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依法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权责关系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直接规定,适用于全国居民委员会。该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里的主体不能混在一起理解。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负责和报告对象。居民会议还可以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并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因此,谈到“居民委员会向谁报告工作”,应按法律规定准确表述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不能直接改写成向街道办事处、政府或者社区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街道办事处、政府与居民委员会之间即使存在指导、支持、帮助或者监督等工作联系,也不等于可以替代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在这一条款中的法定位置。
简单说,工作联系不等于法定负责关系,判断时要先分清具体主体,再看法律赋予的是报告、审议、评议,还是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