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为“十五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绘就了宏伟蓝图,提出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完善包括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制度在内的基础制度规则。2025年,浙江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坚持“走前列、作示范”标准定位,持续推动“破产司法保护领先地”建设,为完成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核心任务,推动取得“决定性进展”、率先呈现“生动图景”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2025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情况
(一)受理、审结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和类型
2025年,全省法院受理破产审查案件5007件,审结5153件。其中,不予受理破产申请112件,占比2.17%。审结破产上诉案件28件,指令受理3件,占比10.71%。
2025年,全省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4412件,其中破产清算4335件、破产重整75件、破产和解2件;审结破产案件3997件,其中破产清算3938件、破产重整55件、破产和解4件。
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审结数量自2023年达到峰值后整体趋稳。这一案件数量变化趋势一方面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反映浙江法院坚持破产案件“应收尽收”,持续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破产出清功能不断增强。
(二)受理、审结企业破产案件的区域分布情况分析
2025年,杭州地区受理、审结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均居于全省首位。宁波、温州、绍兴、金华等地区案件数量较多。上述地区案件数量约占全省的75%,案件区域分布基本保持稳定。
(三)破产案件资源配置效果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并购、破产、置换等政策,盘活好低效用地、闲置房产、存量基础设施,推动司法判决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2025年,全省法院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破产程序化解不良金融资产416.6亿元,盘活土地1.11万亩、房屋203.7万平方米,安置职工6200余名,破产审判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不断彰显。
网络拍卖是浙江法院破产财产处置的首选渠道。据阿里资产提供的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在阿里资产平台上拍破产标的金额约5112亿元,上拍次数约16.39万次,成交约4.01万宗,累计成交金额约1137亿元,累计溢价金额为128.24亿元、溢价率34.18%。浙江地区资产成交率居全国首位。2025年,全省法院通过阿里资产平台成交破产标的6269宗,成交金额107.36亿元。
(四)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情况
2025年,全省法院一审受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以及下辖三、四级案由)3908件,审结3793件。受理和审结数量较之上一年度分别上升24.02%和35.9%。受理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与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之比从0.76上升到0.88,审理好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对于办好破产案件的重要性不断上升。
从案由分布看,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仍是受理和审结的第一大案由,分别占比41.48%和41.08%。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等案件受理和审结数量合计分别占比16.66%和17.43%。换言之,近60%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是管理人对外追收财产形成的。这一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全省管理人积极履职作为,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与当前破产案件的主要来源是“执转破”,而绝大多数“执转破”案件“无产可破”密切相关。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受理和审结的第二大案由,分别占比17.76%和17.11%,较之去年保持稳定。
二、2025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
(一)加强破产审判管理,着力提升案件质效
人民法院的主责主业是审理好破产案件,提升案件质效。(1)完善浙江法院破产调研指标“一本账”。按照尊重司法规律、减轻基层负担的原则,根据运行一年多以来的实际情况对“一本账”进行修订完善,按照案件数量、效率、质量、效果、府院协同、创新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日常工作等8个方面设置调研指标,作为指导提升辖区破产审判工作水平的总抓手。(2)加强重点破产案件监督指导。与省住房专班协调推进全国性房地产企业在浙项目公司风险出清,发挥破产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作用。指导全省法院稳步推进上市公司、重点民营企业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破产程序,保障产业发展和职工就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协调跨区域、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破产案件,充分发挥“一库一网”、再审、上诉发改案件和年度培训的示范作用,统一辖区破产案件和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切实发挥定分止争作用。(3)继续开展破产案件专项检查。在全省法院第七轮司法质量监督大检查中,省高院抽调全省法院的11位资深破产法官和省破产管理人协会推荐的8位破产管理人代表组成检查组,对254件破产案件进行了检查,问题率在可控范围之内,案件质量整体良好。
(二)发挥保护挽救功能,畅通救治退出渠道
全省法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因案施策,准确适用清算、重整、和解等程序,推动市场主体“当退则退”“能救则救”。(1)加强执行与破产程序有机衔接,构建“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格局。一段时期内“执转破”是破产案件的主要来源,省高院发挥执破衔接工作小组机制作用,连续第9年发文部署全省法院“执转破”工作指标和重点任务,全年两次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破衔接的专题会议并作交流发言。杭州、金华、衢州、丽水等地法院制定关于“立审执破”一体化的工作规范,对于各程序的衔接作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温州永嘉法院探索“执前转破”,对执行保全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作出规定,从源头化解潜在的执行不能案件。嘉兴、台州等地法院成立跨部门预审查小组,破解移送与受理标准不一的问题。2025年,全省法院“执转破”移送审查企业破产案件5116件,审查后受理4037件,约占企业破产案件总数的91.5%。通过“执转破”化解执行案件2.6万余件。此外,还通过“立转破”“审转破”受理破产案件近400件。(2)优化破产前端救治机制,提升保护挽救效能。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的理念,努力推动破产保护关口前移,推动困境企业及时获得重组法律服务。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共同发起设立浙江省企业债务重组中心,2025年共受理企业申请重组10件。杭州中院出台加强科创企业、科创人才破产司法保护的意见,设立科创企业科创人才破产法治服务工作站,助推20余家科创企业脱困重生。金华企业重组法治服务中心投入实体化运作,截至2025年底已为287家企业提供重组咨询,为42家企业研判重组思路,促成21家企业重组成功,被评为全省法治服务典型案例。温州瑞安法院构建困境小微企业帮扶机制,设立困境企业帮扶辅导站,加强前端引导,打造全链条困境企业救治模板。宁波市企业庭外重组中心、绍兴上虞企业破产保护前端服务中心等庭外重整服务机构正在积极开展探索。目前,省高院在组织专题调研组系统梳理省内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已经起草完成浙江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南。
(三)加强破产协同共治,优化府院联动机制
在全面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同时要着力推动破产配套制度的完善,做实做优府院联动是完善破产配套制度的必由之路。《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处置、风险防范、职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2025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政策精神,原“破产审判便利化”省级府院联动机制改为“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省级府院联动机制,省高院、省发展改革委担任双牵头单位,涵盖20家省级职能部门并分别明确职责分工。在破产便利化方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部署,会同省数据局及相关省级数源单位,持续完善“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拓展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人力社保、税务等领域的信息30余项。在资金保障方面,会同省财政厅优化省级企业破产援助奖补机制,积极推动在2026年至2028年安排6000万元奖补资金,鼓励支持各地设立破产援助专项资金,持续提升资金使用规范性和效率。
