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某,岗位为人力资源,工作地点在上海。
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规定,病假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视为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周某入职时签署了入职须知,确认收到并阅读学习了《员工手册》。
请假经过:
2023年12月8日起,周某以“腰椎间盘突出,需卧床休养”为由,连续申请病假至2023年12月29日,公司均予批准。
2024年1月2日,周某再次申请病假至1月6日。公司对此次病假产生疑问,未予批准,并书面通知周某返岗,同时提出减少工作量、提供专人陪护等保障措施。周某未返岗。
此后,周某又陆续提供11张病假证明,连续申请病假至2024年4月2日。期间公司多次派员工陪同就诊,医生诊断为轻度腰椎间盘突出,建议避免久坐,基本可恢复正常生活。
公司询问周某病假期间是否外出,周某称仅因家事从上海赴南京两天,其余时间卧床在家。
法院查明事实:周某在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4月1日期间,多次乘坐高铁往返上海、杭州、南京、溧阳、滁州等地,并于2024年3月17日赴外省参加演唱会,未如实告知公司。
解除决定:2024年4月2日,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周某病假申请弄虚作假、拒绝返岗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