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党组文件将“领导干部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作为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解析】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工作机制,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制度保障。2019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请示、报告、报备三者的制度边界。
根据《条例》,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请示的核心在于“示”,其制度功能是获取授权或裁决——即针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而自身无权决定的事项,请求上级机关作出指示或给予批准。请示具有显著的“事前性”和“双向性”特征:必须事前行文,未经批准不得执行;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意见和答复。
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报告的核心在于“告”,其制度功能是信息反馈和情况通报,目的是让上级机关全面了解掌握重大方针决策落实、重要工作推进、重要规定执行等情况。报告具有“事中性”和“单向性”特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可以事中或事后报送;对于报告内容,上级机关知道和了解即可,下级机关不能要求上级机关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给予答复。
请示与报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请示是“事前问”,要求审批在先;报告是“事后告”,重在信息传递。请示的事权在上级,必须等待回复;报告的事权在下级,无须上级答复,亦不得夹带需批准的请示事项。
《条例》第三十七条列举了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五类事项,其中第四项即为“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请示”要求事前获得批准,强调的是组织对干部行踪的审批权;“报告”则是事后或事中的情况通报,无须组织批准即可执行。而案例将领导干部离开工作地这一“请示事项”规定为“报告事项”,用“报告”代替“请示”,与《条例》规定不一致。
事项错位是当前制发文件关于请示报告工作常见的违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案例指出的问题,将《条例》明确规定应当请示的事项调整为报告事项,以事后报告替代事前审批,以“告知义务”消解“报批义务”,导致“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本质上是对党内法规的选择性执行,是对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弱化;另一类则是将报告事项转变为请示事项,也就是将本应呈报上级知晓、无须批复的工作进展、情况反映、经验做法等事项以请示形式上报,将本属本级权责范围内的事后告知或过程反馈,错误地推向上级决策层面。
此外,请示要求严格遵循“一文一事”原则,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