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形成丰硕的破产府院联动成果。杭州中院与17家职能部门联合出台文件,从依法保障和便利管理人履职、健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协调保障机制等7个方面提出23条具体措施。宁波中院、舟山中院分别与属地市场监管局在破产企业简易注销等方面出台规范。温州中院与市税务局共同研发“税院协作”系统,商定税收债权申报、发票申领等近20个事项的线上办理流程,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通过。绍兴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出台防范和打击破产领域虚假诉讼的规范。衢州中院聚焦重整成功企业信用修复问题,与市营商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衢州市分行共同出台改革实施方案。此外,各地法院在案件办理中也充分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加强跨部门协调,处理了一批牵涉面广、利益复杂的破产“骨头案”,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四)持续加强能力建设,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
截至2025年底,全省中级、基层法院共有主要承担破产审判工作的员额法官402名,审判辅助人员343名,多数办案人员除破产案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外,也承担其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近年来,全省法院破产审判业务部门的机构编制和人员规模基本保持稳定,通过整合内部资源、配齐配强队伍等方式,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逐步形成专业过硬、结构合理的审判梯队,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2025年全省法院83人获邀参加中国破产法论坛,20余人作主题演讲或交流发言。省高院打造“浙江破产保护法治研究文库”,出版《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探索》,系统总结个债清理领先经验。温州中院出版《破产审判的温州探索(2020-2024年)》,对近年破产审判工作的优秀成果进行理论上的提炼总结。杭州、台州等地法院撰写的破产实务文章获国家级论坛收录或法学核心期刊刊登。通过参加课题调研、论坛研讨等方式积极参加《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部分业务骨干受邀参与《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起草工作。这些成果充分展现了浙江法院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五)坚持监督保障并重,优化管理人履职环境
截至2025年底,全省共有机构管理人486家、个人管理人22名。机构管理人中,一级管理人80家、二级管理人129家、三级管理人277家,队伍规模居全国前列。全省法院严格按《浙江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工作指引》,规范开展重大、普通、小额三类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指定工作。全年竞争指定管理人33件,邀请随机指定162件,随机轮候指定4256件,适用债务人债权人推荐30件,其他方式指定14件,数量同比均呈小幅上升。
持续加强个案履职监督。全省法院将源头规范管理人的履职行为作为提升破产案件质效的重要抓手,全年向管理人发送督办函、警示函等27件次。积极落实个案履职评价机制,全年对3914件企业破产案件和666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中的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个案评价。完善各类常态化监督机制。省高院在第七轮全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大检查中对检查的破产案件同步进行管理人履职检查,并对22件针对管理人的信访投诉进行了核查。省高院和各中院分别会同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对全省管理人进行了年度履职评价。对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年共采取除名、降级、暂停指定、警告等惩戒措施22件次。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保障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就是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就是保障市场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依法保障管理人获取报酬。全省法院全年安排破产援助资金7000余万元(含部分需要分年度使用的资金)用于保障“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管理人报酬等支出,支持管理人行业组织提留部分有产案件报酬用于援助资金。提升履职便利化程度。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自2024年10月上线以来,为广大管理人提供了履职便利,全年提供核查服务近4000件次,并拓展核查信息项目30余项。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建设。省高院支持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开展年度培训、年度履职案例评选、管理人好故事评选等品牌活动,承办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年会活动,支持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廉洁履职和行业自律建设。各中院指导各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规范开展活动,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不断提升管理人能力素质。
三、当前全面深入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还存在的困难
从法院内部看,一是队伍建设仍有弱项。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高位运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和其他民商事案件数量均大幅上涨,破产法官面临较大的办案压力。从诉讼、执行案件数量来看,这一情况是长期的。部分法院的破产审判队伍因调动等原因导致结构失调,面临着青黄不接、传承中断的问题。部分管理人实践经验、专业能力有所欠缺,影响了程序推进。二是破产案件类型的比例不尽合理。清算案件占比98%以上、“执转破”“无产可破”案件占比抬头等现象,说明破产的保护挽救效果还有待进一步释放。大量企业在陷入困境之初虽有可能通过重整获得新生,但经过审判执行程序而进入破产程序后,已到了不得不清算的地步。做好困境企业早期救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三是程序衔接还需进一步优化。立审执的移送标准与破产的受理标准存在一定差异。“执转破”案件中空壳企业较多,限制了破产制度公平清偿作用的发挥。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冲突明显,协调成本较高,亟需制度层面的设计。
从法院外部看,一是破产案件办理难度上升。当前经济新旧动能转换任务艰巨、供强需弱矛盾突出,市场预期偏弱,一方面导致破产案件数量上升,另一方面影响了破产案件中的财产处置和投资人招募,拉长了破产程序的时间,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此类问题更为突出。二是金融债权处置问题突出。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广泛参与破产程序,但受制于监管规定和内部决策流程、责任制度等,金融机构在对重整计划表决时往往持消极态度。三是破产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近年来,依托全省各级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关于保障破产程序依法推进和管理人依法履职的配套制度体系已经建立。但一些问题诸如重整案件中的所得税问题等并非省级层面可以突破解决,部分诸如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刑民交叉案件中破产财产解封等问题很大程度上还依靠个案协调,迫切需要立法规范。
四、下一步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要点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浙江法院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更好发挥全国破产审判示范标杆作用,持续提升浙江破产审判全国影响力,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与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持续推进破产案件依法审查受理。依法进行破产案件审查受理,准确把握法定破产受理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导入破产程序。加强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发挥执行、破产各自的程序优势,动态调整“执转破”工作任务,适当降低无产可破案件比例。通过跨部门的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或预审查小组等机制统一移送和受理标准,不断提升受理率。推动构建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格局,鼓励更多“立转破”“审转破”案件,让破产制度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上发挥更大作用。重视困境企业的早期救治,鼓励支持浙江省企业债务重组服务中心等庭外重整的探索,加强庭外重整与破产重整的程序衔接,适时出台全省的预重整工作规范,让破产制度的保护挽救功能更加彰显。继续通过案例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传递破产保护理念,引导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主动选择破产保护机制。
二是持续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适时完善破产“一本账”体系,为全国法院破产案件质量指标体系提供实践经验。坚持日常管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对重要节点、关键环节的管控,常态化开展破产案件质量评查。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加强破产案件繁简分流,鼓励对更多案件适用简易审理,缩短债权回收时间。尊重司法规律,允许部分破产案件可能因财产处置等原因难以审结,但要抓好长期未结案件管控,确保绝大多数案件出口顺畅。重视破产衍生诉讼对破产案件办理的影响,通过典型案例、专题调研、业务培训等形式加强对破产衍生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三是抓好破产审判队伍建设。要确立案件办理是加强专业化建设基本路径的理念,高水平开展破产“审学研”专题调研,培育发掘全省破产审判人才,完善充实“破产审判人才库”,推动破产审判队伍梯队建设。强化条线业务培训筹备工作,不断丰富课程设置,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鼓励破产法官积极参加各类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提升浙江破产审判的影响力。夯实争取设立破产法庭、专业化人民法庭等专业审判机构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适时推动专门破产法院建设。
