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工作报告纳入一起离职技术骨干向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彰显了我国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筑牢企业核心技术安全防线的决心。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结合该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相关罪名的司法认定与辩护要点系统剖析。

一、案例核心事实梳理与法律定性解析
该案核心事实清晰明确:2022年10月,某半导体公司原工程师张某离职后,违反其与原公司之间的保密义务,在明知咨询方包含境外机构的情况下,通过访谈方式向其提供原公司生产工艺相关的重要商业秘密。2024年12月,浙江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25年5月,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该案被纳入最高检工作报告,核心在于其精准契合当前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司法导向,系典型的跨境商业间谍型泄密案件,既侵犯了企业知识产权,更间接危害了国家科技安全与经济安全。
从法律定性来看,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并非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类犯罪,而是如何准确区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结合该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法院予以支持,本质上是对该案犯罪构成要件的精准认定——张某作为原半导体公司工程师,合法知悉涉案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负有法定及约定的保密义务,其离职后违反该义务,明知接收方包含境外机构,仍主动通过访谈方式披露涉案商业秘密,完全符合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该定性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契合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跨境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从严打击导向。

二、侵犯商业秘密相关罪名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认定要点
结合该案及现行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相关罪名主要包括《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的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二者均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完善后的罪名,其中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旨在强化对跨境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刑事规制,二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确区分,需结合案件事实精准把握。
(一)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标准
无论是侵犯商业秘密罪,还是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其犯罪对象均为“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结合该案及司法实践,商业秘密的认定需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1. 秘密性:即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案中,张某提供的原公司生产工艺相关信息,属于半导体行业的核心技术信息,未通过公开渠道披露,符合秘密性要件;
2. 价值性:即涉案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半导体生产工艺直接关系企业生产效率、产品质量及市场竞争力,涉案信息显然具有明确的商业价值;
3. 保密性:即权利人已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对涉密场所进行物理隔离等。该案中,张某作为原公司工程师,必然与原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原公司对生产工艺等核心技术信息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故涉案信息符合保密性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的认定是此类案件的核心前提,也是刑事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实践中需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结合权利人的保密措施、信息的公开程度等综合认定,若涉案信息不具备上述三要件之一,则无法认定为商业秘密,进而无法成立相关犯罪。
(二)两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区分
结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及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两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区分如下,也是该案定性的关键依据:
1. 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系行为犯,无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入罪,核心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该案中张某作为自然人,系原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备该罪主体资格;
(2)主观要件:故意,且需“明知”接收方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该案中张某明知咨询方包含境外机构,仍主动提供涉案信息,主观故意明确;
(3)客观要件:实施了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非法提供”包括通过访谈、咨询、披露、传递等任何方式,将商业秘密提供给境外主体,该案中张某通过访谈方式提供信息,属于典型的“非法提供”行为;
(4)客体要件: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专有权,更侵犯了国家科技安全与经济安全,这也是该罪与普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核心区别。
2.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系情节犯,需达到“情节严重”方可入罪,核心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一致;
(2)主观要件:故意,无需明知接收方为境外主体,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仍放任或追求该结果发生即可;
(3)客观要件: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三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且达到“情节严重”,具体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客体要件:主要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专有权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涉及国家科技安全与经济安全。
(三)量刑标准的差异适用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两罪名的量刑标准存在显著差异,体现了我国对跨境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从严打击态度:
1. 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基础量刑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达到“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25年“两高”司法解释,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与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一致,包括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二年内再犯且数额10万元以上等情形;
2. 侵犯商业秘密罪:基础量刑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情节严重”包括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包括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300万元以上、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
该案中,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结合其犯罪情节,应系适用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基础量刑档,但其量刑仍高于普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础量刑,充分体现了该罪的从严打击导向。

