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2025年工作总结
岁末年初,总要总结一下。每一年都作总结,今年的总结发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是第一次,应该不会是最后一次。
疫情后的律师行业包括刑事领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来想用《卷》做题目,可自己没卷,也卷不起来。海,既是自己今年办案的一大特点,也算是自己的心态吧。
一、办案
(一)辩护案件
这一年,续办旧案若干,新收案件若干,基本上取得较好的效果,特别是新案,目前当事人基本已取保候审在外。择新旧典型案件述之。
1.F1某非法经营外汇上亿元,仅认定千余万元并获不起诉
F1某因介绍买卖外汇涉嫌非法经营案。A1公安机关先立案侦查,F1某接电话投案并如实供述,被取保候审。取保期间,F1某被A2公安机关先刑拘后报捕(经辩护,不捕取保),后被A2公安机关移诉。F1某被认定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向地下钱庄介绍客户买卖外汇金额1亿余元,非法获利10余万元。F1某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一度辩解其并不构成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罪,希望进行无罪辩护。
我于2024年10月F1某被A1公安机关取保后受托辩护。在F1某被A2公安机关刑拘后,经辩护,F1某被不捕取保候审。在案件移诉后,经多次与F1某沟通后,F1某同意自愿认罪。经有效对在案证据分析,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未按照审计报告认定的非法经营金额1亿余元,仅对应按照在案客户证言认定介绍买卖外汇金额1200余万元,且认定F1某具有从犯(介绍买卖外汇应认定为从犯)、自首(先前已确定的自首情节,不因后续其他办案机关“抓获”而改变)的法定情节,最终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
2.F2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职务侵占合计千万余元,降档获缓刑
F2某系某公司负责人,公司于2016年至2025年期间,对采购商行贿、配合采购经理套取采购商资金给采购经理,合计1500余万元。F2某被电话通知到案,后被取保候审。
我于F2某被B公安机关取保后受托辩护。辩护方案是:(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否被索贿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均存在较大争议;(2)本案系公司主体涉嫌的犯罪。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目前并无司法解释规定“数额巨大”(对应刑期有期徒刑3-10年);职务侵占因系配合且无非法所得,系从犯;两罪均应认定为自首。尽可能争取不起诉,退而求其次争取缓刑。检察机关虽未采纳意见(1),但采纳意见(2),认定F2某两罪,合并量刑建议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对F2某判处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数额合计亦仅为12万元(该金额系我们根据当地裁判,建议法庭判处10万元至15万元)。
3.L1某内幕交易非法所得千万元,无罪辩护降档获缓刑
该案为证监会移送公安部,最终交办C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C公安局、C检察院认定,L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密切联系,大量、单一买入并集中持有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某公司股票,成交金额数千万元,非法获利上千万元(依该指控,L2某的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于2024年1月案件起诉后,受托为L2某辩护,可谓临危受难。L2至证监会调查时一直自己坚持无罪辩解没有获取任何内幕信息,认为其系某公司创业股东,后再公司上市前将所持股份交由该公司实控人代持,其购买某公司股票系为了恢复股东身份。辩护人团队经收集L2某创业股东、股份转让协议、分红等相关证据,开庭坚持无罪辩护。案从2019年开始行政查处,在审理阶段也长达一年有余,L2最终选择庭后选择认罪,因其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最终被判处缓刑并于2025年1月生效。退出非法所得和缴纳罚金能够得以结案安心过年,也是一种现实选择。毕竟,更多时候,人比钱重要。
4.C某走私普通货物涉税款二亿余元,减半认定降档轻判
该案为海关总署交D海关缉私局侦办的“1123走私普通货物案”和“206走私普通货物案”合并案件,系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督办案件。D海关缉私局、D市人民检察院认定:2018年起,C某伙同L某(台湾人)、W某等人,通过在境外采购原产于美国的各品牌型号原生多晶硅,经台湾中转,简单清洗、更换包装,骗领台湾原产地证后,以伪报原产地的方式走私进入中国大陆,逃避大陆对原产于美国的太阳能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对美加征关税的监管,C某涉及偷逃税款2.5亿余元。
