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时间:2026 年 6 月研究范围: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含原卫生监督执法所、卫生监督局、卫生执法大队等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较常触及的刑事罪名,结合公开司法判决、纪委监委通报及最高检指导性资料进行梳理。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检察日报》《法治日报》《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报道、湖北省纪委监委"案说 101 个罪名"系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疾控中心属于国家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苗与冷链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检验等职能;其工作人员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如传染病预警、疫苗采购与分发、检测检验报告出具等)。
卫生监督所则是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卫生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机构、医疗市场、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多领域监督执法、查处违法行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等职责。
两者的共性是:
司法实践中,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的犯罪类型大体可分为贪贿型(占有公款或收受贿赂)、**渎职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移交案件)和违反财经纪律型(私分、挪用)**三大类。下面按罪名逐一论述。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例 1:某市疾控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潘某某受贿案(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点评:这是近年来最典型的疾控中心主任受贿案,涉及国内某生物制品企业,社会影响恶劣。潘某某曾获"全国抗疫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落马后更显讽刺意义。
案例 2:某州疾控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唐某某受贿案(某县人民法院 2025 年 1 月 14 日一审开庭)
案例 3:某区疾控中心原主任胡某某受贿案(省纪委监委 2024 年 1 月通报)
案例 4:某市疾控中心原副主任董某某受贿案(市纪委监委 2024 年 9 月通报,2025 年 8 月判决)
案例 5:某市某区疾控中心原主任杨某某受贿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年二审判决)
案例 6:某市某县疾控中心原主任钟某某受贿案(某县人民法院 2024 年 6 月 7 日一审开庭)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 7:某县疾控中心原财务人员张某某贪污案(某县人民法院 2019 年 11 月一审判决)
案例 8:某县疾控中心干部集体贪污案(县人民检察院 2013 年提起公诉,主流媒体报道)
注:本案例 8 中"蒋某""唐某""袁某""吴某""胡某"系同一单位不同岗位人员,为与下文区分,按"姓+某甲/某乙"处理。
案例 9:某县疾控中心原主任张某某受贿案(县基层法院 2018 年判决)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例 10:某区疾控中心财务科原负责人韩某某、出纳丁某某挪用公款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 年判决)
点评:本案暴露了基层疾控中心财务管理的严重漏洞,440 余万元的公款被轻易挪作赌博之用,且连中小学生注射疫苗的费用都被挪用,情节恶劣,影响深远。该案曾被多家主流媒体深度报道。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11:某市疾控中心"塌方式"腐败窝案(省纪委监委期刊 2017 年披露,涉案 10 人)
注:本案例 11 中同一单位多人涉及,按"姓+某甲/某乙"区分,避免与上文中的"蒋某甲/唐某甲"等混淆。
案例 12:某县疾控中心主任马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某县人民法院 2018 年一审判决)
案例 13:某市疾控中心原主任景某某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市人民法院 2023 年 2 月一审公开审理)
案例 14:某区疾控中心原主任刘某某案(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终审)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15:某县卫生局副局长黎某某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省纪委监委"案说 101 个罪名"系列通报)
案例 16:某市卫生防疫站站长林某某传染病防治失职案(典型案例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409 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因此,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中实际承担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心主任、分管主任、疾控科科长、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等,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17:某县卫生监督所董某某、许某某、袁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 13 刑终 556 号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例 18:某县卫生监督所邵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某县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 93 号刑事判决)
注:本案证人为辛某某、朱某某(均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涉案非法行医人张某某、罗某某、蔡某甲。匿名化处理中保持职务区分度。
案例 19:某甲县、某乙县卫生监督所 4 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披露)
案例 20:某省某市 8 案 12 人卫生监督领域渎职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披露)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作为受委托行使职权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可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滥用职权罪),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罪核心区分:
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 21:某区疾控中心原主任刘某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某区人民法院 2019 年一审,缓刑三年)
案例 22:某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免疫科主任郭某甲滥用职权案(某市人民法院(2017)黑 0381 刑初 56 号刑事判决)
注:本案涉及"郭某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与"郭某乙"(无资质疫苗销售人员),以"甲乙"区分。
