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纪问题,答疑解惑,欢迎来到党纪知识小课堂。AI主播“党小通”今天和大家聊一聊,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中,应当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这个问题,《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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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付彦熙 杨春治 秦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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