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XX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
评定分离机制定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文广旅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规范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定标流程,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进定标工作公平、高效、规范、廉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规[2025]38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XX市水务局
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XX市交通运输局
XX市农业农村局
XX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2月3日
XX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
评定分离机制定标工作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使用范本。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原则上均应使用各行业的评定分离电子招标标准文件,已制定电子招标标准文件体系的行业,在省级有关部门修订标准文件体系或发布指导文件前,鼓励调整既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推行评定分离改革。没有制定电子招标标准文件的行业和没有相应电子招标标准文件的项目,立即执行评定分离改革。
(二)科学编制方案。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合理的项目需求和工作实际依法自主编制定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定标主体、定标方式、定标因素、定标程序等),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并在后续定标过程中严格遵行,不得临时变更。
(三)合理自由裁量。定标过程中尊重招标人或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自由裁量空间,允许其在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规则下,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最终确定适宜的中标人。
(四)扶持中小企业。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1.除技术复杂、存在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招标控制价在80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原则上面向中小企业发包,30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项目(标段),原则上优先发包给小微企业。
2.招标控制价在8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标段),鼓励招标人优先确定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人。
三、定标主体
(一)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及以下,使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招标人领导班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党委、党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三重一大”决策层级)宜通过内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直接定标。
(二)项目规模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宜组建专门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
(三)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定标主体为项目业主。
四、定标方法
(一)集体决策方式。招标人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讨论和协商,综合考虑定标因素,达成共识并最终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方式。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原则上应采用票决方式,可以选择直接票决、逐轮票决法等方法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1.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
2.逐轮票决法:通过多轮投票,每轮淘汰1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项目需要采用其他定标方式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的方式定标。
五、定标因素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还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定标应综合考虑价格和以下因素:
1.施工类项目。定标因素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如:企业规模、资质等级、财务状况、过往业绩、获得荣誉、履约评价、信用记录、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投标方案,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2.货物类项目。定标因素主要考虑物美价廉、优质优价,如:报价的合理性、提供货物服务质量,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3.服务类项目。定标因素主要考虑方案优劣性、类似业绩和经验、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六、定标程序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组建定标委员会。需要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部进入定标委员会。招标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数量不足或确有需要的,可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定标委员会,但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应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2人。邀请人员应经招标人“三重一大”审议通过后直接邀请,不得通过随机方式选择。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程序、要素、标准等独立行使权力,对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1.定标委员会应设一名负责人,应从以下范围选择:
(1)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应为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
2.定标委员会中第三方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择: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从与其有人事关系、管理关系的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从本企业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3.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1)已参加本项目评标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
(2)定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作为招标人时除外)的人员;
(3)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平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招标人最早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示前应保密。
(二)组建监督小组。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见证监督。监督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应当包括本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监督小组应及时指出、制止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及有关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相关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讨论。
(三)核实投标情况。招标人或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应当对中标候选人开展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投标文件是否弄虚作假,拟任项目团队主要人员是否有在建业绩,中标候选人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不符合中标条件而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其余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仅1名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所有中标候选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四)开展实地考察。招标人或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候选人开展实地考察。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以及考察内容。考察内容包括履约能力、过往合同履约情况、过往项目业主评价等。
(五)组织现场答辩。招标人或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候选人组织现场答辩。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组织现场答辩以及答辩内容。答辩内容包括拟任项目团队主要人员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等。
开展考察、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
(六)专业技术咨询。对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定标时,招标人或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可邀请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对评标情况进行解释说明,或邀请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定标中的工程技术类问题提供技术咨询。评标情况解释说明和技术咨询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仅为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提供参考,不得就定标相关实质内容提出意见。
(七)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原则上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中标候选人核查、以及需要履行实地考察、现场答辩、专业技术咨询等前置程序的,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定标会议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相关音视频、记录均纳入招标档案保存。招标人不具备相应场所条件的,应当选择在招标人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议。
(八)形成定标报告。定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应当形成定标报告,详细记录定标过程、阐述定标理由,纳入项目招标档案统一归档备查,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公示定标结果。招标人应在定标会议结束后3日内将定标结果通过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指定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定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中标单位拟任项目团队主要人员、定标时间、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等内容。
(十)发送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于定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十一)做好档案管理。定标原则使用XX市“评定分离”定标系统,落实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招标人应当及时整理定标资料,包括定标工作中产生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与其他招标投标资料一并存档备查。档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七、监督管理
(一)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评标、定标全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决策约束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定标方法、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招标人应当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对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杜绝排斥、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二)全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切实加强招标人运用评定机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督促招标人用好《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工作指引(试行)》和本指引。常态化应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等方式依法严肃查处实行评定分离机制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对定标过程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牵头优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提供评标、定标场地,配合招标人做好相关音频、视频等资料的保存,维护交易场所良好秩序。
(三)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其他犯罪的,按职责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我市使用“评定分离”定标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指引。
本指引自2026年1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XX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定标报告(示例)
2.(项目/标段名称)中标结果公告(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