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网约顺风车;使用性质改变;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免责【受理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赵某为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新能源汽车商业险,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险期间内,赵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根据事故双方责任比例,某保险公司赔付赵某2000元,双方其余损失经协商抵扣后,赵某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损23250元,但某保险公司以赵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赔,遂成讼。
另查明,案涉车辆在甲平台注册,保险期间累计接单68单,上下车地点多为义乌、东阳、诸暨及金华市区。赵某陈述,其为河南禹州人,居住在东阳,在金华市区办厂,因生产销售需要经常前往义乌、诸暨,其子亦在诸暨上学。事故发生当天为1单,地点为河南省许昌市,该单系乘车人通过甲平台APP以顺风车方式乘坐。
【裁判理由】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金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部分第一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指合乘服务提供者(即驾驶员)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者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六部分第一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包括免费互助和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合乘出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二条规定,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不得超过分摊出行成本。根据平台订单明细,赵某订单行程地点较为固定,符合工作生活范围,基本为顺风车订单,接单总量和日均接单均未超过相关规定要求。且现有规定未对周末、节假日接单以及路线作出禁止或限制,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和行驶路线看,案涉事故发生在春节前后赵某老家范围内,亦属合理,赵某的行为并未使得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一审判令某保险公司应按约向赵某支付保险金23250元。
【典型意义】
实务中,私家车从事网约顺风车所购买的保险通常为非营运性质,一旦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因车辆从事顺风车业务而主张免赔是争议的焦点。本案结合保险期间内原告在网约车平台上的接单频次、车辆行驶区间是否符合合理顺路的出行目的、收费情况等因素,再结合国务院以及当地对网约车从事顺风车业务的相关规定综合认定,平衡保障各方利益诉求。同时也提醒车主,要严格区分网约顺风车和网约车的概念,防止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进行营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