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假释考验期满后再找工作还需要报告前科吗?
小编回答: 需要,这是法定义务。
假释考验期满,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刑罚执行完毕不等于前科消失,《刑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个报告义务是终身的,不因刑罚执行方式不同而改变——不管是刑满释放还是假释考验期满,只要受过刑事处罚,找工作时都得如实说明。
话说回来,法律虽然规定了报告义务,但并没有规定不报告的具体处罚措施,也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因此进行不合理的就业歧视,实际操作中,普通企业招聘很少主动查询犯罪记录,真正受限的主要是公务员、教师、律师、金融等有明确从业禁止规定的行业,大部分普通工作、个体经营、自主创业这些路子都是通的,有一个例外要提一下: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法律免除了前科报告义务,犯罪记录也依法予以封存。
具体到求职实操,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咨询当地司法所或法律援助机构,他们能给出更有针对性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