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不是一般性的工作安排,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这表明,居民委员会不仅要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也要在居民自治体系内接受监督,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
法律还明确,居民会议可以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告、审议和评议相互衔接,让居民了解居委会做了什么,也为居民监督提供制度渠道。
需要分清的是,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不等于报告后必须当场表决,更不能据此推断“报告未通过就自动罢免成员”。报告采取书面还是口头形式、具体多久一次、会议如何召集等,还要结合当地实施办法、居民自治章程或会议规则确定。法定义务有全国统一依据,具体程序则不能脱离当地规则自行推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