我于2023年5月C某被刑拘后受托为其辩护,C某已作出有罪供述,后被逮捕。本案涉及人员多、证据庞杂、社会影响大、定性争议大。侦查期间曾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且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审判期间亦延期审理2次且报省高院和最高院分别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各1次,最终于2025年12月宣判,历时三年有余。仅庭前会议就2次各2天,开庭3次共6天。办案期间,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控辩对抗强。
案件通过无罪辩护,“以打促谈”、“打谈”结合,最终判决支持辩护人团队意见,有效降低指控偷逃税额,认定L1某偷逃税款金额为1.25余亿元,降档量刑为三年六个月。
5.H某销售伪劣产品案,部分未遂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认定,H某与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合伙经营电子烟生意,已销售金额30余万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被查获未销售电子烟,未售电子烟被鉴定(认定)系伪劣产品,对应的专卖价格为190余万元。
我于2024年11月H某被刑拘后受托为其辩护。H某与王某合伙,无证经营电子烟,对半出资和分成;主要下家被抓,已售事实几无辩护空间;仓库被查,未售电子烟已被扣押。H某和王某均无悬念被逮捕。本案的关键是:(1)未售部分的价值认定,(2)对H某的法律适用。根据司法解释,未售电子烟既然是伪劣产品,显然不能按照对应的真品的价值认定,而应按照以往实际销售的价格认定,且属未遂,最终,检察机关和法院均采纳意见认定为50余万元;(2)H某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全案既遂,基准刑期为5年以上)和销售伪劣产品罪(部分未遂,该未遂部分基准刑期为7年以上)。由于H某并无未遂以外的法定量刑情节,无论定何罪,其量刑都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充分沟通,在H某没有退赃情况下,最终被判处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罪,量刑五年二个月。相比已退赃的同案人员而言,这一结果来之不易。当然,从法理上说,电子烟确实不同于烟草,不应按照行政规章来量刑。
6.Y某诈骗二审法援案,量刑偏重奈何未改
Y某诈骗上诉案,我于2024年10月受法援指派担任二审辩护人。Y某被认定参与“0元首付购房产”诈骗罪,伙同他人诈骗金额1000余万元,其个人获利20余万元,虽被认定为从犯,但依然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而同案人员诈骗金额差不多,地位和作用相当,非法所得更多,同样没有退赃,仅被判7年。
此案是我办理的法援第一案,花了不少精力。由于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对于Y某,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量刑与同案从犯不平衡,经努力正确,依然未能争取到开庭。我将辩护词连同各种表格、相关类案处理一并提交给承办法官,希望能够减轻量刑,以实现量刑平衡。案经多次沟通,延长了审理期限,期间二审法官一度并让我将辩护词发送至其邮箱,让我以为辩护意见会被采纳,并联系家属,家属在经济困难情况下(Y某一审也是法援指定护)依然同意借钱来退缴部分非法所得。奈何不知最终何因,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刑事辩护越往后越难,二审更难。基于考核等多方面原因,在没有新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错误情况下,仅就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辩护,改判可能性微乎其微。
未结案件多起,经辩护均直接取保候审、不捕取保候审或捕后介入取保候审。鉴于未移诉或者未开庭等未结案原因,仅略述如下:
(1)Z某串通投标案,未经报捕直接取保候审。(2)L3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捕后介入取保候审。(3)W诈骗案,不捕取保候审。(4)W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不捕取保候审。
此外,另有若干案件因争议较大且未结,就不叙述。
这些案件中,有3件涉及金融,有2件涉及税,无不在千万元甚至亿元以上,时代使然,商海茫茫,可谓和天时之“海”相关;有2件在上海,有1件在舟山海岛,有1件在海南岛三亚,有1件在深圳湾,有1件在杭州湾,可谓和地域之“海”相关;案子在各地,各样,均取得较好效果,充分沟通功不可没,可谓和办案人员公正包容之心“海”有关。办案期间,我走访了大成当地的办公室。大成一家人,感谢兄弟姐妹的热心帮助和热情招待。
(二)控告案件
代理F某被诈骗案,虽被控告人被刑拘,奈何未被逮捕,希望新的一年案件顺利移诉,抚慰受害者心灵创伤。
某涉及上市公司高管职务侵占案,跟踪案件多月,因案子特别复杂,在客户同意下,我推荐给了同行。律师行业就是如此,同事、同行就是最好的客户。遗憾的是,据了解,后期亦没有突破性的进展。辩护难,刑事控告更难,无论如何,相信大家都尽力了。不是努力了,就会有好结果;但不努力,不会有好结果。
(三)刑民交叉案件和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亦有若干,但未结或者未必典型,亦不展开。
二、讲座、交流等社会活动
(一)律协活动
3月,作为杭州市律协刑法委副主任,我邀请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司法研究中心游伟教授给全体委员进行题为《刑事律师深度辩护的原理和方法》的讲座。讲座火爆,原本安排下午五点结束,结果因互动一延二延,将近六点才结束。讲座前,我曾写了篇在学校跟随游老师学习,一直用于工作的体会文章,分享给委员们。
