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宣小站】图解《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
- 2026-10-10 09:23:34
【统计法宣小站】图解《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




引言
作为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不受干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监督制度机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结合干部管理和统计工作实际,国家统计局制定《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今天,让我们重温这项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引言
作为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确保统计工作不受干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监督制度机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结合干部管理和统计工作实际,国家统计局制定《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今天,让我们重温这项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文章来源:阿拉善统计微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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