三、结合该案谈侵犯商业秘密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要点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需立足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从构成要件、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多个维度展开辩护,结合该案具体情况,核心辩护要点如下: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辩护:核心突破口
如前所述,商业秘密的认定是此类案件的前提,辩护律师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一是涉案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即审查涉案信息是否已通过公开渠道披露、是否为行业内普通技术人员所普遍知悉;二是涉案信息是否具备“价值性”,即审查该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若涉案信息已无实际商业价值,则不构成商业秘密;三是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即审查权利人是否与行为人签订保密协议、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保密制度、是否对涉密信息采取了物理隔离等措施,若权利人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则无法认定涉案信息为商业秘密。该案中,若张某的辩护律师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公司未对涉案生产工艺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或该信息已为行业内公开信息,则可否定商业秘密的成立,进而否定犯罪。
(二)主观故意的辩护:重点审查“明知”要件
对于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而言,“明知”接收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是核心主观要件,辩护律师可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确系“明知”:一是审查行为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接收方为境外主体,如咨询方未披露其境外背景、行为人未接触到任何关于境外主体的信息等;二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被欺骗、胁迫的情形,若行为人系被误导、胁迫而提供涉案信息,且不明知接收方为境外主体,则可否定其主观故意。该案中,张某明知咨询方包含境外机构,主观故意明确,该辩护要点难以适用,但在其他类似案件中,“明知”要件的审查仍是辩护的重点。
对于普通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故意的辩护重点在于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若行为人系过失披露、使用涉案信息,或因客观原因不知道该信息为商业秘密,则不构成犯罪。
(三)客观行为的辩护:审查“非法性”与“行为关联性”
1. 行为的“非法性”审查:辩护律师需审查行为人提供、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如行为人是否经过权利人许可、是否存在职务授权等,若行为人系合法披露、使用涉案信息,则不构成犯罪;该案中,张某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提供信息,行为具有非法性,但辩护律师可审查保密协议的效力、保密义务的范围,若保密协议未明确约定涉案信息属于保密范围,或保密义务已因离职而终止,则可否定行为的非法性。
2. 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关联性审查: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需审查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情节严重”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虽系行为犯,但仍需审查行为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确系商业秘密、是否实际传递给境外主体,若行为人提供的信息并非商业秘密,或未实际传递给境外主体,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四)法律适用的辩护:精准区分两罪名
该案的核心法律适用问题是区分两罪名,辩护律师可结合案件事实,审查案件是否符合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若行为人不明知接收方为境外主体,或接收方并非境外主体,则应指控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而非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进而争取更轻的量刑。实践中,部分案件存在境外主体认定模糊的情形,如接收方系境内外资企业、境外机构在境内的分支机构等,辩护律师可重点审查接收方的主体性质,若其不属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则可主张罪名适用错误。
(五)量刑辩护:结合案件情节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无论适用何种罪名,辩护律师均可结合案件情节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二是审查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否取得权利人的谅解;三是审查行为人是否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大小;四是审查涉案商业秘密是否被实际使用、是否造成实际损失,若未造成实际损失,可主张从轻处罚。该案中,若张某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辩护律师可据此主张从轻处罚,降低量刑幅度。

四、案例启示与司法导向解读
从刑事辩护视角来看,此类案件的辩护专业性极强,涉及商业秘密鉴定、境外主体认定、主观故意审查等多个复杂问题,要求辩护律师不仅要精通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熟悉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从商业秘密认定、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法律适用等多个维度展开有效辩护,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同时,该案也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出了警示:高新技术企业应完善保密制度,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规范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加强对离职人员的保密管理;加强对核心技术信息的管控,采取物理隔离、技术加密等保密措施;建立商业秘密侵权预警机制,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对于核心技术人员而言,应明确保密义务的持续性,即使离职后,保密义务也不因离职而消灭,切勿因侥幸心理向境外主体提供涉密信息,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结语
最高检工作报告纳入的该起离职技术骨干向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是我国强化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生动实践,也为侵犯商业秘密相关案件的司法认定与刑事辩护提供了重要参考。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立足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围绕商业秘密认定、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法律适用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完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推动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核心技术的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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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于传海
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司法公正。1.精通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策略,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善于挖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情节,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法庭辩论,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2.在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等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方面经验丰富,熟知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流程,能够根据案件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辩护方案,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3.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侵犯商标权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知识产权犯罪辩护领域有着独到见解,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帮助当事人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曾任职于央企法律合规部总法,对企业法律合规风险防控、内部运营、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制度建设等有着深入理解,能从企业运营角度更全面地处理涉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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