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下属单位的部门需要开展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吗?
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所属单位的部门无需开展部门内部控制评价,仅开展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没有下属单位的部门,应当开展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编制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对本单位评价报告复核,并向上级单位报送《202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需再开展部门内部控制评价。
2.既有上级单位又有所属单位的各级单位怎么开展评价工作?
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所属单位的各级单位应当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部门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等,编制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既有上级单位又有所属单位的各级单位应当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部门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等,编制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由其直接上级单位进行复核。
3.如何理解《评价办法》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指定其他部门、岗位,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答: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一般由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实施,单位也可以指定其他部门或岗位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未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的单位应当指定具体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部门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或岗位相互分离。
4.如何分级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复核?部门复核岗和部门本级评价岗是否要求分离?
答:各部门根据平时本部门管理与监督中掌握的情况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材料,分级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复核工作,即主管部门只对本级及直接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复核。例如二级单位由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三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进行复核。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是否分设部门复核岗和部门本级评价岗,但负责部门本级评价工作的岗位与负责部门本级评价得分复核工作的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同一岗位人员兼任。例如某省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的内审岗位负责部门本级内部控制评价,应由该处室其他岗位或其他处室负责对本级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复核,也可以邀请其他处室共同参与对部门本级内部控制评价的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