四是深化破产府院联动。落实《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各级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常态化运行。一方面,继续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妥善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上的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对已有破产府院联动制度成果的运用,将“抓落实”作为重中之重,积极传播“破产保护”理念,推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落实破产配套制度,将纸面规定转化为办事窗口的实操。运用问题联系单等形式收集问题,压实受理破产法院的主体责任,切实发挥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作用,对于难以解决的事项及时提级协调。
五是监督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加强管理人动态管理,做好个案履职评价和年度履职评价工作,依托案件评查继续开展管理人履职检查。指导支持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运行,开展优秀履职案例评选、破产保护沙龙等具有影响力的活动,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有效传达行业声音。加强报酬保障力度,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推进破产援助奖补资金的落地。继续完善“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等数字化项目,为管理人履职提供更多便利。
目 录
案例1: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2:浙江余姚博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3:乐清市贞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4:浙江爱康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5: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6:义乌福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7:浙江德源养老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案例8:舟山丰帆海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9: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10: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公司合并破产和解案
【关键词】科技型企业;退市公司;债权反向导入申报;自行管理;新质生产力护航【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韩圣超(主审法官)、乐海奇、丁希军
【管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通信”)成立于1990年6月,系国务院直属央企控股的科技型骨干企业。航天通信业务主要涉及航天相关信息技术、装备制造等产业板块,其核心价值植根于400余项专利技术,在数据链和通信系统、加固信息设备、复杂印制电路板等多个高科技领域拥有较强的研制生产能力,控股6家高新技术企业(含2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载着特定通信领域技术自主可控的战略使命。
航天通信于1993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受市场下行及公司自身对外投资失败等因素叠加影响,航天通信陷入严重的经营及债务危机,并于2021年3月主动终止上市后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及退市板块交易。
2024年9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决定受理航天通信预重整,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团队担任临时管理人。2024年12月27日,杭州中院裁定受理航天通信重整,并指定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该案重整管理人。2025年4月27日,杭州中院裁定批准航天通信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5年年底,航天通信重整计划主要内容已执行完毕。
【审理情况】
(一)深入挖掘重整价值,实现预重整与重整程序有机衔接
预重整阶段,提前开展债权申报、财产调查、问题梳理等一系列工作,依托“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审计+专项评估”组合拳,全面摸清企业基本情况,精准锁定航天通信“通信核心技术+400余项专利+6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整价值,确立“技术保全优先、债务化解有序、产业升级同步”的处置思路。针对争议较大的主要债权,通过多轮专项沟通,及时出具预审意见,以消除进入重整程序后的不确定性。给予债务人及其主管单位、主要债权人等利益主体充分自主沟通协商时间,将大部分共识固化于预重整阶段,为后续重整程序中沿用预重整阶段的协商成果奠定坚实基础。在预重整方案得到各方高度认可后,杭州中院及时裁定转入正式重整,实现了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无缝衔接。
(二)打造“监督+自治”模式,破解退市企业重整难题
根据航天通信“保密要求高、技术专业性强”的特性,杭州中院作出《复函》及《决定书》,许可航天通信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坚持“专业运营”与“合规监管”同步推进。一方面,充分尊重企业科技研发与特定行业生产的专业性,不干预核心技术研发、行业订单履行及关键人才任用,最大限度保障经营模式与创新生态不受影响,有效提升了企业重整成功后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严格监管防范合规风险,管理人与航天通信签订《监督协议》,建立健全文件审批、用款审核流程,确保重整程序规范推进。尤其是结合航天通信作为退市公司的特殊属性,强化涉及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重整受理后第一时间办理股票停牌,避免股价异常波动;重整期间按法定要求,及时披露债权申报进展、重整计划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关键信息。
(三)创新反向申报机制,高效化解中小投资者债务纠纷
航天通信作为大型退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而引发中小股民索赔纠纷,针对1700余户投资者债权人(占普通债权人数99%)的涉众矛盾,法院指导管理人创新采用“债权反向导入申报”模式,并辅以“财务审+法律审+复核审”三级审查体系。依托示范案例制定统一的债权审查标准,联动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共享前期调解工作成果,及时整合证券虚假陈述索赔债权人信息及债权金额录入数字化平台,将传统的“债权申报+审核”模式变为“管理人主动审查录入+债权人在线确认”,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在此基础上,逐个与提出异议并另行申报债权的股民沟通解释,并通过全额现金清偿小额债权、设置股票抵债选择权等方式将偿债资源向中小投资者债权人倾斜。本案促成1700余户涉众债权矛盾纠纷一揽子化解,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有效发挥破产制度纠纷集中解决功能的智慧与担当。
(四)衡平制定重整计划,一体推进债务清偿与创新赋能
在制定重整计划时,围绕航天通信的科技属性和发展前景,充分考量各类债权人、债务人及出资人的利益,灵活采用“资本公积转增股票抵债+现金清偿+留债”的三维方案:严格遵循证券监管要求,按每10股转增10.11股的转增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既实现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目标,也为清偿债务提供最重要的偿债资源;根据担保财产处置进展情况,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实行“变现优先受偿+不能变现留债”模式,兼顾担保权人利益与企业研发资金稳定性;对普通债权以债权金额50万元为界限,设置50万元以下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享有现金按比例清偿和股票抵债的选择权。最终,以有财产担保债权组85.18%、普通债权组99.64%、出资人组98.22%的比例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实现了“债权人权益有保障、科技发展有空间、职工就业有稳定”的多元平衡。
(五)优化资产处置策略,助力企业回归产业发展主赛道
因历史原因,航天通信涉足不少与主业关联度不高的股权及固定资产投资。秉持“剥离非核心、做强主业”原则,处置航天通信大厦、浙江信航支付有限公司49%股权等10余项非核心资产,既为债务化解提供坚实资金保障,又推动企业聚焦国防通信核心科技领域。针对航天通信大厦30年权属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统筹协调省市区三级政府开展权籍调查,修正增加建筑面积647平方米,多渠道开展宣传推介,精准对接意向买家,促成航天通信大厦在网络拍卖平台以2.8亿元一拍成交,创杭州近两年商业地产法拍最高价。重整期间,航天通信争取科技创新经费支持超过3000万元,研发投入占比同比提升15%,新申请发明专利40余项,荣获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动能持续释放,实现了“重整焕新”与“科技赋能”的深度融合。
【典型意义】
本案是破产审判服务“科技自立自强”国家战略、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标志性案例。立足国家相关领域科技工业体制改革部署,依托“资本公积转增+非核心资产处置+差异化清偿”的司法重整路径,既充分保留通信核心科技资源存续增值,又高效化解涉及1700余人的证券虚假陈述债权矛盾纠纷,稳定2100余名职工就业,最终使负债规模近30亿元的航天通信重获新生,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本案从受理预重整到转入正式重整再到批准重整计划,历时不到8个月,针对航天通信作为大型退市公司、特定行业科技型企业重整的特殊需求,精准构建“保密合规+技术保全+涉众化解+资产优化”的重整模式,通过创新探索反向申报、保密监管、自行管理等机制,填补了退市科技型企业在涉众债权处置、科技资产保护等领域的实践空白,实现了“程序高效推进、债务有效化解、核心资源保全”的三重目标,不仅对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具有示范效应,也为同类型特殊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供了宝贵经验与有益借鉴。
