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报告上写了工作单位,就能证明劳动关系?
- 2026-10-06 09:16:46
“我在征信报告上的工作单位写的是这家公司,这还不能证明我在这里工作过吗?”——很多劳动者在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时,会拿出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证据。但法院会认可吗?
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952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原告(上诉人)王某;被告(被上诉人)保安公司
基本案情
王某称其于2013年5月21日入职保安公司,入职后被派至某银行数据中心做保安,后于2013年11月18日离职。
王某就其主张提交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王某称该报告有记载其在保安公司工作过,当时自己办理了信用卡,该报告系由银行工作人员到办公地点向其了解工作单位后填写上报的。
《个人信用报告》记载: “工作单位:保安公司;单位地址:某银行数据中心;职务:保安(一般员工)”
但报告说明处记载: “本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除查询记录外,其他信息均由相关机构提供,征信中心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保安公司辩称:《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工作单位信息系由王某自己向银行陈述填写的,不具有真实性,其公司未查询到王某的工作记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院认为:
两份《个人信用报告》虽记载王某的工作单位曾为保安公司,但两份报告关于保安公司部分内容的记载不一致,王某对此缺乏合理解释。
报告内容亦载明征信中心不保证除查询记录外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王某主张相应信息系其办理信用卡时所申报,银行对办卡人工作单位的记载情况欠缺公信效力。
王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律师提示
⚠️ 《个人信用报告》为什么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第一,征信报告明确声明 “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第二,多年前部分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持卡人的工作单位信息系由持卡人自行申报填写,银行工作人员并不查证,或者对工作信息并不做严格审查。
第三,如果劳动者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前后不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更加说明该报告所记载的工作单位信息缺乏客观真实性。
⚠️ 认定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劳动关系可参照以下凭证:
✅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 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 考勤记录
✅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给劳动者的建议:
维权要提前收集证据!不要等到打官司了才发现只有一份征信报告。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能留的尽量都留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