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和请示虽然同属上行文,却有着明显不同的行文目的和要求,其内容迥然有别,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类文种,不可混淆错用。我们把报告和请示的混淆错用,常常称作“请报不分”。
2012年《条例》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两者主要区别:一是行文目的不同。报告大多以陈述情况为主,不要求上级机关批复;请示以请求指示或批准事项为主,要求上级机关批复。二是公文内容不同。请示可以围绕请求事项反映情况,陈述意见,说明理由,不排除含有一定的情况汇报,但报告中却不能夹杂请示事项,即使是内容复杂的综合性报告也不例外。三是规范性用语不同。如结尾用语,报告多用“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示”(不用也可),请示多用“当否(妥否),请批复”(不可不用)等。四是成文时间不同。报告大多属于事后行文,为过去时(也有的属事中行文);请示则纯属事前行文,为将来时,待上级批复后执行。
明确过去常用的呈转性报告和请示的主要区别。根据公文处理法规规定以及公文写作实践,我们会发现过去经常使用的呈转性报告与请示在行文目的、处理方式以及公文内容、结构和规范性用语等方面有很大区别:一是呈转性报告请求上级针对呈报部门提出的工作意见或建议表态同意后批转有关单位共同执行;请示则请求上级针对请示的具体问题作出指示或予以批准。二是对呈转性报告,上级一般用通知予以批转(有时责成办公部门转发),而对请示一般用批复予以答复。三是呈转性报告内容大都较多,可综合汇报工作,反映几个问题或综述几件事情,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结构较为复杂,且有一定可变性;相比之下,请示内容单一,必须遵循“一文一事”的行文规则,结构比较定型化。四是呈转性报告的结尾用语属期转用语,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求批转的行文目的与公文内容相一致;请示的结尾用语则周期复用话,与请求指示、批准的行文目的及公文内容相吻合。明确过去常用的呈转性报告和请示的主要区别,对于正确使用呈转性公文能有所帮助。
明确意见和请示的主要区别。2012年《条例》规定: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可以此为依据,结合公文写作实践,从公文内容、行文目的、行文主体、成文时间和上级处理方式等方面概括两者的区别。一从公文内容来看:意见多突出体现“新、要、难、广”的特点,一般是对新问题、比较重要的问题、较难解决的问题和涉及面较广的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而请示内容比较单一、具体,一般针对某一问题、某一事情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无须是“新、要、难”和涉及面较广的问题。二从行文目的来看:意见期待批转,请示请求批复。三从行文主体来看:意见多由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行文,一般属于部门因对要办的事力不能及,而须呈报领导机关批转才能奏效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下级机关一般不大可能自己制定规矩要求上级机关批转其他同级机关)。请示行文主体广泛。四从成文时间来看:意见有事前行文,也有事中行文;请示必须事前行文。五从上级处理方式来看:意见一般由上级机关用批转性通知行文(有时由办公部门用通知转发);请示一般由上级机关用批复行文(有时由办公部门用函答复)。区别意见和请示,关键看公文的基本主旨和突出特性,而基本主旨和突出特性由呈转性还是请批性来决定,呈转时当用意见,请求批复时当用请示。意见尽管也有所谓的请示意向,但此意向隐含于请转意向之中,“请”的实质是建议,其根本主旨是建议批转而不是请求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