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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几十年来面临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具体表现为1999年中央11号文件概括的“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四难”现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回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切,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最高人民法院经充分调查研究,在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全国人民作出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明确“四个基本”的目标任务。即:(1)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2)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3)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4)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为了把工作落到实处,将“四个基本”指标化,在确定几十项一般性指标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三个90%和一个80%的核心指标。其中,“三个90%”是指: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符合规范要求,90%以上执行信访案件得到办结;一个80%是指近三年执行案件的整体执结率不低于80%。
2.执行联动查控机制:执行联动查控机制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传统调查和信息化等手段,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公安、工商、税务、国土、证监会、住建委等执行联动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财产信息等进行全面查询、控制。
3.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是指以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记录为依据,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降低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在法律允许的有效处罚期间,让政府监管部门、授信机构、公共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对失信者的惩罚,从而约束社会活动主体信用行为的一种社会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是联合信用惩戒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与执行联动单位通过网络传输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执行案件信息,执行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业准入、生活消费、享受优惠政策、获得荣誉及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构建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的大格局。
4.“一案一账号”案款归集管理系统: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经过前期充分调研、试点运行,北京法院于2016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一案一账号”案款归集管理系统,所有新收执行案件均通过该系统收发和管理执行案款。该系统为全市法院执行系统配置了387万个账号,立案时自动绑定到每个案件,要求所有款项往来都在此账号中进行,做到案件、账号自动挂接,到账信息同步推送,逾期未发立体警示。该系统的有效运行解决了原来案款管理模式下底数不清、案款长期滞留法院等问题,实现了款案对应的精细化管理、执行案款收发的可视化管理,达到了暂存款在账时间缩短的目标,形成了案款收发的良性循环。
5.刑事涉案财物保管处置长效机制: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从其他办案机关或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涉案财物,通过规范查封扣押程序,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实行移送财物“实物静止、手续流转”,明确财物处置程序等制度安排,确保刑事涉案财物保管安全、财物处置高效有序进行。
6.终结本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2016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进行规范和细化,使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实务中更具有操作性。
7.“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即“总对总”联网,最初适用于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行网络,各级法院通过一级专网向最高人民法院查控体系发送信息查控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查控需求进行比对核验,随后向各“总对总”协助执行部门发送查询请求,待获得查询结果后,再通过一级专网向各查询法院进行反馈。随着“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不断升级,最高人民法院对接查询的执行联动单位和财产类型不断扩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平台已实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七大类财产的查询和控制。
8.“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最初适用于地方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即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接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省级分行,其辖区内各级法院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本地查控,外地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中转接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实践中,各地“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可供查询的财产类型不尽相同。以北京法院为例,2014年即实现对在京全部86家银行存款的网络查询;依托全市执行联动机制,现已实现对车辆、房产、工商底档等9类政务信息的网络查询。
9.“云拍”模式:北京法院以海淀法院为试点,通过与京东物流等第三方机构合作,法院在对动产(含车辆)扣押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将扣押财产运输至“云仓”,由其全程参与财产处置前的维护、管理、保养、评估等工作,待处置成功后,买受人可自行选择物流平台完成配送和交付。此种管理模式有利于动产的管理、处置,也使竞买人足不出户就能完成网拍竞价、收货。
10.审执分离改革试点: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积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改革,深化人民法院内部的裁执分离改革”。经过深入研究论证执行权的根本属性、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学习借鉴相关域外立法、国内外研究成果以及外省市法院经验做法,市高级法院形成北京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初步方案,并向市委政法委汇报,最终于2016年11月下发《北京市法院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从2017年起在二中、西城、石景山、门头沟、顺义等5家法院正式启动以“裁执分离”为主要内容的北京法院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除试点方案中确定的5家法院外,大兴等法院也按照试点方案的精神积极开展执行体制改革试点。试点法院均成立了执行裁判庭,执行局的法官带领执行团队行使执行权,执行裁判庭行使涉执行的审判权,机构职能划分更加科学。西城、大兴法院执行裁判庭统一受理原分散在各审判庭的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执行异议之诉、执转破、拒执罪等案件,实现涉执行审判工作的专门化、专业化。
11.执行转破产: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管辖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旨在化解执行积案、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12.全媒体直播月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2018年5月至2019年全国“两会”召开之前,每月由一家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开展“全媒体直播月”活动。期间,承办高级人民法院每周须具体组织或指导辖区法院联合当地媒体开展1场直播活动,直播当月共计完成4-5场直播活动。北京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举办全媒体直播月活动,对丰台、大兴、朝阳、怀柔、东城等法院开展的强制执行行动进行全程视频直播,5300多万名网友在线收看,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两次批示给予肯定。
13.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仅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在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状况。执行不能在结果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未能全部兑现,其本质上是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根源于其经济状况,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客观困难并不会因人民法院执行手段的介入而消失。权利的确认与权利的实现不能划等号。实际上,执行不能是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结果,应当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14.执行到位金额:执行到位金额是指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所明确的金钱给付义务的金额,包括应当给付的迟延履行金。
15.实际执结率:实际执结率是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外的其他方式结案的执行结案数占全部执行结案数的百分比,该指标反映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情况。
摘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