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法院工作报告中的典型案例(四)| 孕期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争议案
冯某某入职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后因怀孕超过三十周,提交产假请假条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准。随后,公司以冯某某未履行行政部备案请假手续、构成旷工为由,向其送达《开除通知书》,单方解除与冯某某的劳动关系。冯某某对该解除决定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新城法院。
新城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原告陕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公司向冯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259.3元。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西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规定“请假未经行政部备案视为旷工”,但备案手续是否应由劳动者本人履行并不明确,且冯某某的产假申请已获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属于有效请假。公司在明知冯某某系孕期女职工且请假已获批的情况下,仍以“未备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判决不仅有效保障了女职工孕期的工作稳定与生育权益,也对用人单位起到了督促作用,促使其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内部规章制度,避免滥用管理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供稿:民二庭 王适 吕凯
编辑:张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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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陈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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