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市委文件规定,“市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省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
【解析】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工作机制,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制度保障。2019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请示、报告、报备三者的制度边界。
根据《条例》,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报告的核心在于“告”,其制度功能是信息反馈和情况通报,目的是让上级机关全面了解掌握重大方针决策落实、重要工作推进、重要规定执行等情况。报告具有“事中性”和“单向性”特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可以事中或事后报送;对于报告内容,上级机关知道和了解即可,下级机关不能要求上级机关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给予答复。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什么”,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情况;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全面工作总结和计划;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等等。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谁来报”、“报给谁”,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向负有领导或者监督指导职责的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这一规定的深层逻辑在于,请示报告制度是一种组织行为,体现的是组织与组织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个人的意志和判断必须服从于组织的整体决策。
案例提出“市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省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统一战线工作负主体责任,负有“定期研究统一战线重大问题、部署重要工作,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等职责。据此,案例中每年向省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情况的主体应为该市委而非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统战工作领导小组。
实践中,主体错位也是当前请示报告工作中常见的违规问题,主要表现为将本应由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进行请示报告的事项,违规降格为党委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指挥部、专班等负责上报,以议事协调机构等的名义替代党组织履行请示报告职责,违反了《条例》明确的主体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