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核心任务是对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与安装的质量进行检查,对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进行评价,提出蓄水安全鉴定意见,明确是否具备水库蓄水验收的条件。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包括:
| 序号 | 鉴定范围 |
|---|---|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程序包括4个阶段:
鉴定单位成立专家组,收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工程建设相关资料等。
鉴定单位根据与项目法人商定的鉴定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编制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
鉴定单位组织专家查看现场,布置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在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安装等参建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工作大纲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参建各方自检报告编制要求和蓄水安全鉴定所需补充工作。
主体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与安装、安全监测等单位应根据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要求,分别编写蓄水安全鉴定自检报告,项目法人编写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上述报告经各单位审定,并加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后,提交给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各单位提交的自检报告和工作报告内容应真实、全面。
鉴定专家组赴工程现场进行调查,听取各参建单位情况介绍,查阅各类资料,全面了解工程建设情况。
对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和评价。对现场鉴定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可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必要的补充复核和现场检测。
编制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初稿,与参建各方交换意见。
对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并经专家组成员签字认可。
蓄水安全鉴定报告经鉴定单位审定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正式提交项目法人,并报送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 章节 | 内容 |
|---|---|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依据应包括: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
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
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
SL 22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蓄水安全鉴定时,各参建单位职责如下:
| 单位 | 职责 |
|---|---|
| 项目法人 | |
| 设计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土建施工单位 | |
| 设备制造与安装单位 | |
| 安全监测单位 | |
| 第三方检测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