重整后的航天通信持续深耕通信领域,为特定领域科技事业贡献科技力量,彰显了破产制度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中的核心作用,是“司法赋能科技强国建设、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的生动诠释。
浙江余姚博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房企重整;府院银企;衡平居次
【受理法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刘东方(主审法官)、舒琦毅、劳暖君
【管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余姚博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姚博晟”)成立于2020年,主要从事“云湖尚府”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项目位于余姚城北高铁新城板块,占地面积82,866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289,638.04平方米,含9栋高层、12栋洋房及部分配套。项目分为两期,其中一期在预重整前部分预售,涉及购房人400余户。余姚博晟注册资本仅1,000万元,开发资金主要依靠股东借款。开发过程中,资金极为紧张,施工几度中断。2023年后,公司陷入治理僵局,项目开发趋于停滞。公司深陷债务困境,已售房屋无法交付,大量涉诉、涉访案件涌入法院及有关部门。
【审理情况】
2024年3月18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余姚法院)根据主要债权人的申请,受理余姚博晟预重整一案。在余姚市政府、余姚法院的指导、推动下,管理人协助余姚博晟从本地农商行引入了低息的共益债借款,遴选出知名品牌房企开展项目代建。后预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且取得其中几乎全部购房人的支持,余姚博晟具备转入重整的条件。2024年10月31日,余姚法院正式受理余姚博晟重整一案,并指定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继续担任余姚博晟管理人。债权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余姚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于2024年12月12日裁定批准余姚博晟重整计划并终止余姚博晟重整程序。2025年8月9日,项目迎来续建后的首次开盘,项目一期已于2026年年初交付。
(一)聚合“府院银企”力量,打通房企重整“梗阻”
预重整受理前,余姚市政府为化解风险,牵头成立余姚博晟清算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市府办、属地街道、人社部门、税务部门以及资规、住建等部门组成。余姚法院受理预重整后,依托顺畅高效的府院协同机制,通过现场解决、会议纪要等多种方式在项目提升方案的前置审批、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办理、土方消纳场地的解决、项目验收等关键节点,用足各项政策,府院之间通力配合,实现资源高效整合,合力推进破产房企项目的开发建设。项目一期竣备交付阶段,工作组连续召开多次专项会议,组织各部门全力支持项目竣备交付,通过出具会议纪要、现场验收指导等形式,集中、高效地解决验收环节存在的各项难点、堵点问题,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加速推进验收工作,通过对部分资料闭环问题容缺受理,以最快速度取得最大成效,确保项目在农历春节前顺利领取竣备证书,向广大购房业主如期兑现“保交房”承诺。余姚农商行向余姚博晟提供2.8亿元的共益债借款,不仅利息标准明显低于其他共益债意向方,而且可以灵活提款、提前还款,极大地降低了项目财务成本,传统的银行授信业务在破产重整制度下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根据重整计划,经住建部门确认,项目监管账户变更至共益债提供方即余姚农商行,该行同时还为购房业主提供按揭贷款服务,并持续为项目提供续建资金。银企间的紧密、深入合作,为工程续建创造了有利条件、为房产续销打开了新的局面。
(二)股东高额利息债权衡平居次,贯彻公平清偿和诚信原则
本案中,余姚博晟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项目开发运作所需资金,余姚博晟注册资本仅1000万元,而“云湖尚府”整体开发成本预估12.5亿元左右,而设立余姚博晟并主导经营管理的股东,未予选择充实注册资本,而是以借款方式投入资金并约定较高利率标准的利息,形成巨额债权。本案中,债权人申报普通债权489笔,申报普通债权金额合计约13.6亿元,而仅该股东申报的普通债权金额就高达4.2亿余元,其中本金2.4亿余元,利息1.8亿余元。股东的该种行为实质是属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外部债权人,损害了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应适当调整其债权清偿顺位,以弥补对外部债权人的损害,但又要防止过分限制股东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引起更大的利益冲突。因此,本案中管理人通过适用“深石原则”,仅对股东申报的高额借款利息部分衡平居次,作为劣后债权,以贯彻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和诚信原则。
【典型意义】
该案是余姚法院聚合“府院银企”力量,促推破产房企重整成功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下行,大量房企深陷债务困境,缺乏自救能力,本案通过聚合“府院银企”各方力量,在法律框架内将行政资源、司法资源、社会资源充分调动起来,政府担当风险维稳与政策协调之任,法院积极提供司法程序保障与规则指引,地方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债务人的股东、主要债权人亦有强烈的自救意愿。管理人在“府院银企”间穿针引线,精准匹配各方需求与资源,发挥管理人的聚合作用,将四方力量凝聚成统一的“纾困共同体”,最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促推余姚博晟重整成功。余姚博晟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衡平居次不是自动居次,股东对破产企业公平合法的债权依法不应居次。本案中,股东借款主要用于弥补项目资金缺口,客观上有利于改善余姚博晟经营困难,但约定高额利息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本案整体盘活资产价值超过25亿元,对优化资源配置、改善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乐清市贞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键词】以破促生;数智赋能;重整式清算
【受理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磊(主审法官)、范亚东、王怡如
【管理人】北京浩天(温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乐清市贞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贞成公司”)成立于2014年,注册资本达6,580万元,其核心资产为开发建设的“温州乐清红星美凯龙商场”(以下简称“商场”)。商场作为单体建筑面积达34,907.10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与全国家居建材的头部品牌“红星美凯龙”合作。自开业以来,是温州当地及台州等地市民选购家居建材的首选之地,享有广泛的市场认知度和良好商誉,曾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定为“乐清市放心消费示范商圈”。然而,随着贞成公司陷入债务危机,这座曾经繁华的区域性商业地标最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024年8月20日,法院通过执转破裁定受理对贞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调查,商场内尚有百余个租赁商铺在经营,并涉及顶楼光伏设备、外部蔚来充电站等复杂承租关系,牵涉百余户商户与众多消费者权益。同时,商场原由红星美凯龙公司受托管理,管理费用高昂且合约期长,成为资产处置与收购意愿的重大阻碍。公司负债总额大,最大金融债权人为温州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金额逾1.2亿元。
【审理情况】
本案的核心难题在于如何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平稳、高效盘活这一承载地方记忆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商户持续经营的同时,破解资产处置障碍,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并妥善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一)以“破”促“生”:通过破产审判的“价值修复平台”实现对大型商业资产的高效盘活
本案核心资产——温州乐清红星美凯龙商场,其处置工作面临百余户租户经营稳定、知名管理方长期合约束缚、资产估值与市场接受度不匹配等多重复杂因素挑战,执行程序难以处置;若沿用传统“清空拍卖”模式或强制承继原有高额管理费合同,易导致资产价值严重贬损甚至流拍。对此,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拯救与出清功能,加强执破衔接,指导管理人形成“管理人合同处置权+商业生态动态调整”的综合处置方案。
一方面,管理人与商场管理方(红星美凯龙)进行多轮谈判,依法成功将固定期限、高额费用的《委托管理合同》变更为期限灵活、费用大幅降低的阶段性托管协议,从根本上减轻了潜在投资人的未来运营成本负担。即将原管理合同期限为15年,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计算月管理费约为50万元),调整为:包干每月22万元管理费;合同期限变更为不定期,自2024年9月1日至管理人通知红星终止之日止。另一方面,针对百余户在营商户,确立了“维护经营生态、分类施策处置”的原则,对租约即将到期的稳妥衔接,对长期稳定租约明确“带租拍卖”,有效维持了商场的基本商业氛围和现金流,避免了因商户大面积清退引发的后续问题。通过上述举措,实质上是将破产程序打造为一个“资产整合与价值修复平台”,为后续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资产高效盘活与价值跃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以“数”赋“能”:依托省级平台“精准画像+多维展示+高效对接”,构建资产与资本“直通车”
