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制度贡献,其为开展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为建立个人破产配套监督机制作出有益探索,也为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起到先导、启蒙作用,同时可以大大缩小执行终本程序的适用范围,在破产程序和与破产程序功能相当的制度支撑之下,让执行终结程序回归客观、真实与科学。结合前期工作,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如下:
(一)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建立判断诚信客观标准
现阶段还需要从案件被执行人中筛选出适格债务人,因为通过执行程序可以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考察,同时也能掌握其资产负债的整体情况。要获取判断债务人诚信的明确证据,就要求执行程序中严格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加大财产调查力度,与当事人及时联系沟通,确保对债务人诚信的判断客观真实。
(二)依托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深入推进立审执破融合
以“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的设立为契机,着力推进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一体化办理。强化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配合衔接,继续加大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互联及合并处理力度,提升个债清理的广度与深度,力争形成更多更好的实践经验。
(三)推进配偶合并清理,彻底摆脱债务困境
企业经营者及其配偶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吴江地区涉金融执行案件的显著特点。企业经破产清算后,经营者家庭仍无法从巨额债务中摆脱出来。企业经营者家庭成员申请债务清理的,吴江法院将尝试合并审理,统一解决债务难题,消除“过度索债”对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四)争取金融机构支持,解决一致行动难题
协调争取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出台高层级的联合文件或备忘录,指导金融机构解决投票难题。建议金融机构可将涉及个人债务人的不良资产打包出售,通过市场化方式,提高债务清理案件的办结成功率。
(五)加大案例宣传力度,引导大众观念更新
在债务清理案件审结后,加大宣传力度,延伸审理效果,更新社会公众理念,增加对新制度的认同。发布正反两类典型案例,一类是诚信债务人通过清理程序,经济上获得重生,另一类是驳回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债务人的清理申请,进行相应司法制裁。
(六)加强管理人监督,推进信用平台建设
根据本院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清偿计划以及信用考验期内的行为由管理人负责监督,法院要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让管理人做到认真履职,积极与当地政府进行相关部门沟通,建立相对健全的个人债务清理信用公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