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江法院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2019-2024)
- 2026-10-07 04: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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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一、类个人破产工作基本情况
二、类个人破产工作重点举措
三、类个人破产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是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把“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作为司法改革重要任务,部署开展个人破产审判试点工作。吴江法院在2019年被江苏高院确定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试点法院以来,在探索个人债务清理工作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并于2021年4月进行了修订,让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可以“从头再来”,使诚信债务人摆脱困境重获创业机会,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一)试点以来类个人破产案件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吴江法院共立案审查类个人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142件,其中受理104件,不予受理21件,准予撤回5件,驳回申请2件。受理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871件,债权人844人,涉及执行标的32.05亿元。审结案件110件(包含不予受理21件),其中批准清偿计划13件、清算直接免责1件、清偿计划未获通过而终结的39件、债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终结的9件、债务人违反诚信原则而终结的25件、债务人死亡或下落不明无法清算而终结的2件。
(二)试点以来类个人破产工作成效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打破债务僵局,给予诚实而陷入困境的债务人财产豁免和重生再起的出路,同时也释放了债务人创业创新活力。吴江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逐年增加,2024年较2023年立案审查数从17件增加到34件,受理案件数从4件增加到23件,审结数量从7件增加到了13件。试点以来,共有13名债务人通过更生程序获得重生,1名债务人通过清算直接免责。
一是债务清理功能发挥更为充分。充分利用个人债务清理的“集中清理”功能,沟通引导符合要求的在执案件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在清理程序中将未进入诉讼程序和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打包”一揽子处理,消解诉讼案件和大量的执行终本案件。
二是债权人配合程度逐步增强。经过近几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实践、宣传和引导,多数债权人的观念逐步转变,抵触情绪有所缓解,很多金融机构债权人也愿意参与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甚至主动申请对债务人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自试点以来,就立案审查的情况来看,有34件系由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主动申请,占比29.82%。
三是管理人履职能力明显提升。企业破产程序和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在履职调查、表决方案、流程节点上存在较大差异,多数管理人首次接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经过几年实践,管理人在个人债务清理案件的理论水平、履职能力以及沟通协调等方面都有所提升。
(一)依托“执转破”经验,寻求合理突破
一是制定操作指引。由破产庭牵头起草制度规范,在比较研究域外个人破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实际,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经过前期实践探索后,于2021年4月对已出台的规定进行修订,在适用范围、与执行程序的衔接、对债权人的效力约束、信用考验期的设置、债务免除的模式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更好适应现实需要,保障个人债务清理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吸收执行成果。依托已积累简单“执转破”案件审理经验的执行指挥中心“执转破”团队,由执行法官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被执行人进行债务集中清理,一体负责案件审查、审理工作。三是扎牢受理关口。明确以“诚实但不幸”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为实施对象,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排除适用清理程序。四是集中双向筛选。优先从已进入执行程序,或为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且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经营者中进行初步筛查后重点约谈。债务人提出清理申请后,逐一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征求债权人意见,取得全部已知债权人同意后,裁定受理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在个人债务清理规定进行修订后,申请主体已由债务人扩展到持有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同时采用书面方式征求已知债权人意见,从而扩大清理程序的启动途径。
(二)参照企业破产程序,规范审理流程
一是区别程序类型。设置两种债务清理程序,无个人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债务人适用清算程序;有个人收入且超过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债务人适用重生程序。二是明确节点期限。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等事项的期限要求,结合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简洁、快速的特征,合理设定期限节点,简化审理程序,突出审理效果。三是规范文书制作。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确认债权表、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认可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事项等的文书制作格式,制作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法律文书。四是设定表决规则。参照企业破产法针对重整计划草案设置不同于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表决规则的制度安排,对于更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债务清偿计划,适用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规则;对于强制性色彩较浓的个人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适用三分之二多数的表决规则,实现个人权利保护与团体决策效率的平衡。
