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判例】013-职工上班期间报告心脏病复发后回家恶化经抢救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法刑天地
- 2026-10-27 10:20:33

编者按
律师提示:
职工在工作时间向单位书面报告"心脏病复发",请假未获批准后仍坚持上白班并连续值夜班。次日早晨下班后乘坐公司通勤车回家,回家后病情急剧恶化,经120急救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距发病未超过48小时。人社部门以"职工提交请假说明时已处于发病状态,并非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以及"死亡发生在家中而非工作岗位"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争议的核心在于:职工在工作期间书面报告心脏病复发,该请假说明究竟是否定"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依据,还是恰恰证明疾病起始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职工发病后仍坚持完成值班任务直至正常下班,从发病、持续工作、下班回家到病情恶化死亡的连续过程能否被人为割裂?本文将通过一则行政一审判例进行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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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阶段即获工亡认定结果,为家属争取到上百万元赔偿!
2.员工受公司安排出差期间在酒店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依法应当予以认定工伤
3.员工出差期间在酒店休息时猝死,于法于情于理都应认定为工伤!
......
一、案例来源

【(2026)辽0404行初43号】某有限公司抚顺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二、案情简介

(一)战某军系某有限公司抚顺某公司操作岗位职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2025年7月15日,战某军被公司安排上白班,并于当晚承担值班任务。当日,战某军因身体出现严重不适,向公司提交书面请假说明,载明"因身体不适(心脏病复发)原因,无法参加2025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的气体深冷分离技能考试"。该考试为战某军自愿报名的附加性活动,并非其日常本职工作。提交请假说明后,战某军仍服从工作安排,继续上班并于当晚连续值夜班。
(二)2025年7月16日早7时56分,战某军与同事赵某峰微信通话时自述"不太舒服、胸闷"。8时08分下班打卡,8时17分进入厂区乘坐公司通勤车。8时44分到达家中后,战某军多次与妻子高某通话,告知"胸口疼",并询问医保卡位置,要求妻子陪同去医院就医。8时50分,战某军再次告知赵某峰"胸口疼"。8时56分,高某拨打战某军电话未能接通,随即呼叫120急救。9时13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战某军已呼吸心跳骤停,经全力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心源性可能性大)"。从7月15日工作期间发病至7月16日死亡,未超过48小时。
(三)2025年8月14日,用人单位向抚顺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25年10月3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由为:战某军在7月15日上班时已提交心脏病复发的请假说明,可以充分证明其在上班时已经处于心脏病发病状态,而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心脏病;战某军是在下班乘坐通勤车回家后心脏病再次发作,120急救也是在家中对其进行的抢救,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四)战某军之妻高某、之子战某轩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明确表示同意认定工伤,认为应适度从宽解释视同工伤条款,以体现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护。
三、裁判要旨

对"突发疾病"的理解不应局限于"瞬间倒地、丧失意识"等极端表象。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已感知到身体严重不适并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报告"心脏病复发",该请假说明是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已经突发疾病的最直接、最原始的书面证据,而非否定"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依据。疾病的"突发"是一个过程的起点,这个起点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职工发病后仍坚持完成值班任务直至正常下班,从发病、持续工作、下班回家到病情恶化死亡,整个过程在时间上高度紧密、从未间断,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病程进展链条,应当视为一个不可割裂的整体。将"径直就医"作为认定视同工伤的必要条件,是对法规文本的限缩解释,不当增设了劳动者的义务,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
四、裁判理由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关于"突发疾病"起始时间的认定。战某军于7月15日工作期间已亲身感知到身体出现严重不适,这种不适足以让其预判无法参加第二天的考试,并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明确报告"心脏病复发"。该请假说明是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已经突发疾病的最直接、最原始的书面证据。疾病的"突发"是一个过程的起点,这个起点就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而非最终死亡的那一刻。
(二)关于疾病发生、发展过程的连续性。从7月15日白天至夜间值班、7月16日早8时下班、回家后病情恶化直至抢救无效死亡,整个过程在时间上高度紧密、从未间断,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病程进展链条。战某军在岗位上发病,完成交办的值班任务后返回家中,是普通人合乎情理的选择。其最终猝死,正是起初在工作岗位上爆发的疾病持续加剧的自然结果,应当视为一个不可割裂的整体。这种"工作岗位发病——回家——死亡"的连续过程,符合司法实践中视为"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的情形。
(三)关于"径直就医"是否应作为法定要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字面规定并未包含"径直就医"的严格要求。普通劳动者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无法苛求其在身体初感不适时就能精准判断病情的致命性并立刻选择就医。战某军选择完成工作后先回家,是普通人的常态反应。将"径直就医"作为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是对法规文本的限缩解释,不当增设了劳动者的义务,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
(四)关于举证责任与价值导向。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模糊地带时,应遵循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社会风险、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建制目的,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原告已提供请假说明、值班表、死亡证明等关键证据,能够形成证明战某军在工作期间发病并持续发展的证据链。被告的相反认定割裂了事实的整体性,适用法律不当。
五、裁判结果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10月3日作出的2025300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法定期限内对某有限公司抚顺某公司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六、实物经验总结

职工在工作期间已出现疾病症状并向单位报告,但因未能准确判断病情严重性而选择坚持工作、下班后回家,此后病情恶化死亡的情形,人社部门常见的不予认定工伤理由主要有三类:一是以"请假说明证明发病在先、并非在岗位上突发"否定突发疾病要件;二是以"未径直就医"否定疾病的紧迫性;三是以"死亡发生在家中"否定工作岗位要件。本案法院对上述三类理由均不予支持,其裁判逻辑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第一,职工向单位书面报告身体不适并非否定"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依据,恰恰是证明疾病起始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最直接证据;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并未将"径直就医"规定为视同工伤的法定要件,不能苛求普通劳动者在发病初期即作出精准的就医判断;第三,从发病到死亡的过程具有连续性,不应因职工中间经历了坚持工作、下班、回家等环节而被人为割裂。对于工亡职工家属而言,在此类案件中应当重点收集以下证据:职工向单位报告身体不适的书面材料(请假说明、微信记录等),以证明疾病起始于工作时间;发病后仍坚持工作的考勤记录和值班安排,以证明工作因素对病情的加重作用;从下班到死亡期间的通话记录、监控视频等,以证明整个过程的连续性和紧密性;死亡医学证明以明确死因,排除其他致死原因。
七、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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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担任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专委会主任、刑事业务专委会副主任,同时兼任中国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和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理事等职务。
王辉律师擅长处理职务犯罪案件(含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金融经济类犯罪案件、刑民交叉案件、公司法律事务(含公司常年顾问、股权争议等)、商事争议解决(含诉讼和仲裁)及企业合规等。擅长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为央企、国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提供一站式民行刑(民事、行政、刑事)全链条解决方案。
王辉律师致力于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现已经出版包括《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定罪卷》《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程序辩护卷》《判决书中的公司法——经典公司法案例点评及胜诉实战指南》《公司印章案例裁判规则解读:公司印章风险防范指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诉讼风险与合规应对》等著作。

于淼,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团队律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助理。曾协助合伙人律师在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或仲裁的案件中取得良好代理效果。
于淼曾协助合伙人律师办理的案件类型有: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公司争议解决;企业劳动合规与劳动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财产保全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证券与私募基金;涉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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