针对大型商业资产处置中普遍存在的投资群体特定、信息不足、价值发现困难等问题,本案积极延用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评估结果,并创新运用“省级平台+专项推介”的资产推广模式。在浙江省重整与清算投融资平台这一省级投融资对接平台发布会之际,本案被选为全省八个现场重点推介项目之一,面向全省乃至全国的近两百名专业投资机构、行业专家进行路演展示。成功突破了传统资产处置的地域与信息壁垒,将贞成公司资产的核心价值、商业潜力、风险化解方案及投资亮点,系统、直观地呈现在潜在战略投资者面前,构建了资产与资本“直通车”。实践表明,数字化平台的运用,不仅显著扩大了投资人招募范围,更通过市场化竞价机制充分发现资产价值。
最终,本案资产拍卖吸引了包括平台引流而来的多家实力投资人参与,历经184轮激烈竞价,最终以1.56亿元高价成交,诠释了“数智赋能”在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方面的关键作用。
(三)以“卖”化“险”:通过市场化公开拍卖的高溢价成交实现对区域金融风险的有效化解
涉案商场通过公开拍卖,以1.56亿元高价成交,溢价率高达13.97%。拍卖款经分配,温州民商银行的1.2亿元第一顺位抵押债权获得全额清偿。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顺位抵押债权受偿率达27.5%。2025年12月31日,乐清法院裁定宣告贞成公司破产。至此,以贞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12件终本案件出清,涉及债权金额达1.841亿元,其中清偿债务1.409亿元;另有38件案件因贞成公司破产不再提起诉讼,涉及债权金额达0.628亿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破产审判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1)本案采用“重整式清算”模式,实现“执转破+执破衔接”双轮驱动。针对经营性不动产涉及利益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的现实困境,法院和管理人并未停留于简单的资产清算变价,而是通过行使合同处置权、动态调整商业生态,在破产框架内为企业提供“价值修复平台”,以破产清算程序实现了资产重整的效果。特别是“阶段性托管”协议的创新运用,为类似大型商业资产的处置提供了范本。(2)依托专业投融资平台精准对接资本,有效弥合信息鸿沟,让市场机制在资产价值发现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全省乃至全国类似资产的数字化、市场化处置提供了范例。
本案的成功实践表明,法院通过破产审判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风险,不仅是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更是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法治力量。法院破产审判可以成为生的转机、效的引擎、稳的基石,为经济行稳致远注入强劲的司法动能。
浙江爱康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关键词】实质合并重整;双轨制处置;假马竞价;绿色重整【受理法院】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吴晔、臧峻月(主审法官)、尤丰
【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浙江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受全球产业链调整、供需失衡及技术迭代加速等因素影响,国内光伏行业面临下行压力。爱康科技(002610.SZ)因资金链断裂、债务高筑退市,其旗下多家关联公司随之停产停业。其中,浙江爱康科技有限公司、湖州爱康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爱康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三公司)受母公司经营危机波及陷入经营困境,工人工资、供应商货款相关纠纷集中出现。经审查,爱康三公司存在财务、资产、人员实质混同情形,已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和法人财产独立性,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2024年11月26日,长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兴法院)裁定对爱康三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针对本案涉及主体多、资产规模大、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长兴法院指导管理人运用双轨制处置、假马竞价、绿色重整等措施推进企业重整工作,推动困境企业盘活资产、恢复经营。
(一)采用双轨制模式,灵活处置破产财产
长兴法院指导管理人将爱康三公司资产划分为核心重整资产与非核心清算资产,分类开展处置工作,在保留核心资产运营价值、推进重整投资人引进工作的同时,加快非核心资产处置进度,提升资产处置整体效率。其中,爱康三公司的TOP-CON及HJT光伏电池生产线、研发技术体系、核心客户资源为核心重整资产,因该部分资产若拆分变卖将大幅降低产业价值。长兴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资本注入的方式推进企业债务重组与技术升级,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延续性。将原材料、库存产品、闲置设备等非核心、低效资产划入清算资产,由管理人委托专业机构公开拍卖实现快速变现,及时回笼资金。
(二)引入假马竞价模式,保障破产财产价值实现
在重整资产招募与处置阶段,因市场信心不足,该部分资产存在较高流拍风险。针对此,管理人引入假马竞价即“托底+拍卖”机制,具体操作流程为:法院与管理人通过尽职调查、市场洽谈,确定一家具备资金实力与产业资源的意向投资人作为托底投资人,将该投资人投资意向书中承诺的301993102.35元投资额设为拍卖起拍价,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公开发布招募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更高出价的重整投资人。若拍卖过程中仅有托底投资人参与竞价或无参与竞价方,则由托底投资人以起拍价受让全部重整权益。该模式通过市场化设计降低投资风险,避免资产价值被低估,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践行绿色重整理念,实现环境权益资产价值盘活
爱康三公司作为光伏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制造企业,除实体生产线外,还持有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等多项排污权指标。长兴法院依托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主动对接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召开3次专项联席会议,就破产程序中排污权的确权、存续及交易流程等问题进行会商研讨。通过联席会议,明确了排污权的财产属性,确认其可作为重整资产依法转让;同时在重整方案中,将排污权与生产线打包处置,保障新投资人接手后能合法取得排污配额,实现生产经营无缝衔接。上述做法一方面保全排污权资产价值,将环境权益转化为可用于偿债的资产;另一方面隔离合规风险,确保排污权流转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
通过上述举措,本案成功引入重整投资3亿余元,为企业补充了流动性;普通债权清偿率得到提升,10万元以下小额债权实现全额清偿,1840万元职工债权足额清偿,数千名员工得到妥善安置。目前,爱康三公司在新投资人注资后,债务结构得到优化,核心生产线即将全面复工复产,经营状况实现实质性改善,破产重整工作取得实效。
【典型意义】
本案结合光伏行业从粗放扩张向高质量转型的行业发展背景,法院通过实质合并重整方式,对企业落后产能与优质资产进行科学划分、分类处置,实现资源重新配置。双轨制与假马竞价模式的结合应用,突破了传统破产拍卖的固有模式。引入市场机制与契约精神,既避免了优质资产与闲置资产同步清算造成的价值折损,又减少了意向投资人的无效投入,扩大了潜在投资人范围,实现了破产资产价值最大化。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兼顾生态权益保护,通过明确破产程序中排污权的流转规则,实现了企业存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体现了新时代破产审判服务绿色发展的司法导向。
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关键词】府院联动;商住项目一体盘活;诉源治理
【受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刘娜(主审法官)、赵飞、郭婷婷
【管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本案情】
绍兴宏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公司)成立于2017年,股权结构为苏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杭州百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9%。公司核心资产为绍兴市镜湖中心区8号地块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约67.5万平方米,涵盖“绍兴苏宁广场”商业项目26万平方米、“绍兴苏宁希尔顿”酒店5.5万平方米、高端住宅36万平方米,是承载绍兴城市向北发展的重要战略项目。
自2021年下半年起,受苏宁置业债务危机传导影响,苏宁广场及酒店板块建设资金链断裂,工程全面停工,引发大量施工、融资及经营性债务纠纷。与此同时,住宅项目虽已建成并完成75%销售,但因未满足项目投资监管协议约定的配套工程进度条件,剩余约54000平方米住宅无法上市销售,形成巨额资产沉淀,并引发1100余户业主因逾期办证长期诉讼、信访,社会矛盾突出。2024年10月30日,经债权人申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城法院)裁定受理宏景公司破产清算,后共计1215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超55.96亿元。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越城法院秉持市场化、法治化理念,指导管理人积极探索困境房产项目高效拯救路径,形成“法治修渠护航、政策支持撬动、市场化引水盘活”的重整模式,在受理破产后不足五个月内顺利完成破产清算转重整的司法程序转换,并推动项目复工续建。
(一)构建高频良性府院联动机制,以法治化护航破解多方困局
本案涉及面广,债务人股东之间长期矛盾,一度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空缺,直接影响住宅预售许可证申领、银行按揭合作及竣工验收等关键工作的推进。在税务层面,税务局对于采取分期偿债的重整方案始终存在疑虑,对重整方案难以赞同。面对上述困难,越城法院坚持法治化营商环境理念,快速受理破产申请,以破产保护中止执行程序,积极建立“常态化汇报与磋商机制”,通过属地政府、法院与市、区两级税务部门的联动机制,根据省高院、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涉税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最终取得了税务部门的高度支持,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联动协调机制。与镜湖开发办等属地部门保持密切沟通,推动解决法定代表人空缺、预售许可证申领多项核心障碍,为项目重整奠定坚实基础。