案例 23:某市疾控中心原党支部书记、主任申某某案(州纪委监委 2024 年 12 月通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5 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 397 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在新冠、非典、流感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失职行为,可能直接升格为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而不仅仅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参考):某省某县某镇中心卫生院出纳汪某某挪用疫苗款、诊疗款案(某县人民法院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开宣判)
评注:乡镇卫生院与疾控中心虽分属不同机构,但都承担公共卫生、预防接种等职能,其出纳/财务岗位同样可能因挪用二类疫苗款、检测款、诊疗款等公共卫生资金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疾控中心财务人员应引以为戒。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较少直接以"医疗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原因有两个:
(1)主体身份的限制
(2)行为场景的限制
虽然疾控中心人员较少直接构成医疗事故罪,但在以下情形中,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可能涉及多种医疗类刑事犯罪:
情形 1:疾控中心开设门诊、超范围执业——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典型案例:某县疾控中心非法行医致死案(媒体报道)
评注:疾控中心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超出业务范围执业,相关责任人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罪,而是法定刑更重的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形 2:疾控中心检验、检测岗位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范——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典型案例(参考):某省中医院检验科主管技师赵某某医疗事故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7)浙 0102 刑初 428 号刑事判决)
评注:本案被告人是医院检验技师,但疾控中心的检验科、检测实验室人员,如果同样取得检验技师执业资格且从事诊疗相关检验工作,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就诊人严重损害的,同样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这一案例对疾控中心实验室人员具有强烈警示意义——任何心存侥幸、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情形 3:预防接种中严重不负责任——可能涉及多种罪名
详见下节"预防接种相关刑事案件"。
对疾控中心的实务指引:
预防接种是疾控中心的核心业务之一,也是刑事风险的高发领域。预防接种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案件类型多样,远超医疗事故罪的范畴。本节单列专题论述。
典型案例:某市某区"错种疫苗事件"(桥西区人民政府通报)
典型案例:某省某县疾控中心重复接种事件(媒体报道)
典型案例:某县某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用生理盐水假冒 HPV 疫苗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戴某某、王某某销售假 HPV 疫苗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2024 年宣判)
评注:这两起假 HPV 疫苗案反映了接种环节的严重刑事风险。疾控中心作为疫苗分发与管理的中枢环节,应建立严格的疫苗追溯、冷链监控、接种人员资质审核制度。接种人员无资质接种、销售或接种假疫苗的,最高可判处死刑(销售假药罪第 141 条)。
典型案例:某县某镇乡村医生刁某某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违规医疗损害赔偿案(人民法院案例库)
评注:虽然本案最终以民事赔偿方式结案,但若异常反应处理失当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甚至过失致人死亡罪。疾控中心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制度——查接种证、健康状况、禁忌症;核对受种者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以及验证疫苗有效期等。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典型案例(参考):某省某县某镇中心卫生院出纳汪某某挪用二类疫苗款案(已在(七)4 详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典型事件(参考意义):
这一类事件的共同特点是:疾控中心作为疫苗采购、储存、配送、监管的中枢环节,相关责任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上述主要罪名外,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还可能涉及:
典型案例(参考意义):某市稽查支队稽查员黄某某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涉烟草专卖,与卫生监督执法在性质上具有可比性,故列出供参考)
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启示:向上级检查前给违法商户通风报信、对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对涉嫌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均可能构成本罪。
疾控中心或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自办或参与经营与本职务相关企业的情形,如:刘某某案中疾控中心主任擅自决定以疾控中心名义与某商贸公司合作经营美容业务,违反规定开展非主营业务,存在涉嫌非法经营的延伸风险。
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是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前沿哨所和执法利剑,承担着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执法的神圣职责。本应是最干净、最公正的部门之一。
然而,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疾控中心主任主要因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主要因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受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财务人员则主要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疾控中心预防接种、检验检测岗位人员则可能因**销售假药罪(如销售或接种假疫苗)、非法行医罪(如超范围执业)、医疗事故罪(如检验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范致就诊人严重损害)、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如错种疫苗、监管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信力,更严重的是——疫苗回扣可能导致"问题疫苗"流入市场;销售或接种假疫苗可能导致公众健康遭受严重威胁;私分公共卫生经费可能导致基层防疫网底破裂;传染病防治失职可能导致疫情扩散蔓延;错种疫苗可能给儿童造成不可逆的健康损害;挪用公款可能导致学生疫苗费用被挪用——最终承担恶果的,是广大人民群众。
"世路无如贪欲险,几人到此误平生。"每一位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都应当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珍惜手中的权力,敬畏法律的底线,不忘守护人民健康的初心。
案例来源:本文案例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湖北省纪委监委"案说 101 个罪名"系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检察日报》《法治日报》《南方都市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健康界》、澎湃新闻、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媒体的公开报道;部分案例(如裴某某案)尚处于群众举报阶段,仅作风险类型参考,不作为定性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