(三)遵循个破制度逻辑,实现功能相当
一是确立免责功能。债权人会议中增加债务人诚信承诺环节,回应债权人心理需求,最大程度争取债权人理解和支持。债务人完成财产分配或执行完毕债务清偿计划而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的,免除其未予偿还的债务,另明确因故意侵权行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债务等为不免责债务。对于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不予免责;免责后发现债务人存在逃废债行为的,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除。二是确立自由财产制度。明确自由财产范围,维持债务人及其所抚(扶)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必要费用与生活用品,作为债务人工作的必要工具,准予债务人保留,确保债务人的基本生存需求。明确自由财产的确定程序,自由财产清单应经债权人会议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三是确立失权复权制度。根据债务清偿率的高低设置最长6年的信用考验期,信用恢复前,债务人不得有高消费行为,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
2024年吴江法院持续稳妥深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由于缺乏个人破产上位法的依据支撑等诸多因素,当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仍存在突出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和宣传效果有待提升。社会大众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制度功能缺乏充分全面的认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传统观念影响深远。简单认为个人债务清理就是债务的即时完全免除,忽视了以未来几年收入制定清偿计划的更生案件占清理成功的绝大多数。部分债权人认为对债务人的诚信情况信息掌握不全,对诚信考察期的监督机制有所顾虑,担心债务人利用个人债务清理逃废债,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二是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信用公示平台和长效监督机制,对债务人清偿计划的履行情况和后续免责考察期内的行为,主要依靠管理人的监督和债务人的报告,难以实现动态的全面监督。债务人被免责后,债务人的信用修复联动不畅,后续贷款融资、再就业仍受影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只能依靠援助基金,缺乏完善的保障,管理人付出的劳动与报酬不成正比。
三是表决机制仍存在障碍。方案表决难,表决规则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关键环节,比如清偿计划、债务免除等事项,由于现有表决规则的限制,容易出现一票否决现象,影响个人债务清理的推进。金融债务化解难,金融机构囿于严格的金融规章制度和监管体系要求,难以灵活应对债务减免或豁免的需求。
开展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制度贡献,其为开展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为建立个人破产配套监督机制作出有益探索,也为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起到先导、启蒙作用,同时可以大大缩小执行终本程序的适用范围,在破产程序和与破产程序功能相当的制度支撑之下,让执行终结程序回归客观、真实与科学。结合前期工作,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如下:
(一)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建立判断诚信客观标准
现阶段还需要从案件被执行人中筛选出适格债务人,因为通过执行程序可以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考察,同时也能掌握其资产负债的整体情况。要获取判断债务人诚信的明确证据,就要求执行程序中严格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加大财产调查力度,与当事人及时联系沟通,确保对债务人诚信的判断客观真实。
(二)依托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深入推进立审执破融合
以“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的设立为契机,着力推进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一体化办理。强化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配合衔接,继续加大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互联及合并处理力度,提升个债清理的广度与深度,力争形成更多更好的实践经验。
(三)推进配偶合并清理,彻底摆脱债务困境
企业经营者及其配偶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吴江地区涉金融执行案件的显著特点。企业经破产清算后,经营者家庭仍无法从巨额债务中摆脱出来。企业经营者家庭成员申请债务清理的,吴江法院将尝试合并审理,统一解决债务难题,消除“过度索债”对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四)争取金融机构支持,解决一致行动难题
协调争取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出台高层级的联合文件或备忘录,指导金融机构解决投票难题。建议金融机构可将涉及个人债务人的不良资产打包出售,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债务清理案件的办结成功率。
(五)加大案例宣传力度,引导大众观念更新
在债务清理案件审结后,加大宣传力度,延伸审理效果,更新社会公众理念,增加对新制度的认同。发布正反两类典型案例,一类是诚信债务人通过清理程序,经济上获得重生,另一类是驳回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债务人的清理申请,进行相应司法制裁。
(六)加强管理人监督,推进信用平台建设
根据本院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计划以及信用考验期内的行为由管理人负责监督,法院要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让管理人做到认真履职,积极与当地政府进行相关部门沟通,建立相对健全的个人债务清理信用公示平台。
案例一:邱某某类个人破产案
【关键词】未来收入、清偿计划、免除债务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债务人邱某某向吴江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经审查,邱某某因经营木业公司而对外负债,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全部债务,相关执行案件也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邱某某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在征求邱某某债权人意见后,吴江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裁定受理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在吴江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对邱某某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接受债权申报,最终形成财产调查和债权审查报告。