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居委会成员”,不能泛指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专职工作者或网格员,法律所规范的是居民委员会及其依法产生的成员。
更准确地说,居民委员会作为组织整体,应当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明确,居民会议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意味着,居民会议既能听取居委会整体工作情况,也能对具体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但“评议成员工作”不等于法律统一要求每名成员都必须逐一、单独作口头述职,个人是否分别报告、采取书面还是现场形式,以及具体议程如何安排,应当依照适用的地方规定和自治程序确定。
因此,制度上的核心是两层关系:居委会报告整体工作,居委会成员接受居民会议评议,不能把这一义务扩大到所有被日常称为“社区干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