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除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报告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财务会计报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此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报送时限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进行年度报告。
●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得到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告知后,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
● 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 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