根据《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个人债务清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个人收入且超过维持其本人及其抚(扶)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水平的债务人,应以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的方式申请债务清理。结合邱某某月收入5000元左右的实际状况,管理人指导邱某某拟定了个人债务清偿计划。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该清偿计划未能获得通过。第一债权人会议后,在邱某某同意提高清偿率的前提下,新的清偿计划经表决全票通过。根据该清偿计划,邱某某将在六个月内支付108000元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清偿计划执行完毕后未予偿还的23万元债务将免除,同时在终结债务清理程序之日起设置三个月的信用考验期。2020年12月19日,法院裁定批准上述清偿计划并终止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2021年3月5日,因邱某某已执行完毕清偿计划,吴江法院裁定终结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后经三个月信用考验期,未发现邱某某有逃废债的行为,管理人向法院提出免责申请。2021年6月10日,吴江法院裁定免除邱某某未能清偿的债务,并随即解除对邱某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吴江法院依托成熟的“执转破”经验,参照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遵循个人破产制度逻辑,通过指定管理人、表决清偿计划、制作节点文书、设定信用考验期等具体措施,以求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实现免责的法律效果,努力为个人破产立法积累实践经验的典型案例。在清理方式的选择上,为平衡债权人清偿利益和债务人生存发展利益,结合债务人的收入状况,引导债务人以其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收入为清偿标准制作相应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在第一次表决未通过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债务人调整清偿计划,最终获得债权人一致同意。
案例二:钱某某类个人破产案
【关键词】特殊免责、自由财产、生存权
【基本案情】
因公司经营不善等原因,钱某某陷入债务危机,其名下房屋在执行过程中被吴江法院拍卖并分配完毕,但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2021年5月19日,钱某某向吴江法院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经审查,钱某某每月必要生活费用1000元,除每月残疾补助1000元外暂无其他收入,其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且未发现其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有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2021年6月29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一案,并指定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进一步调查发现,钱某某在2016年度因中风导致偏瘫,左侧肢体功能一度完全丧失,并于2017年被认定为肢体二级残疾。钱某某中风后至今五年没有工作,因其未到退休年龄也无养老金发放,每月仅有约1000元的残疾补助,目前属于既丧失劳动能力,也无收入来源的状态。钱某某所有银行卡近五年的流水中,仅有生活和医疗等必要支出,不存在一次性支出五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记录。在本次个人债务清理过程中,钱某某无不诚信行为。尽管其行动极为不便,但仍然积极配合管理人各项调查工作,参加债权人会议,接受法院和债权人的询问,并作出无不诚信行为的承诺。管理人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制作《钱某某个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含豁免财产清单),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上述报告未获通过。2021年10月13日,管理人向吴江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据《个人债务清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认可《钱某某个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并准予钱某某保留豁免财产清单中列明的自由财产。2021年10月19日,吴江法院裁定认可《钱某某个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并准许钱某某保留豁免财产清单中列明的自由财产。2021年11月26日,吴江法院依据《个债清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终结钱某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2021年12月9日,钱某某向吴江法院申请免责。2021年12月30日,管理人向吴江法院发表独立意见,同意钱某某免责申请。因钱某某属于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的状态,符合《个债清理规定》关于特殊免责的规定,也满足执行终结的法定条件,吴江法院于2022年1月5日裁定免除钱某某未清偿的全部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在类个人破产清算案中,基于债务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之特殊情形裁定免除债务,保障债务人生存权的典型案例。本案以全体债权人自愿接受《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约束为基础,在管理人详尽调查债务人财产收入、劳动能力以及生活现状等事实后,针对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的情形,裁定认可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准予保留自由财产,实现个体权利保护与团体决策效率的平衡;在管理人发表同意免责的独立意见后,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的全部债务,充分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
案例三:苗某某类个人破产案
【关键词】诚信考察、终结程序、罚款
【基本案情】
苗某某因经营企业不善,结欠大量工资及供应商货款,最终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吴江法院拍卖苗某某名下房产后,扣除抵押金额剩余五十多万元款项可供分配。2021年1月20日,苗某某申请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经审查,15名已知债权人对苗某某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均无异议,且其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故吴江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裁定受理对苗某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指定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担任苗某某的管理人,并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苗某某案件的执行。
【审理情况】
