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
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救助难、帮扶难、联动难、问责难等现实问题突出。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侵害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¹
负有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即强制报告的主体既包括组织,也包括个人,二者均负有强制报告的法定义务。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首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其次,居(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这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工作中发现相关情况时,也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再者,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此外,部分地方将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也纳入强制报告主体范围,要求其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的情形,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²
《关于建立侵犯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具体哪些情形,《意见》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共九种。其中,这九种情况又可以归纳为以下五大类。
1、身体伤害类
首先,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的非正常损伤,这些损伤区别于“正常损伤”,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物理伤害、性侵害、猥亵、虐待等。其伤情可能是明显的,如出血、肿胀、瘀伤等,也可能是隐性的,需要通过医学检查才能发现。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长期的身体和心理性创伤。需注意的是,以上情形只是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一些常见情况,并不涵盖所有可能性。
其次,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等。未成年人身体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例如,长期遭受身体虐待的未成年人可能全身布满伤痕;被忽视照顾的未成年人则可能因缺乏食物和照顾而营养不良、身体虚弱、生长发育迟缓等。意识不清则可能是由于中毒、疾病、头部受伤等多种原因造成的。
再者,未成年人受到或疑似受到家庭暴力、虐待、校园欺凌等,也属于强制报告情形。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校园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欺凌、言语欺凌、网络欺凌等。实践中,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虐待、校园欺凌等现象时有发生,但往往难以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也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导致此类案件难以得到妥善处理。³但家庭暴力已经远远超越正常家庭教育的界限,还会伤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校园欺凌不仅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巨大伤害,也对涉案家庭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只要发现相关情形,都应当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此外,如发现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时,相关强制报告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及时制止侵害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需注意,并非所有情形均需强制报告,还应当关注损害结果。例如,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其结果甚至不构成轻微伤的,则不属于强制报告范畴。
2、性侵害类
首先,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遭受性侵害”意味着这些未成年人已经遭受某种形式的性侵犯,如强奸。“疑似遭受性侵害”是指有迹象或证据表明这些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了性侵犯,但尚未得到确凿的证实。怀孕、流产更侧重于现实情况,并非性侵害所导致的结果。其中,流产包括自然流产或人为终止妊娠。
其次,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这种情形和前种情况的区别在于:其一,年龄上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其二,这里更加侧重于结果,“怀孕、流产”都是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导致的结果。即对于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未成年人,还要求性侵害造成怀孕或流产的后果,才属于应当强制报告的情形。
但是,对于男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是否应当强制报告,法律法规及现行司法解释中并未提及。一般来讲,男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也属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只是从我国《刑法》角度来看,这种情形只能定性为强制猥亵或猥亵儿童,而不构成强奸,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种行为不需要强制报告。
此外,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如酒店、宾馆等部分经营场所监管缺失,部分住宿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容留未成年人住宿、保护意识不强,登记制度、报告制度等落实不到位的,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⁴
3、被遗弃或无人照料状态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均明确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处于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往往是由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缺失、忽视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处于无人照顾、保护和教育的状态。
4、失踪或被拐卖类
任何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都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形,都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身心遭受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5、其他严重侵害情形
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这个兜底条款涵盖了所有可能威胁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这些情形可能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欺凌、心理虐待、情感忽视等。有关负有报告义务人员应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变化,及时发现并报告任何可能构成侵害的行为或情况。
心理咨询师在执业过程中,如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强制报告是一种法定义务。即使未成年人不同意报告,也不能成为相关责任主体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理由。但实务中往往缺乏明确具体且可操作性强的上报程序指引,建议参照以下几点:
图1-1:强制报告操作程序流程图
1、履行告知义务
提前告知未成年来访者强制报告的相关事宜,不仅有助于建立信任关系,还可让其了解可能涉及的法律义务和权益保护措施,避免在咨询过程中出现误解或冲突。在与未成年人接触的过程中,建议主动、及时地告知强制报告的目的和范围、程序和后果、保护措施等相关事宜,以提前规避风险。同时,这也有助于未成年来访者在遇到相关情况时更加冷静和理智地应对,避免因为不了解相关程序或规定而错过最佳的求助时机。
2、评估与记录
在咨询过程中,心理咨询师应保持对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不法侵害的敏感性。通过与未成年人的交流、观察其行为表现及情绪状态,初步评估是否存在遭受虐待、欺凌、性侵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迹象。
经初步评估认为存在疑似不法侵害的情况,心理咨询师应在确保未成年人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包括侵害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手段及后果等。询问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权益,未成年人的身份、案情等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可能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或社会歧视。因此,相关人员在收集、处理、报告这些信息时,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获取,否则可能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3、判断与报告
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心理咨询师应对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和紧迫性进行评估,并判断是否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例如,联系未成年人监护人或紧急联系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等。一旦确认属于强制报告的情形,则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报告备案。同时,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心理咨询师还可能需要向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教育部门或相关社会服务机构通报情况。
相关单位或人员在报告时,应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信息,包括未成年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地点、遭受侵害或面临危险的情况等。同时,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报告主体在报告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安全,避免泄漏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情况。
4、后续跟进与支持
心理咨询师在报告后应当继续关注未成年人的情况,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干预。在报告后,可与相关机构保持联系,了解案件进展和处理结果。后续根据需要,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如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
图1-2:银川市卫生健康系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工作流程图⁵
对于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侵害事实后瞒报不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处分,严肃追责。对于因报告及时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惩处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和文件规定给予相关人员适当奖励。⁶
如未履行报告职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管行政机关或本单位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这种处分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如果未履行报告职责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将追究刑事责任。实务中常见于玩忽职守罪、渎职罪等。此外,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⁷
