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看检察 | 涨知识:西宁检察工作报告中的专业名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是党中央首次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出台专门意见。省委于2021年11月出台贯彻中央《意见》的19条《若干措施》,西宁两级检察院及时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进行专题汇报。2022年8月,市委指导出台我市《实施方案》,各县区党委相继出台《分工方案》。
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全过程,其要求从严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从宽处罚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做到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以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司法社会效果。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立案后,既未撤案又未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搁置,使涉案企业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的案件,这类案件通常因久侦不结、程序倒流等原因形成,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清理此类“挂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部署开展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专项清理,整改案件“久拖不决”问题。
是指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专项监督工作,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环节中存在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维护执法司法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是指对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适用于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经超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期限,但被认为必须追诉的;第二种是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并导致他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案件,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中违法情形进行监督,目的是防止法院不该终本却终本、或者终本后有财产却不恢复执行,帮助老百姓把“纸面权益”变成“真金白银”。
是指检察机关依托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机制,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一案多查、多案联查”,实现惩治犯罪、权益救济、监管督促与源头治理一体化的司法保护模式。其打破传统单一刑事办案局限,同步审查案件中的民事侵权、行政监管缺失或公共利益受损线索,涵盖打击侵害犯罪、支持民事维权、督促行政履职、提起公益诉讼、帮教矫治、 家庭指导、社会救助全流程,并以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是指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程度、主观恶性、身心发展状况等划分不同干预层级,采取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治教育、社区矫正等针对性措施,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
是指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立案侦查的职权 。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类职务犯罪案件的直接侦查职责,其与机动侦查、补充侦查共同构成“三位一体”的新时代检察侦查体系。
是指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侦查方式,是法律监督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旨在强化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与补位,织密犯罪追诉网络。
是指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事项按照办案的程序、流程和有关要求进行办理,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办理程序、流程和配套工作制度,实现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时监督、复查复核以及结案归档等各办理环节的规范化、制度化。
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定办案程序,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其中,“两退”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若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三延”指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半个月,且最多只能延长三次,该程序的落实有助于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而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准确定罪和量刑。
是指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双向衔接、移送案件的机制。其中,正向衔接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处理,防止“以罚代刑”;反向衔接指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后,如果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要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防止“不刑不罚”。
2026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上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斗争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扎实开展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清除一切侵蚀社会肌体的毒瘤,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续写社会长期稳定新篇章 。202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始终保持对黑恶犯罪的高压态势,突出打击重点,开展要案攻坚,彻底打财断血,形成有力震慑,同时要求在依法严厉打击传统黑恶势力基础上,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
是指检察机关在收到群众来信来访后,要在7日内进行程序性回复,对3个月内已经办结的,要及时进行结果答复,对超过3个月尚未办结的,要答复办理进展情况。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是指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即准确认定事实,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即正确适用法律,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即争取最佳效果。
由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是指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做到对案件办理有无瑕疵延伸自省、对相关部门有无履职不当延伸监督、对案件相关困难当事人延伸服务。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简称“三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