(二)创新“双线并行”“预重整”机制,探索高效程序衔接新路径
越城法院在受理之初,在全面审计评估基础上,识别出商业与酒店板块的持续运营价值及住宅资产的快速变现潜力。为此,越城法院指导管理人在依法履行清算职责的同时,平行开展包括投资人接洽谈判、重整可行性论证、主要债权人意见征询、指导债务人在清算程序框架内制定重整计划等实质性预重整工作。管理人积极协助债务人与央企共益债投资人开展深度沟通,协调政府、法院共同接待投资人,全面宣介属地招商政策与破产审判理念,打消投资方对共益债安全性、资金监管机制及顺位问题的顾虑,探索设定“意向固定、方案先过、协议在后”的共益债融资引入机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敲定9.8亿元共益债融资方案。2025年2月2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项议案均高票通过;2025年3月9日,越城法院裁定受理重整;2025年3月18日,越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为同类困境房产项目提供了可复制的快速拯救司法路径。
(三)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深度发挥破产程序诉源治理功能
本案债权人多达1215家,涉众面广,矛盾复杂。越城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债权审核中秉持“前置沟通、充分释明”原则,构建完善、精准的债权审查认定流程。在1200多笔债权审查、确认中,债权人会议高效核查1100多笔,且仅有2笔债权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其中1笔债权人最终撤诉。同时,有效引导破产前已经在诉的债权人撤诉并申报债权13件,引导撤诉债权标的超3.23亿元,以超低衍生诉讼发生率展现了破产程序对诉源治理的制度价值。针对1100余户住宅业主因逾期办证长期信访的突出矛盾,法院和管理人积极践行群众路线,以如我在诉的理念用心用情办案,总结出听意见、定目标、讲利益、讲感情、讲风险、讲格局、讲未来的解释、引导7步法,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涉众案件沟通、引导方法体系。最终,业主群体从情绪激烈、集体维权转变为理性参与、共担风险,并于2025年9月30日向法院、管理人赠送锦旗,充分肯定本案办理成效。
(四)重整计划执行高效有力,困境项目实现商业化新生
重整计划批准后,各方迅速行动:2025年4月28日,首批4.4亿元复工续建专项共益债资金到位,苏宁广场和酒店项目同日复工续建;2025年9月10日,苏宁广场招商发布会启动,同日第一期2.9亿余元偿债资金到位,9月18日完成首期债务清偿;2025年11月19日,住宅项目首批预售许可证颁发,剩余住宅正式启动销售;2025年12月26日,绍兴苏宁希尔顿酒店隆重开业,填补绍兴国际化高端酒店空白。至此,项目烂尾近4年后,实现了重整计划批准后40天复工、6个月招商发布并完成首期清偿、8个月酒店开业的高效重生。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整周期内,困境项目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实质性商业化盘活的典型案例,具有多重示范意义。其一,本案充分发挥破产保护机能,探索形成了“清算阶段预重整、直接转重整”的高效程序衔接机制,极大压缩程序耗时,为房地产企业这类对时间周期极为敏感的困境主体提供了快速拯救的司法路径范本。其二,本案创新实践并深化了“债务人主导、管理人监督、法院政府指导”的三位一体模式,构建了法治化的破产保护框架,有效打通政策支持导入渠道,吸引市场化资本进入,实现制度效能与市场活力的有机结合,为城市中心区困境房产项目的盘活提供了可借鉴、能复制的经验。其三,本案生动诠释了破产程序的多元制度功能,不仅实现了债务的公平清偿,更有效修复了失序的债务关系与社区秩序,充分彰显了“办结一案、治理一片”的能动司法理念,为新时代破产法治文化的深化推广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样本。
义乌福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受理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应金鑫、丁义斌(主审法官)、龚朝龙
【管理人】浙江京衡(义乌)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义乌福斯特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特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系义乌当地工艺品行业骨干企业,巅峰时期年营收超千万元,带动上百人就业,为区域外贸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2016年起,受互保企业债务风险传导影响资金链断裂。截至破产受理前,福斯特公司因前述债务引发的涉诉案件共计12件,且该12件案件均已作出生效裁判并全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企业名下生产厂房、知识产权、车辆等全部核心资产被法院多轮查封、冻结,因企业缺乏足额可供处置的有效财产,且资产处置易引发互保连锁反应,执行程序陷入僵局。本案债权申报总金额达5.69亿元,债权类型涵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约1.53亿元)、税收债权(约66.93万元)、普通债权(约2.97亿元)。债权人涵盖金融机构、个体债权人、工程施工班组等多类主体。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福斯特公司主营业务全面停滞长达8年,员工全员遣散,企业陷入“资产闲置损耗、债权人群体诉求激烈、市场再生希望渺茫”的困境。
2024年10月,义乌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义乌法院)启动“执破衔接”工作机制,经多轮协调推动,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达成预重整共识,协商指定预重整管理人,正式启动预重整工作。2025年3月,义乌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福斯特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审理情况】
本案审理中,义乌法院立足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保主体、破僵局、维权益、促重生为目标,运用精准举措推动重整程序高效落地,核心做法如下:
(一)深化执破衔接,一揽子化解涉诉执行积案
针对福斯特公司12件已全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涉诉案件,义乌法院打破执行与破产程序壁垒,构建“执行摸排——预重整培育——重整落地”全链条穿透式工作体系,由执行法官与破产法官联合组建专项办案团队,提前开展执行查控、摸排、研判等工作,将执行程序中已固定的资产查控结果、债权债务线索等案件信息,转化为破产审查及预重整工作的核心基础,实现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无缝衔接,统一纳入破产程序处置,一揽子化解全量涉诉执行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二)规范预重整运作,精细化夯实重整基础
全程监督指导管理人开展工作,采用“初核——复核——异议处理”三步法完成债权核查,累计依法确认债权5.49亿元,对约2000万元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债权不予确认。统筹协调多部门开展12次资产实地核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资产清算价值+重整再生价值”双维度评估,厘清资产权属,锁定可盘活资产价值约1.563亿元。
(三)创新投资人招募机制,保障重整投资足额落地
针对小微企业重整普遍存在的投资人招募、资产定价、投资落地等难点,义乌法院指导管理人引入 “假马竞标” 机制,通过 “线上全国发布 + 线下定向推介” 对接15家意向投资人,经资质筛查确定2家进入最终竞价环节,构建 “资质审核——资金锁定——竞价监督” 三重保障体系,全程监督竞价流程,最终选定优质重整投资人,督促3000万元首期投资款足额到账,为重整计划执行筑牢资金保障。
(四)高效推进重整审理,依法实现企业司法重生
严格把控审理进度,从受理重整申请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全流程仅62天。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顺利通过,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率达83.45%,税收债权清偿率达95%,普通债权清偿率达8.48%,累计为债权人额外实现债权近700万元。目前福斯特公司已重新规划了“工艺品内销+文创产品研发”的核心业务方向,全面恢复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重整程序,盘活闲置资产,使停滞多年的市场主体重获新生,保住了地方特色产业主体,有效化解互保债务链条引发的区域性风险,维护了金融与行业的稳定,彰显了破产审判“拯救而非淘汰”的制度价值,为区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1)突破“执行与破产分段处理”传统模式,构建“执行摸排——预重整培育——重整落地”全链条机制,依托执行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共享,通过专项办案团队实现资产摸排、债权核查、重整研判“三同步”。(2)创新“预重整三阶精细化管理”模式,将债权核查、资产评估、计划草案沟通等核心工作前置,通过债权核查“三维验证”、资产盘活“双评估+双方案”、计划草案“多轮共创”等举措,预重整阶段完成核心工作。(3)通过刚性资质门槛筛选优质投资主体、保证金规则锁定投资实力、公开竞价机制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全程留痕监督保障程序公平,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参与活力,为同类困境企业投资人招募提供了市场化解决方案。
浙江德源养老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关键词】实质合并破产;刑民交叉;涉众债权处置;多元招引收购;网格化沟通
【受理法院】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郑勇军(主审法官)、范茜、徐利文
【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浙江德源养老产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因投资开发某健康小镇陷入巨额债务,其实际控制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涉及债权总额约15.89亿元,债权人数量庞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其中包括经刑事程序确认的3627户集资参与人。2023年12月4日,常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山法院)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2024年1月15日,常山法院裁定受理德源公司及四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申请。