Part.02
对监护侵害行为的强制报告及处置
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义务,根源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核心需求,是社会各界共同肩负的责任,不仅限于学校、社区等社会机构,监护人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若监护人实施监护侵害行为⁸,例如不履行监护职责,或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强制报告程度时,其他组织、机构仍负有对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首先要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其次要尊重未成年人参与权,在监护人作出与未成年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当监护人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或合法权益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防止进一步伤害。若监护人无法胜任监护职责,可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当未成年人面临监护侵害等危险时,可以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暴力威胁、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包括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⁹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¹⁰在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搬离共同住所,将双方隔离出来,以避免进一步的暴力冲突。此外,法院还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接受心理方面的治疗,以纠正其暴力倾向。
1、申请撤销主体
当监护人有监护侵害行为时,有关个人或组织,如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或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均有资格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特别是当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符合撤销的情形
监护人实施监护侵害行为时,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般而言,监护人的下列行为可能导致监护资格被撤销:
第一,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等。第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落的。第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例如,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或者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等。
3、申请撤销的法定程序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如有)。申请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的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书面说明。¹¹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监护人是否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如果法院认定监护人确实存在上述情形,将依法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决定,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同时,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没有其他合适的监护人,将指定民政部门或其他合适的机构作为新的监护人。
需注意的是,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监护人如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在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应继续履行其负担的义务。如果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监护人有悔改表现,并符合一定条件,经其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Part.03
未成年人强制报告风险防范建议
未成年人强制报告是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议题,旨在及时发现和干预未成年人遭受的不法侵害,有效减少和防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并保障在发现此类案件时能够迅速地进行救助和帮扶,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首先,要清晰界定报告主体与责任。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判断是否强制报告义务主体,这些主体通常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以及对应的不报告或瞒报的追责机制及法律责任承担。
其次,明确各主体的具体报告责任。如报告的内容、时限、方式、联络人等,细化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其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够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义务。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报告义务的主体,根据情节的轻重,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对于积极履行报告义务、有效防止侵害行为发生的主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形成正向激励。
最后,遵循法定程序并优化报告流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明确哪些具体情形需要报告,准确判断是否需要报告,一旦确认即迅速、有效地向有关部门报告。除开通专门的热线电话等传统方式,还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在线报告平台、移动应用等新型渠道进行报告。
建立健全报告人信息保密制度。不仅要重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也要对报告人的信息和报告内容严格保密,防止泄漏给无关人员或第三方机构。对于故意或过失泄露报告人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建立健全来访者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的使用范围、存储方式、访问权限等。心理咨询师在收集、处理、报告来访者信息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确保信息不被泄露。同时,心理咨询师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其信息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机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未成年人的隐私得到充分保护。心理咨询师在接待来访者及其家人时,应当明确告知他们信息保密的要求和使用限制,以及保密原则及例外情形。
加强心理咨询机构同公安、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联动处置机制,确保报告主体能够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能够迅速响应并有效处理。积极参加会商、联席会议、调查评估等,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制定信息共享制度,协同各部门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并建立联合应急响应机制,针对重大心理健康危机事件,协同制定应对方案并迅速实施。
首先,学校和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帮助未成年人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纳入日常教学计划,通过开设专门的法制课程、组织观摩庭审、开展法律讲座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向学生讲解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主题。其次,创新普法宣传方式。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未成年人的方式,让法律知识与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紧密结合。加强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各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法治氛围。
1、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普及
通过媒体、教育和社区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针对不同年龄段设计课程内容,教授情绪管理、压力应对、人际关系等实用技能。定期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和工作坊,邀请专家进校园或社区,为家长、教师和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知识和技巧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发布心理健康教育资源,如短视频、图文资料等,让公众了解并认识到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的重要性。
2、建立心理健康支持系统
各级学校应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专业的心理支持和辅导。同时,加强与专业心理机构的合作,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和治疗。定期进行心理健康筛查和评估,及早发现和识别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干预方案,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共同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给予心理辅导,¹²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氛围。
此外,可以由社区建立心理健康服务站或联系点,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转介服务。在危机事件发生时,社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方资源,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医疗机构应建立绿色通道,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通过学校、家庭、社区、医疗机构四个层面的紧密合作和衔接,构建一套全面、高效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保驾护航。
Part.04
结语
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的道路上,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无疑是一道重要的法律屏障。通过明确报告主体、细化报告内容、规范报告程序,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有效提升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现率和处理效率,为及时制止侵害行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任何制度的落实与保障都并非一蹴而就,为应对实践中复杂多样的情境,仍需不断探索和完善。一方面,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普及,确保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都能明确自身职责,掌握报告流程,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到加强跨部门协作机制,从深化法制教育到重视心理健康教育,每一步都需要我们倾注心血、持续努力。
最后,未成年人强制报告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以确保制度能真正落地见效。
(注:本文首发于“东方明见心理”公众号,作者亦是沈大力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