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合规观察|独董离任后未交年度述职报告,被警示
- 2026-10-06 15:29:40
A股合规观察|独董离任后未交年度述职报告,被警示
【监管案例】 【合规微评】

近日,A公司前任独立董事B收到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具体违规事项如下:
B于2024年至2025年10月期间担任A公司独立董事。经监管部门查明,B未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2024年度、2025年度述职报告,导致公司未能及时披露。监管部门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B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从公司此前公告来看,2025年4月,公司审议2024年度相关事项时,其他独立董事已经提交2024年度述职报告,B未提交;2025年10月,B任期届满离任。至2026年4月,公司审议2025年度相关事项时,公告仍明确记载“前任独立董事B未提交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同时,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本案的关键在于,年度述职报告对应的是独立董事在报告年度内的实际履职情况,其提交和披露时间通常在次年。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离任,并不会当然消灭其对任职期间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述职的义务。
B未提交2024年度述职报告时仍在任职;而2025年10月离任后,其2025年度述职报告需要在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前完成。监管部门仍将其未提交2025年度述职报告认定为违规,进一步明确了离任独董年度述职义务的边界。
上市公司在办理独立董事离任交接时,应当同步核查其是否存在尚未完成的年度述职、工作记录及其他后续配合事项。尤其对于年中、年末离任的独董,可将“离任人员”继续纳入当年度述职报告台账,提前明确报告编制、提交及披露时间,并保留通知、催告等记录,避免因人员已经离任而遗漏后续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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