【审理情况】
本案系涉众型刑民交叉破产案件的典型范例,面临债权人众多、程序冲突大、资产处置难等诸多复杂问题,通过一系列创新机制,成功化解风险,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效统一。
(一)给予集资参与人普通债权人地位,充分保障其程序权利
刑事判决认定德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涂某某构成非吸犯罪并将非吸所得资金用于德源公司等。从刑事层面,退赔主体应为涂某某。德源公司等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应为返还违法所得,并不牵涉刑事案件本身。但因形成本案债务人财产的资金既包括涂某某非吸所得,也包括部分自有财产的投入,赃款与合法财产已固化为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赃款难以从整体资产中进行区分。在此情况下,若不给予集资参与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破产程序将完全由德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主导决定,特别是与债务人财产处置相关的《财产管理与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集资参与人作为最主要的切身利益相关方,无权知情、无权表决,其权利被其他债权人支配、掌控,显然对集资参与人不公平。为此,本案考虑实际情况,充分保障集资参与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给予集资参与人普通债权人地位,让其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充分了解资产状况,有效化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创新运用“网格化”精准沟通,破解涉众债权表决困境
本案数千名集资参与人和其他债权人分布广泛且情绪对立,集资参与人群体难以推选出代表参与沟通与表决,其他债权人内部对于财产变价与分配也存在不同意见,常规表决机制面临失效风险。为充分保障每一位集资参与人和其他债权人行使权利,本案采用“网格化”方式,充分听取约4000名集资参与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意见。投票过程中,制定“市、县、乡、网格”四级联动工作机制,组建“党委支持、法院引领、管理人参与、网格配合”的沟通队伍,向集资参与人和债权人释明拟表决方案的内容和法律后果。法院指导管理人为全体网格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法律支持,随后管理人协同网格员开展“面对面”、“一对一”上门沟通,将复杂的法律方案转化为通俗语言,精细测算并讲解清偿利益,有效疏导对立情绪,成功引导债权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理性选择,财产分配方案高票顺利通过。
(三)确立“刑民并行”协同方案,破解程序冲突与效率难题
针对刑事案件与破产程序深度交织的困境,法院确立“破产清偿与刑事退赔并行推进”原则。前期,考虑到破产程序债权申报期限内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法院、公安、检察院、破产管理人通过定期协调会等方式建立有效数据共享机制,采用“反向申报”的方式,以刑事司法审计结论确定涉刑债权数额,定期导入刑事债权数据,并给予集资参与人核对通道,有效提升债权申报效率,同时充分保障集资参与人的权利。后期,在刑事判决生效后,面对刑事判决的赃款与非法财产混同无法区分的现实难题,为避免程序冲突与迟滞,明确将刑事判决确认的12.4亿元涉众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普通债权纳入分配,由刑事执行机关统一提取、依法退赔,兼顾刑事程序的权威性和破产程序的高效性,为债权人提供了清晰、稳定的受偿预期。
(四)依托府院联动多元招引收购,实现核心资产价值最大化
本案核心资产某健康小镇资产规模大、基础设施完善,但缺乏招商引资的产业,首次公开拍卖流拍后,面临大幅贬值的风险。法院推动召开府院联席会议,通过政府金融中心、法院、管理人三个维度进行多元化招商引资,结合破产财产特点,一体谋划招引资产接盘企业和地区产业迭代升级。最终,以6.23亿元的公允价格市场化出清破产资产,政府进行配套投资,支持发展“短剧影视”产业。此举有效盘活了巨额闲置资产,将普通债权清偿率提升至25%,通过普通债权清偿和刑财执行程序,刑事受害人退赔率更是达到28%以上,实现了债权人和刑事受害人的利益最大化,有力推动了地区产业结构迭代优化。
【典型意义】
本案是综合运用实质合并破产、刑民协同、府院联动等机制,成功化解涉众型金融风险、盘活区域重大资产的典型案例。法院探索适用“刑民并行”处置方案,有效破解涉刑企业破产程序冲突难题,稳定了债权人预期,保障矛盾纠纷平稳化解。依托党委政府,引入“网格化”精准沟通模式,发挥“党委+法院+管理人+网格”四方力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与表决权,将维稳压力转化为程序共识,提高破产处置效率。落实府院联动机制,通过政府金融中心、法院、管理人三个维度进行多元化招商引资,结合破产财产特点,招引优质企业接盘,推动政府配套投资,实现了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该案的成功处理,实现了“程序高效推进、风险平稳化解、资产盘活再生”的综合效果,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区域经济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实践样本。
舟山丰帆海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受理法院】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齐路、刘钟颖(主审法官)、李向锋
【管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舟山丰帆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帆公司)是一家主营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的专业航运企业,拥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多项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近年来,受航运市场周期性波动、经营成本攀升及历史债务负担影响,特别是航运企业关联担保导致的连锁反应,公司出现严重的流动性危机,无法清偿金融机构到期债务。
2025年3月17日,经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审查裁定受理丰帆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并指定临时管理人。2025年6月16日,普陀法院正式裁定受理丰帆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根据预重整阶段的履职成效,继续指定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的管理人。
【审理情况】
丰帆公司因替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等问题实际负债率明显过高,出现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其主要资产为两艘散装化学品船/油轮,并同时拥有国内、国际水路成品油、化学品运输双资质,且日常运营业务开展良好,尚具有稳定运输线路及运力。因此普陀法院综合审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发展前景、资质水平等因素,按照“一企一策”思路精准施策。预重整期间,管理人通过“假马竞价”方式,以8360万元的兜底价确定兜底投资人,初步实现资产增值将近33%,重整基础性工作基本完成。鉴于运营资质无法进行评估折价,通过重整投资人招募方式,将运营资质作为重整核心价值,通过投资人竞价体现其真实市场价值。在重整期间,通过“拍船网”这一垂直领域专业平台公开竞价确定破产重整投资人,利用其专业的行业数据库、精准的客户推送能力、成熟的线上竞价系统和全流程服务体系,面向全球潜在买家进行广泛推介和竞价。这种方式突破了地域限制,吸引了全国范围内的潜在投资者,通过充分市场竞争,有效实现了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重整投资权最终以126000001元成交,实现资产增值超过1倍,且比兜底价再次上浮50%,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精准把握重整时机与节奏。针对船舶船检的紧急时限要求,倒排工作时间表,高效完成接管、审计、评估、投资人招募等关键工作,在船检截止日前顺利完成船舶移交与维修安排,避免了资产价值贬损。并设置预提费用二次分配机制,妥善处理未到期应收账款,在确保办案效率的前提下,保障债权人后续权益,确保办案质效。职工分类安置与经营无缝衔接。船员由投资人留用,岸上职工依法补偿,实现平稳过渡。通过设定“五年不迁址”的投资条件,管理人在重整方案中直接嵌入了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使企业重整成功的同时,也为当地保留了稳定的税源和就业。注重程序沟通与共识构建,特别是对金融机构债权人,通过透明、专业、持续的沟通,将其从被动的权利等待者转变为主动的程序参与者,是破解本案表决难题的关键,最终确保重整计划完满获得通过。2025 年7月25日召开了丰帆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说明会),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最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一致同意《舟山丰帆海运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截至目前,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制定严格和完善的船舶资产监管和营运机制,确保处于国际/国内航运中的船舶资产100%安全;全国首家创新引进“拍船网”行业平台进行重整招募,并采用“假马竞价+公开拍卖”招募模式,实现重整价值两次飞跃,较资产评估价值实现100%翻倍增值,实现职工债权100%清偿、税务债权100%清偿、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100%同意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承诺“五年不迁址”,产能100%留在当地。该“6个100%”的成效,在案件正式重整受理后不到2个月内全部予以落实,确保了案件办理“质效合一”,得到各方高度认同,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个别清偿;撤销权;保障职工权益;整治欠薪【受理法院】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郑慧玲、陈爱菊、陈虔立(主审法官)
