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案被四川法治报报道,其后还获人民日报点赞。在省高院的报告中,还高度评价道:该案是小案不小办,以‘烟火气’的智慧书写实质解纷生动样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
对于那只“鸡”,是否一定要被吃掉?
其实,有公众号中对此作法提出异议,认为这只鸡并不一定非得被吃掉,才能彰显公平,或者“共享”。就像公平也可以通过程序操作得以实现,代替手段之一就是让当事人一方分好这53只家禽,但由另一方先行选择,剩下的才是自己应获得财产。不得不说,这是一个好方法,通过程序操作,让分财产的人尽量公平分割,确保剩下的一半财产不会是一份较差的选择。基层法院:满纸“正义”言,一把荒唐泪!——拥有极强修辞力量的正义
那么,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差别在何处?
实际上,这两种方法最大的区别是,一种是以法院为主导的财产分割,分割过程可控,保证了办案时效,减少滋生其他纠纷的可能;另一种则是调动当事人对财产分割的能动性来实现,需要当事人对要分割财产给予充分重视,愿意花时间来细致想出分割办法,并最终落实到位。从最终效果或可能的效果上看,二者对于实现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言,都可以发挥其效果。基层法院:作为形容词的“正义”——读《不一样的答案》有感(随笔)
但细看相关报道,本案法官制定的分割财产方法及背后的理论依据,似乎存在一定的自相矛盾:
——法官一方面表示家禽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但另一方面,在分割财产的最后,并没有善待这些生产资料,还是让当事人把多出来的那只鸡吃掉。如果真的认为这些生产资料很重要,完全可以让想要这只鸡的一方把这只鸡的市场价补偿给另一方,这不是更好保护生产资料!如何从形式上确保裁判的正义——《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之五形式正义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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