小组机制作用,连续第9年发文部署全省法院“执转破”工作指标和重点任务,全年两次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破衔接的专题会议并作交流发言。杭州、金华、衢州、丽水等地法院制定关于“立审执破”一体化的工作规范,对于各程序的衔接作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温州永嘉法院探索“执前转破”,对执行保全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作出规定,从源头化解潜在的执行不能案件。嘉兴、台州等地法院成立跨部门预审查小组,破解移送与受理标准不一的问题。2025年,全省法院“执转破”移送审查企业破产案件5116件,审查后受理4037件,约占企业破产案件总数的91.5%。通过“执转破”化解执行案件2.6万余件。此外,还通过“立转破”“审转破”受理破产案件近400件。(2)优化破产前端救治机制,提升保护挽救效能。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努力推动破产保护关口前移,推动困境企业及时获得重组法律服务。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共同发起设立浙江省企业债务重组中心,2025年共受理企业申请重组10件。杭州中院出台加强科创企业、科创人才破产司法保护的意见,设立科创企业科创人才破产法治服务工作站,助推20余家科创企业脱困重生。金华企业重组法治服务中心投入实体化运作,截至2025年底已为287家企业提供重组咨询,为42家企业研判重组思路,促成21家企业重组成功,被评为全省法治服务典型案例。温州瑞安法院构建困境小微企业帮扶机制,设立困境企业帮扶辅导站,加强前端引导,打造全链条困境企业救治模板。宁波市企业庭外重组中心、绍兴上虞企业破产保护前端服务中心等庭外重整服务机构正在积极开展探索。目前,省高院在组织专题调研组系统梳理省内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已经起草完成浙江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南。
(三)加强破产协同共治,优化府院联动机制
在全面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同时要着力推动破产配套制度的完善,做实做优府院联动是完善破产配套制度的必由之路。《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处置、风险防范、职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2025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政策精神,原“破产审判便利化”省级府院联动机制改为“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省级府院联动机制,省高院、省发展改革委担任双牵头单位,涵盖20家省级职能部门并分别明确职责分工。在破产便利化方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部署,会同省数据局及相关省级数源单位,持续完善“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拓展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人力社保、税务等领域的信息30余项。在资金保障方面,会同省财政厅优化省级企业破产援助奖补机制,积极推动在2026年至2028年安排6000万元奖补资金,鼓励支持各地设立破产援助专项资金,持续提升资金使用规范性和效率。
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形成丰硕的破产府院联动成果。杭州中院与17家职能部门联合出台文件,从依法保障和便利管理人履职、健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协调保障机制等7个方面提出23条具体措施。宁波中院、舟山中院分别与属地市场监管局在破产企业简易注销等方面出台规范。温州中院与市税务局共同研发“税院协作”系统,商定税收债权申报、发票申领等近20个事项的线上办理流程,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通过。绍兴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出台防范和打击破产领域虚假诉讼的规范。衢州中院聚焦重整成功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与市营商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衢州市分行共同出台改革实施方案。此外,各地法院在案件办理中也充分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加强跨部门协调,处理了一批牵涉面广、利益复杂的破产“骨头案”,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四)持续加强能力建设,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
截至2025年底,全省中级、基层法院共有主要承担破产审判工作的员额法官402名,审判辅助人员343名,多数办案人员除破产案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外,也承担其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近年来,全省法院破产审判业务部门的机构编制和人员规模基本保持稳定,通过整合内部资源、配齐配强队伍等方式,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逐步形成专业过硬、结构合理的审判梯队,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2025年全省法院83人获邀参加中国破产法论坛,20余人作主题演讲或交流发言。省高院打造“浙江破产保护法治研究文库”,出版《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探索》,系统总结个债清理领先经验。温州中院出版《破产审判的温州探索(2020-2024年)》,对近年破产审判工作的优秀成果进行理论上的提炼总结。杭州、台州等地法院撰写的破产实务文章获国家级论坛收录或法学核心期刊刊登。通过参加课题调研、论坛研讨等方式积极参加《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部分业务骨干受邀参与《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起草工作。这些成果充分展现了浙江法院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五)坚持监督保障并重,优化管理人履职环境
截至2025年底,全省共有机构管理人486家、个人管理人22名。机构管理人中,一级管理人80家、二级管理人129家、三级管理人277家,队伍规模居全国前列。全省法院严格按《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规范开展重大、普通、小额三类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指定工作。全年竞争指定管理人33件,邀请随机指定162件,随机轮候指定4256件,适用债务人债权人推荐30件,其他方式指定14件,数量同比均呈小幅上升。
持续加强个案履职监督。全省法院将源头规范管理人的履职行为作为提升破产案件质效的重要抓手,全年向管理人发送督办函、警示函等27件次。积极落实个案履职评价机制,全年对3914件企业破产案件和666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的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个案评价。完善各类常态化监督机制。省高院在第七轮全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大检查中对检查的破产案件同步进行管理人履职检查,并对22件针对管理人的信访投诉进行了核查。省高院和各中院分别会同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对全省管理人进行了年度履职评价。对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年共采取除名、降级、暂停指定、警告等惩戒措施22件次。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就是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就是保障市场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依法保障管理人获取报酬。全省法院全年安排破产援助资金7000余万元(含部分需要分年度使用的资金)用于保障“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管理人报酬等支出,支持管理人行业组织提留部分有产案件报酬用于援助资金。提升履职便利化程度。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自2024年10月上线以来,为广大管理人提供了履职便利,全年提供核查服务近4000件次,并拓展核查信息项目30余项。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建设。省高院支持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开展年度培训、年度履职案例评选、管理人好故事评选等品牌活动,承办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年会活动,支持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廉洁履职和行业自律建设。各中院指导各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规范开展活动,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升管理人能力素质。