【管理人】台州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超市)成立于2003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0月31日,债权人杨某青、戴某蓉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华联超市破产,因案情复杂,该院受理后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仙居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仙居法院)管辖。仙居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依法裁定受理华联超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
华联超市系一家有着近40家连锁且存续达20年之久的老牌企业,不仅有众多相关联大型企业,且资金往来甚密,名下银行账户高达70多个,破产前年营收近30亿,银行流水频繁,交易记录密集。案件债权人数众多(含职工在内约2800名),债权类型复杂,债权金额较大,社会影响面广。其中被拖欠薪酬的企业员工约660名,该群体多为从事超市一线收银、安保、理货等工种人员,家庭收入整体偏低,受教育程度不高,再就业能力偏弱。华联超市不仅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还欠付员工社保费,造成员工社保断档,退体手续无法办理等情况,形成较大民生保障问题亟待解决。破产案件受理时,华联超市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经公安机关核查,华联超市名下几乎无任何资产可用于清偿债权,扣除破产费用后,职工债权的清偿率预估为0。
【审理情况】
经债权申报程序,华联超市总计负债总额达到5.94亿元,其中660名员工的职工债权共计2651.60万元(包含工资与经济补偿金)。
管理人通过核查七十余家银行的对账单发现,在破产受理日前6个月内,多家银行存在直接划扣债务人存款用以清偿自身债务的行为,累计划扣金额达616.84万元(其中:本金400万元、利息216.84万元)。就该行为是否构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认为本案中金融机构虽系未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主动划扣存款,但其行为仍符合个别清偿的条件,故对其扣划的存款应予追回。
因追收的款项基本用于清偿职工债权,若全部采取诉讼方式追收,则可能产生新的诉讼费用和冗长的审理时间。为此,根据划扣款项涉及本金或利息的不同情况,法院指导管理人采用“兵分两路、同步推进”的策略:(1)因银行对划扣利息的退还审批较为便捷宽松,故法院指导管理人向各家银行发函,并选取农业银行作为重点突破对象,在法院组织下管理人多次与农行相关负责人商讨退还的堵点及内部审批节点,最终在1个月内实现了款项的追收。对农业银行策略的成功也以点带面推动了整体追收,中国银行等其他只涉及利息划扣的银行在短期内也陆续退还了相应的款项。(2)工商银行因涉及本金退还,需上报到省分行审批,内部流程复杂,周期较长。法院多次组织管理人与工商银行进行诉前调解,对“个别清偿”的法律内涵向银行进行了详尽的释明,最终引导管理人与工商银行达成一致。至此,被银行自行划扣的全部款项本息合计616.84万元全部追回。
除追回金融机构个别清偿款项外,管理人通过外围资料调查发现,华联超市曾以成立子公司名义出借商标使用权,该子公司成功竞标教育系统配送权。管理人判断相关权益存在潜在投资收益。法院与管理人会商后,由管理人约谈承包方,以出售子公司股权并隔离华联超市破产风险为前提,引导其参与子公司股权拍卖竞标,最终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金回收,缓解了员工薪酬亟待支付的紧迫压力。
此外,管理人还通过解除银行账户查封、催收应收账款、拍卖闲置车辆等方式,累计追回资金约300万元。
经一系列积极举措,最终追回债务人财产共计1192万元。经法院审批,该部分款项已于2024年和2025年农历过年前分批优先清偿职工债权,使职工工资部分债权清偿率从0上升至86.15%,有力维护了职工的基本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中,管理人追回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银行扣划的600余万元债务人存款。银行在债务人临近破产时扣划存款,本质属于对个别债务的提前清偿,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管理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体现了破产法“禁止偏颇性清偿”的立法目的,对金融机构在破产临界期内的操作合规性具有警示意义。对于本级银行能自行决定的利息退还情形,采用“发函+沟通”的策略,最终实现了“以点带面”的全面推进。对于需上级银行审批的情形,采用“诉讼追收给与压力+诉前调解”的策略,加快银行内部退还本金的审批流程。同时,将追回款项专项用于职工债权清偿,既符合“生存权优先于财产权”的法理,也实现了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质公平。经过各方努力,最终追收近1200万元并优先用于职工债权,使职工工资债权清偿率从0提升至86.15%,直接缓解了职工群体的生存压力,避免因欠薪问题引发社会矛盾,契合国家“保民生、稳就业”的政策导向。
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公司合并破产和解案【关键词】庭外重组;合并破产;人员、财产高度混同
【受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聂伟杰(主审法官)、朱永红、吴黄影
【管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联合管理人)
【基本案情】
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腾公司)系成立于2005年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实缴)12532.4258万元;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金(实缴)7000万元,由浩腾公司100%持股,两公司均系浩腾科技集团成员。因面临经营困境,两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截至2024年8月,两公司已累计涉诉65件、涉执32件,部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浩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年,两公司委托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服务代表开展庭外重组。通过委托审计、评估机构,两公司对其财产状况及是否符合实质性合并重组条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调查报告。经全体职工大会及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两公司以已审议并通过《浙江浩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解协议(草案)》且两公司之间法人人格、资产负债等存在高度混同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两公司进行合并破产和解。
【审理情况】
经调查发现,浩腾公司、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人员、资产负债、财务、知识产权使用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统借统还、关联往来、长期挂账等情况明显。如径行对两公司进行破产处置,公司停止经营,既不易区分两公司之间的资产,也必将耗费大量的费用和成本。
(一)准确识别重整价值,激发庭外重组功能优势
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提高重整成功率,在丽水中院的协调下,浩腾公司、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以法律服务代表的身份提前介入,及时开展庭外重组。通过审计、评估发现,两公司虽已陷入债务泥潭,但公司名下对外仍有应收账款项目305个合计44039857.27元、商标16项、专利80项、软件著作权110项等。且浩腾科技集团拥有多项自主核心知识产权,更与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国家高端储能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立了联合实验室,具有较高拯救价值。
(二)凝聚合力寻求共识,最大限度保障债务清偿
通过调查发现,“浩腾系”公司名下负债共计309818309.71元,其中职工债权12446062.99元,金融债权297372246.7元,涉及债权人225人。为此,在丽水中院的指导下,经多次讨论协商,紧密结合债务人转型节能环保产业太阳能路灯项目的实际,“浩腾系”公司提出“留债清偿+运营注入”的企业重组模式,不仅能够成功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更能直接推动绿色实体项目的复苏与持续经营。同时,“浩腾系”公司法律服务代表通过线上+线下并行的方式积极与全部已知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保证风险前端化解,全力以赴调整经营策略、优化业务结构、削减不必要开支,以求进一步优化企业的转型与重生基础。
(三)系统梳理纠纷成因,依托破产实现源头化解
因上市对赌失败,“浩腾系”公司资金链断裂,经营彻底陷入停滞。截至2024年8月,两公司已累计涉诉65件、涉执32件,公司账户被多轮冻结,正常业务已无法开展,大量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债权人分散且诉求复杂,矛盾纠纷呈多点爆发态势。庭外重组过程中,法院引导“浩腾系”公司全面梳理相关债权债务,统一债权申报、审查标准,全面归集资产,将分散的诉讼、执行案件纳入同一程序中集中处理,避免债权人在不同法院、不同案件中“各自为战”的分裂局面。通过一体化处置,不仅从源头上终结了存量诉讼与执行案件,更有效避免了后续衍生纠纷的产生,充分发挥了破产制度在化解群体性矛盾、优化资源配置中的源头治理作用。
(四)高效衔接庭内程序,彻底摆脱债务困境
2025年4月,“浩腾系”公司庭外重组方案成功取得绝大多数债权人的同意。为全面解决企业集团整体债务危机、提升资产处置效益,法院引导两公司通过庭外重组转庭内合并破产和解的方式快速实现“蝶变重生”。89.05%的债权人对于“浩腾系”公司《和解协议》表示同意,“浩腾系”公司重新调整转型策略,正式向法院提交合并破产和解申请。最终,该案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于7月28日成功办结。从受理立案、公告到通过和解协议仅用时69天,不仅有效缩短了司法处置周期,也最大限度提高了债务清偿率,225位债权人债权本金清偿率超60%。
【典型意义】
本案系庭外重组与庭内实质性合并和解程序成功衔接的典型案例。当下,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职责不再局限于盘活僵尸财产,更在于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及社会整体效益。本案通过庭外重组转庭内实质性合并和解的方式,成功探索出了“庭外协商共识+庭内司法确认”的路径。在充分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一体化解债务超过4亿元,成功实现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本金不低于60%清偿,极大提高了债权人的获偿比例。不仅有效降低了时间与人工成本,保全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运营价值,也为挽救复杂关联的困境科技企业提供了有效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