受理申请后,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开展债权申报审查、财产调查、财产接管等相关工作。管理人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苗某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首先,申报财产不实。管理人调查发现苗某某所经营的服饰公司有24台套口机,苗某某还从事电脑制版等工作,但苗某某在申请材料中并未如实申报;其次,未能如实陈述个人负债情况。苗某某陈述其债务仅有法院的执行案件,而管理人发现苗某某还结欠两家银行的大额信用卡透支款项;再次,隐瞒实际住所。经管理人多次询问,苗某某承认其已搬离原申报住址;最后,苗某某收入已超过其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但一直未向管理人提交明确可行的债务清偿计划,并且沟通态度消极。综合上述情况,管理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吴江法院申请终结苗某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2021年3月25日,吴江法院裁定终结苗某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对债务清理程序中发现的24台套口机采取了查封措施。2021年4月1日,针对苗某某的不诚信行为,吴江法院作出决定书,对苗某某处以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债务人因存在不诚信行为致终结债务清理程序并予以罚款的典型案例。能够适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债务人,必须符合诚实且不幸的标准,最终实现免责的效果还需经过信用考验期。在债务清理程序中,管理人需对债务人经济生活情况做详细调查,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的,应申请法院终结清理程序。审理法院应根据债务人不诚信行为情节,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一方面增强债权人对清理程序的认同感,体现清理程序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对其他债务人也起到震慑作用,确保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可以帮助真正“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
案例四:朱某某类个人破产案
【关键词】清偿计划、终结执行、恢复信用
【基本案情】
朱某某从事个体货运业务,收入因疫情影响大幅减少,故通过向银行借贷维持生活,同时还拖欠他人运费。因其欠付款项无法归还,债权人分别提起诉讼,并向吴江法院申请对朱某某强制执行。2022年8月11日,吴江法院根据朱某某申请,裁定受理其个人债务清算的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经管理人调查,朱某某在诉讼、执行程序中无妨害诉讼、规避执行的行为,且其债务非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产生,符合诚信债务人的标准。朱某某亦积极筹措偿债资金,并在管理人的协助下拟定具备可行性的债务和解方案。
2022年9月29日,朱某某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提交的《个人债务清偿计划》,经全体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各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均为100%。同日,根据朱某某的申请,吴江法院裁定批准《个人债务清偿计划》,后又终结执行朱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删除其失信信息。待朱某某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履行完毕《个人债务清偿计划》后,吴江法院将依法解除对其禁止高消费及非生活或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的限制,全面恢复朱某某的正常生产生活。
【典型意义】
本案系帮助诚信被执行人个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的典型案例。吴江法院全面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被执行人朱某某提交申请后,经审查将其导入类个人破产程序,遵循个人破产制度逻辑,依据有关执行和解、失信惩戒等法律规定,仅用时49天便促成其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充分体现了类个人破产程序依法依规、公平清偿、集中高效的原则。
案例五:赵某、李某类个人破产案
【关键词】清偿计划、更生、生存保障
【基本案情】
赵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而进入执行阶段。吴江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赵某、李某仅有一套设有抵押的房产,若直接拍卖处置,不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全部实现,赵某、李某连基本的生存生活也难以保障。考虑到赵某、李某的实际情况,吴江法院指导二人申请“类个人破产”进行债务清理。
【审理情况】
2024年9月10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赵某、李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期内,1家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和1家金融机构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主动调查联系1家不动产抵押债权人申报债权。赵某、李某在收到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表后,在管理人指导下向法院提交了更生程序申请书并提交初步清偿方案。裁定受理更生后,管理人充分调查了赵某、李某财产状况,并根据两人的初步方案制作了详细的《债务清偿计划》。管理人前期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银行表示未保证全额清偿下难以表决同意。金融借款债权与不动产抵押债权人均系房屋贷款产生,在吴江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主动联系不动产抵押债权人共同加入债务清偿计划中,由债务人赵某、李某继续按照房屋贷款合同履行债务,若后续出现逾期违约行为,保留金融机构诉讼追偿的权利,以实现在本清偿计划中达到100%的清偿率;而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权人自愿减免至30万元,由债务人筹措资金一次性履行完毕,清偿率达56%,远高于执行程序的清偿预期。管理人于2024年11月12日将上述《债务清偿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获得全票通过。会后,管理人提请法院认可上述清偿计划。
2024年11月18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赵某、李某债务清偿计划并终止赵某、李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债务人赵某、李某在清偿计划确定的期限内将3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赵某、李某名下的房产得以保留,金融机构的借款债权有所保障,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吴江法院在收到管理人申请后,解除了对赵某、李某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个人债务清理中的更生程序妥善化解债务人多类型债务的典型案例。吴江法院和管理人指导债务人针对不同类型的债权分别达成和解,保障债务人基本居住权利,也使得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得以高效率高比例受偿;针对涉金融机构债权人,吴江法院积极探索和解模式下金融债权灵活协商机制,争取金融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助推债务人重获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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