4月,受杭州市律协刑防委邀请,我分享了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作为唯一既分享辩护案件又分享控告案件的受邀者,深感幸运。这两个案件办案札记如下
11月,在杭州市律协刑法委举办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典型案例两次分享活动中,我是唯一两次分别作案例分享的委员,基于作为副主任的责任使然。
此外,参加杭州市律协举办的相关讲座、杭州律师论坛、成果分享大会若干,不再赘述。
(二)讲座、交流等专业活动
1月,受邀参加了中国政法大学和浙江省检察院主办、中凯律所协办的证券犯罪论坛,场面浩大,收获颇丰。
4月,作为浙江工商大学本科生实务导师,我受邀为法学院学生开展了《非法集资案件的刑事辩护》讲座。这一年,作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续聘的实务导师,未能和学生交流,深感遗憾。导师导师,还是希望一年能够一“导”,起码聘期内要到一到、导一导。
12月,陪同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司法研究中心游伟教授至浙江工业大学和浙江工商大学讲学。和亲爱的老师、同学久别重逢,再次研讨交流,情谊知识双丰收。
作为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的理事,年底依惯例参加了年会。另外,还参加了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年会的年会,因懒,我都没有投稿。虽然我并非金融法理事,还是感觉金融法的年会办的最好。
此外,这一年参加了还参加律所内外的各项活动。比如,被金华市仲裁委聘为仲裁员,尚未裁案件;被聘为大成中国区信息披露研究中心理事,研究了不少涉及刑事领域的信披规定和典型案例,虽也接到财务造假案件咨询,惜暂无较好成果发表或者在办典型案件。
(三)商会活动
作为浙江省广东商会连续三届理事、第二届和第三届副会长(第三届还兼具副秘书长兼法律服务团负责人),这一年,我继续为乡亲们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我还参与了10来次粤籍招商部门的来访交流,组织了浙江省广东商会聘任游伟教授作为商会高级顾问的聘任及交流活动,走访了湖州等地的地级市广东商会,参加了宁波市潮州商会等粤籍商会年会。代表浙江省广东商会,受邀参加第六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大会(浙江省分会场),参加浙江省吉林商会等在浙的异地省级商会年会活动。作为往年极少参与商会交流活动的我,也算是随着形势,开始迈步走出去,虽然这并非“出海”。
这一年,加入上海市广东商会并被聘为第九届副会长,投身入海。
三、读书、学习、写作
(一)读书
这一年,读了50本左右的书籍,比2023年少(该年超100本),和2024年基本相当,勉强过得去。法律书主要还是刑事法律,每1辑新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42-146辑)依然必读;刑事司法实践的新书基本必买必读,比如于同志的《刑事实务十堂课》(第二版)、北京四中院编写的《走私刑事案件审判参考》;其他法律领域亦读了若干,比如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编的《全国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辑)》。除了法律专业书,另外还有不少经管类、历史类等杂书,印象较为深刻的有宁高宁的《三生万物》、宋志平的《创新高地》、《商海问道》和《有效的经营者》,以及张宏杰的《曾国藩传》、《曾国藩的正面与侧面》。不知道算不算业务做精、知识学杂。
当然,有些往年读的旧书,重新读第二遍和第三遍,温故知新。比如刘澜的《极简管理学》、张丽俊的《组织的力量》。
(二)学习
这一年,继续浙大EDP的FBA14期学习,并于9月顺利结业。虽然这次学习并没有此前的工商52班收获大,依然收获了新知,结识了博学的老师和友爱的同学,自己顺带考了个高级经济师(金融),也算是“为了不一样的自己”吧为了不一样的自己(上) 往年总要外出参加个培训班,今年9月就近参加浙大光华法学院的刑辩班培训。时代在卷,难以安心上好每一堂课,4天中,我还是不得不缺席4次课。看来以后还是要到外地去培训,因为心疼培训费和差旅费,总不想缺课。
学不好总想找理由。报考了注册税务师之《税法I》和《税法II》并复习了个把月,但由于心里没底,11月还是弃考了。希望新的一年,可以继续学习,鼓足勇气去考。
(三)写作
这一年,没啥正经的写作。往年的文章,略作修改投稿。《青年律师培养的理论和方法》发表在《浙江律师》2025年第3期,《新增特殊背信罪的逻辑探源与实践适用——兼论刑事律师业务的新蓝海》,发表在《浙江律师》2025年第4期。
暑假天热,7月20日头脑发热,重启多年未打理的微信公众号,以“十年百案”为主题,二个月写了24个办案札记和近20篇办案和工作学习的思考文章,原创50余篇。虽然自10月11日至今天,已停更3个月,聊以自慰,也算打过三天鱼了。新的一年,我能写多少篇,现在也说不好,且行且思且写吧。
2025年底的某一天,我沿着杭州湾到了宁波、舟山,回头又从舟山到宁波,经停参加宁波市潮汕商会年会,又沿着杭州湾跨海大桥到了海盐,次日上午从海盐顺道(取道)上海,和工商52班级的同学半年后再见,午饭兜回杭州,感觉有点“卷”。当时想到的是总结时要写写“卷”,后来想还是“海”贴切,所以有了本文。
2026年是我律师执业的第10年。十年一剑,试没试刃,都多磨磨,因为都说磨刀不误砍柴工嘛。是刀是剑,不手生都好使,手生都不好使。
海,有时浪起,有时浪平,愿大家安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