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检·两会】揭秘!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硬核”案例


过去一年,丽江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以求极致的精神依法履职,各项检察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在市检察院向丽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工作报告中,历数了多个典型案例。一个个案例勾勒出丽江检察人攻坚克难、砥砺奋进的身影。当事人吴某某因于2021年11月30日16时至12月1日7时,在玉龙县金沙江巨甸段内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多重刺网)非法捕捞金沙江野生鱼类被玉龙县公安机关抓获。玉龙县农业农村局渔政部门对其涉案渔获物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认定涉案渔获物直接损害总价值1075.00元。建议用生态补偿的方式,在巨甸镇金沙江河段进行增殖放流。2022年5月5日,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主持召开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由玉龙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主持,玉龙县农业农村局渔政人员,当事人吴某某全程参与,会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当事人吴某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自愿支付3000元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履行方式为购买3000元检疫合格的鱼苗(6cm以上的1000尾)进行增殖放流。同年5月7日,当事人在玉龙县人民检察院、玉龙县农业农村局、巨甸镇人民政府和巨甸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金沙江巨甸渡口完成增殖放流。申诉人李某,女,系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被害人。张某某因工资结算及工作休息安排问题对老板李某产生积怨,遂将被害人李某强制限制在茶室三楼卧室并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李某身体多处瘀青。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古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李某不服,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人李某首次信访后,由检察长包案办理并召开检察听证会。经调查核实,被害人李某父母双亡,看病支出的医疗费用未得到赔偿,其经营的茶楼因疫情及该案的双重影响已经关闭无法经营,生活困难无以为继。市检察院经研判认为,李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且被害人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市院严格按照规定依职权立即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对李某实行经济救助、心理疏导及就业推荐等多元救助,切实帮助被救助人走出困境。 徐某等人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
某房地产工程建设项目是由一家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给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建设的项目,自2020年4月起,徐某等百余名农民工在该房地产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房屋主体建设、水电安装、室内装修等工作。在建设中,因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工程结算发生纠纷,致使徐某等人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的工资共计500余万元被拖欠。2022年1月14日,徐某等人向玉龙县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帮助解决工资被拖欠问题。县检察院受理后,立即了解案件情况,联合行政职能部门共同对该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进行调查取证。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县检察院于2022 年1月28日,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听证,会上,促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农民工代表就清偿方案达成协议,双方达成和解。后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春节前筹措195万元按比例支付到农民工手中,同年将剩余拖欠工资全部清偿完毕。供稿 | 院政治部
编辑 | 杨莉娜
初审 | 顾艳菊
终审 | 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