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2日上午,在叶集区第二次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叶集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梅雪峰作检察工作报告。
区检察院推出两期专刊解读报告中的6个典型案例。
案例四 叶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女性劳动者就业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 叶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孙某某受贿、洗钱、串通投标案
叶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叶集区辖区内多家用人单位通过网络招聘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未明确岗位存在性别限制的合理事由,单纯以性别为由排除女性应聘资格,违反平等就业原则,侵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就业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履职情况】
2025年9月,区检察院接到市检察院推送的用人单位网络招聘信息违规的大数据模型线索,初步调查后于2025年9月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调取平台相关招聘数据、核查涉事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走访平台运营公司等方式,确认4家涉事企业均无正当理由在招聘中限定男性,且部分岗位(如打杂工、门卫)不存在必须由男性作业的特殊要求,相关行为已构成就业性别歧视。同时查明,网络招聘平台未履行信息审核义务,对明显带有性别歧视的招聘信息未及时发现和处置,客观上纵容了就业歧视行为的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区检察院于2025年9月9日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对相关行为进行查处、监管。
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依法约谈涉事网络服务平台、全面下架违规招聘信息、完善平台就业信息筛查审核规则,并开展常态化法律培训。此外,针对全区企业开展专项排查,清理各类就业歧视信息37条,对5家存在类似问题的企业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宣传活动,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
2025 年10月底,区检察院开展回访核查,确认所有违规招聘信息已全部下架,涉事平台和企业均已完成整改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就业歧视监管已被纳入日常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用人单位及网络招聘平台从“被动整改”向“主动规范”转变。鉴于公益保护目的已实现,区检察院于2025年11月1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意义成效】
就业性别歧视不仅侵害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才市场活力。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模型精准挖掘出来的就业歧视线索,破解了传统监督方式“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涉事主体即时整改,又推动开展行业专项整治和广泛普法宣传,实现了“个案监督-行业规范-社会引导”的递进式治理。
(叶集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叶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叶集区某乡镇下属三行政村存在严重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问题。当地农药经销商未严格履行回收主体责任,未按规定设置专门回收站点、建立回收台账,对农户废弃的农药瓶、农药袋未及时收集;多数农药使用者环保意识薄弱,在喷洒农药后,将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灌溉沟渠及道路两侧。这些废弃物经雨水冲刷渗透,不仅污染土壤和地表水,影响农作物生长,还可能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同时对区域内鱼类、鸟类等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破坏,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履职情况】
区检察院在开展乡村生态环境公益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部分乡镇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污染环境的相关线索,经初步调查于2025年8月5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拍照录像、提取物证、询问农户及农药经销商等方式固定证据,查明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问题涉及12个行政村,累计发现散落废弃物点位37处,部分沟渠内废弃物堆积明显,其残留有害物质对土壤和水源将形成难以逆转的面源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区检察院于2025年8月7日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科学规划回收网络,健全回收处理机制。
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联合相关单位制定整改实施方案并迅速落实。累计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2.3吨;在全区科学布局5个县级集中收集站、39个乡镇级回收站,实现废弃物 “闭环处置”;将回收处理情况纳入农业执法年度重点检查内容,确保回收站点规范运行;对回收和销毁废弃物的企业落实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2025年10月9日,区检察院开展整改 “回头看”,确认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现象已得到全面整治,回收网络运行有序,群众环保意识显著提升,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遂于当日依法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意义成效】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涉及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置等多个环节,长期存在 “多头管理、责任虚化” 的治理难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 “督促之诉、协同之诉” 职能,以检察建议为抓手,推动各部门厘清职责边界、形成监管合力。通过构建 “有偿回收、专业处置、长效监管、广泛参与” 的治理模式,既解决了长期存在的面源污染问题,又为同类农业固体废物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叶集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近日,我院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坚持“一案多查”,成功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洗钱罪、串通投标罪。该案体现我院在打击腐败犯罪及其关联犯罪上的力度,彰显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主动履职与担当。
【基本案情】
(一)受贿罪。2019年至2024年,孙某某利用担任区教育局项目管理中心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揽、资金支付以及日常监管等事项上为他人及企业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22万余元。
(二)洗钱罪。2020年至2024年,孙某某为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所得,利用他人身份将受贿财物变现,获利10万余元。
(三)串通投标罪。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孙某某作为招标方业主评委,收受投标人贿赂,为投标人标书制作、评标打分等方面提供帮助,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检察履职情况】
我院在受理区监委移送的孙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后,并未“就案办案”、简单审查,而是严格落实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犯罪“一案多查”工作要求,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深度梳理与分析。经审查发现,孙某某的资金流转存在异常,其部分犯罪所得可能经过清洗转化,同时其任职期间负责的某些招标项目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可能涉及其他违法犯罪。
基于上述研判,我院及时将发现的洗钱与串通投标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方向。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我院最终以孙某某涉嫌受贿罪、洗钱罪、串通投标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实现了对腐败本源犯罪及其下游衍生犯罪的全链条、一体化打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意义成效】
其一,坚持“一案多查”,精准发现自洗钱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自觉将追查洗钱犯罪作为重要职责,通过审查资金流向深挖线索,依法惩治洗钱违法犯罪,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其二,体现全链条打击腐败的检察力度。本案不仅追究孙某某的受贿行为,还对其为掩盖罪行实施的洗钱活动、以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串通投标行为一并审查,展现检察机关对腐败犯罪及其“关联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其三,警示与教育意义深刻。孙某某作为教育系统关键岗位干部,本应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却将公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最终身陷囹圄。该案警示所有公职人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任何企图掩饰犯罪、逃避惩罚的行为,都将在法律的严密审查下无所遁形。
(叶集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出品|叶检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胡宇蝶
审核|王群 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