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工作不是一般性的情况通报,而是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接受居民监督的一项法定安排,这里的监督主体是居民会议,监督对象是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不能替换成街道、业委会或社区专职工作者。
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会议有两项直接监督方式:一是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对居委会一年的工作进行审议;二是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把对机构工作的审议与对成员履职的评议区分开,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居民会议还可以依法讨论决定,居委会及其成员应当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并接受居民监督。
需要把制度效果说准:国家法明确了审议、评议和接受监督的关系,但不能据此直接推导出评议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也不能当然认定居民会议可以撤销居委会的具体决定,是否设置监督委员会、专项质询或者更细的评议程序,要看当地有效的实施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