三、当前全面深入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还存在的困难
从法院内部看,一是队伍建设仍有弱项。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高位运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和其他民商事案件数量均大幅上涨,破产法官面临较大的办案压力。从诉讼、执行案件数量来看,这一情况是长期的。部分法院的破产审判队伍因调动等原因导致结构失调,面临着青黄不接、传承中断的问题。部分管理人实践经验、专业能力有所欠缺,影响了程序推进。二是破产案件类型的比例不尽合理。清算案件占比98%以上、“执转破”“无产可破”案件占比抬头等现象,说明破产的保护挽救效果还有待进一步释放。大量企业在陷入困境之初虽有可能通过重整获得新生,但经过审判执行程序而进入破产程序后,已到了不得不清算的地步。做好困境企业早期救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三是程序衔接还需进一步优化。立审执的移送标准与破产的受理标准存在一定差异。“执转破”案件中空壳企业较多,限制了破产制度公平清偿作用的发挥。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冲突明显,协调成本较高,亟需制度层面的设计。
从法院外部看,一是破产案件办理难度上升。当前经济新旧动能转换任务艰巨、供强需弱矛盾突出,市场预期偏弱,一方面导致破产案件数量上升,另一方面影响了破产案件中的财产处置和投资人招募,拉长了破产程序的时间,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此类问题更为突出。二是金融债权处置问题突出。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广泛参与破产程序,但受制于监管规定和内部决策流程、责任制度等,金融机构在对重整计划表决时往往持消极态度。三是破产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依托全省各级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关于保障破产程序依法推进和管理人依法履职的配套制度体系已经建立。但一些问题诸如重整案件中的所得税问题等并非省级层面可以突破解决,部分诸如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刑民交叉案件中破产财产解封等问题很大程度上还依靠个案协调,迫切需要立法规范。
四、下一步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要点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浙江法院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更好发挥全国破产审判示范标杆作用,持续提升浙江破产审判全国影响力,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持续推进破产案件依法审查受理。依法进行破产案件审查受理,准确把握法定破产受理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导入破产程序。加强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发挥执行、破产各自的程序优势,动态调整“执转破”工作任务,适当降低无产可破案件比例。通过跨部门的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或预审查小组等机制统一移送和受理标准,不断提升受理率。推动构建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格局,鼓励更多“立转破”“审转破”案件,让破产制度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上发挥更大作用。重视困境企业的早期救治,鼓励支持浙江省企业债务重组服务中心等庭外重整的探索,加强庭外重整与破产重整的程序衔接,适时出台全省的预重整工作规范,让破产制度的保护挽救功能更加彰显。继续通过案例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传递破产保护理念,引导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主动选择破产保护机制。
二是持续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适时完善破产“一本账”体系,为全国法院破产案件质量指标体系提供实践经验。坚持日常管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对重要节点、关键环节的管控,常态化开展破产案件质量评查。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加强破产案件繁简分流,鼓励对更多案件适用简易审理,缩短债权回收时间。尊重司法规律,允许部分破产案件可能因财产处置等原因难以审结,但要抓好长期未结案件管控,确保绝大多数案件出口顺畅。重视破产衍生诉讼对破产案件办理的影响,通过典型案例、专题调研、业务培训等形式加强对破产衍生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三是抓好破产审判队伍建设。要确立案件办理是加强专业化建设基本路径的理念,高水平开展破产“审学研”专题调研,培育发掘全省破产审判人才,完善充实“破产审判人才库”,推动破产审判队伍梯队建设。强化条线业务培训筹备工作,不断丰富课程设置,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鼓励破产法官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提升浙江破产审判的影响力。夯实争取设立破产法庭、专业化人民法庭等专业审判机构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适时推动专门破产法院建设。
四是深化破产府院联动。落实《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各级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运行。一方面,继续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妥善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上的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对已有破产府院联动制度成果的运用,将“抓落实”作为重中之重,积极传播“破产保护”理念,推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落实破产配套制度,将纸面规定转化为办事窗口的实操。运用问题联系单等形式收集问题,压实受理破产法院的主体责任,切实发挥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对于难以解决的事项及时提级协调。
五是监督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加强管理人动态管理,做好个案履职评价和年度履职评价工作,依托案件评查继续开展管理人履职检查。指导支持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运行,开展优秀履职案例评选、破产保护沙龙等具有影响力的活动,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有效传达行业声音。加强报酬保障力度,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推进破产援助奖补资金的落地。继续完善“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等数字化项目,为管理人履职提供更多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