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内设纪检机构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请示报告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内设纪检机构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请示报告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设纪检机构一般指党委下设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派驻纪检组。内设纪检机构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请示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未设置纪检机构的分党委,其请示报告工作由该单位纪检委员负责执行。
第三条 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要求贯彻到请示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权责明晰。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实事求是。请示报告内容应全面客观、真实准确,不以偏概全、不回避问题、不隐瞒作假,既报结果也报过程。
(四)坚持及时高效。大事要事急事要第一时间请示报告,需要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掌握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坚决杜绝拖沓迟缓。
(五)坚持规范有序。严格执行请示报告有关规定,遵守工作程序,限定知悉范围,不得擅自扩散,防止失密泄密。
第四条 在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经费管理使用、项目建设、选人用人、产品销售、招标采购、评先选优、职称评审等方面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时,内设纪检机构若需业务指导,应按相关规定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提出请示。
第五条 内设纪检机构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对本单位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中央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专题报告;
(二)对本单位的政治生态研判、班子和党政正职政治画像、“一岗双责”履行情况、对所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开展业务指导等情况,每年年末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构。
(三)将本单位开展日常监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被处分干部的处分决定执行以及回访教育等情况填入日常监督台账。
(四)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涉及本单位的整改情况,以及上级部门在本单位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应当及时专题报告;
(五)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变动、分工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六)对本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一般问题的信访件核实结果、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案件查办情况,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构交办、转办的信访件和问题线索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七)本单位党员、监察对象失踪、出逃、滞留国(境)外、非正常死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八)对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情况或者安全事件(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送;
(九)本单位发生的群体性上访、生产安全事故、敏感舆情、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安全稳定和危害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紧急情况等事件,应当立即报告;
(十)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请示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日常监督台账每季度报告一次,紧急情况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请示报告,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口头请示报告应当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确保有据可查。
第七条 请示报告一般应当以内设纪检机构名义进行,由内设纪检机构发起,经内设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二级党组织未设纪检机构的,由纪检委员直接报送。
第八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内设纪检机构请示报告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督促内设纪检机构落实请示报告工作要求。
第九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收到请示后,应及时办理。请示由相关业务室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层报委领导批示。相关业务室研提拟办意见时,应综合考虑请示内容、背景情况、制度规定、领导分工、部门职责等,认真进行阅读分析,提出意见,供领导审批时参考。
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对请示作出批示的,相关业务室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十条 请示事项由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相关业务室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委领导审定后答复。一般事项应在收到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紧急事项应在收到请示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别紧急事项应抓紧办理、尽快答复。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内设纪检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报告由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相关业务室按程序层报委领导阅示。相关业务室可以将主题相同、内容相近的报告统一集中报送,或者摘要形成综合材料后报送。委领导对报告作出指示的,相关业务室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运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收到请示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建立台账。请示报告办理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对迟报、漏报、错报和隐瞒不报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