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法院工作报告中的典型案例(二)| 甘某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
被告人甘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某网络服务公司、深圳市某投资公司名义,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拷贝机批量复制通过网络等途径获取的音乐作品,制作成音乐U盘,后在抖音、淘工厂等网络销售平台对外出售。截止案发,甘某在各平台共计销售侵权音乐U盘数十万单。破案后,甘某向被害单位苏州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甘某又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人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音乐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等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电子音像产品相关工作;甘某退缴之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严厉打击了利用电商平台规模化销售盗版音乐产品的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打击”的坚定决心。同时,本案向社会清晰传递了尊重版权、为知识产品付费的正确价值观,有助于引导公众建立健康的消费习惯,从源头保护文化创新动力。
“甘某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入选省版权局、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陕西省打击侵权盗版典型案例。
编辑:张怡欣
责编:高思月
审核:陈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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